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312北仑至嵊州公路奉化区鄞州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奉化段)III标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4-28
发布于
浙江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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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S312北仑至嵊州公路奉化区鄞州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奉化段)III标段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 同意你单位因S312北仑至嵊州公路奉化区鄞州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奉化段)III标段项目施工建设需要部分接续使用宁波经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滨海新区段)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3302132023L000058),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运输便道,土地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滨海新区,土地面积1.7021公顷,本次接续使用土地面积1.6998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2. 批准土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运输便道。本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设计进行建设,且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 本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未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按原审批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 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浙自然资临〔2026〕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312北仑至嵊州公路奉化区鄞州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奉化段)III标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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