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关于《江南新材液冷散热模组及配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8-27
发布于
江西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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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南新材液冷散热模组及配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608-36*开通会员可解锁*-782896),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杨里石桂家西北(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29.689″,北纬28°11′4.982″),利用现有2#生产车间和3#生产车间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属扩建项目,以外购无氧铜杆等为主要原料,经过进料、挤压、拉拔、锯切、退火、锻压1、锻压2、切针、切边、CNC1、CNC2、清洗、烘干、焊接、镭雕、全检包装、OQC检验等工序生产液冷散热模组及配件,形成年产2000万套液冷散热模组及配件的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现有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依托现有仓库等贮运工程;依托现有办公楼、宿舍楼、研发楼、给排水、供配电系统,新建乳化液循环池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90919.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11%。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定排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循环冷却定排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清洗废水依托厂区现有1套一体化处理设施(隔油+混凝+气浮+机械过滤)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和鹰潭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严值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鹰潭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露河,最终汇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焊接烟气等,无组织废气包括生产过程中未收集的焊接烟气和CNC加工废气等。项目焊接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排气、强化生产管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保障集气风量等措施,减少厂内无组织废气产生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项目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周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CNC加工机组、智能锯切机、铲齿系统、高速热锻锻压系统、气动冲床、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风机等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过滤棉、废吸雾材料、废劳保用品、含油金属废屑等危险废物,不合格品、边角料、污水处理污泥、沉降粉尘、纯水制备废物、废滤材、废模具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过滤棉、废吸雾材料、废劳保用品、含油金属废屑等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不合格品、边角料、污水处理污泥、沉降粉尘、纯水制备废物、废滤材、废模具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依托现有1个5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和1个40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加盖容器或者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后分区堆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危废暂存间设置导流沟及应急收集池,重点防渗区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对生产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定期进行安全环保宣传教育以及紧急事故模拟演习,提高员工事故应变能力;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本项目涉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并对该项目运行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将线索移交鹰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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