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档案局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26-06-16
发布于
黑龙江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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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片区被征收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甘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甘南县档案局西侧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甘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充分论证,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项目名称   甘南县档案局西侧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甘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甘南县房屋征收中心   三、征收范围   甘南县档案局西侧房屋征收项目东至档案馆,西至胜利路,南至现状民房,北至幸福路(详见甘南县档案局西侧地块征收范围图)。该地段拟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共涉及3户,建筑面积共计210平方米,均为有证住宅。附属物总面积(包括仓房、门斗)共计171.14平方米。   四、补偿方式   (一)有证房屋补偿方式   该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处理方式   1.*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并符合“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无证住宅,可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2.违建的认定和补偿。该片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由自然资源局对片区内存在违建的住户及违建面积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住户和房屋征收部门。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产权证载明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处理方式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其实际测量面积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有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   (四)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的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其实际经营的面积部分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条款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住改非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有证房屋权属的认定   该片区内所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均需要出示由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且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六、补偿规定   (一)货币补偿规定   私产有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按征收法规规定,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包含40平方米),上浮20%;原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包含50平方米),上浮15%;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2.附属设施补偿为有线电视每户300元;电话每部迁移费100元;动力电每千瓦270元;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果树、院墙、水泥地面等补偿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自接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180元补偿。   4.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12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二)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1.住宅房屋   (1)安置地点。该片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地点为利民小区、惠民小区、益民小区高层安置楼内。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私产有证住宅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并且还可以上调一个户型。上靠户型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上调户型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的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临街住宅房屋对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定临街价格与巷内价格进行找差补偿。   (3)高层住宅标准户型。58平方米(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69平方米(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积款)、81平方米(免收11平方米增加面积款)、92平方米(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积款)、103平方米(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积款)、115平方米(免收1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127平方米(免收17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仅上靠标准户型部分享受免收部分增加面积款政策。   (4)安置用房楼层的确定原则。本地块被征收人与甘南县第二派出所西侧地块被征收人合并实施签约、搬迁、交纳投资款等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提供安置房源。两地块被征收人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依据签约时间、搬迁时间和交纳投资款时间综合排序确定,具体操作原则如下。   签约时间排序是指在签约期限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进行预签约的,签订协议时间赋值均为1号,超过签约期限到征收现场办公室进行预签约的,按时间先后顺序向后顺延排序赋值,且同一日预签约登记的签约时间赋值相同。搬迁时间排序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可以搬家之后,按照搬迁时间进行排序,同一日搬迁的排序赋值相同。交纳投资款时间排序是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需要交纳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账户交纳房屋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计算,早于指定时间的视为无效交款排序);被征收人无需交纳房屋增加面积款的,交款时间排名赋值均为1号。   2.住改非房屋   (1)安置地点。与住宅房屋安置地点相同。   (2)安置办法。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12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安置标准予以安置;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规定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最低不得少于460元;非住宅搬迁补偿,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18元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并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公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奖励计发方式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宅奖励标准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   2.认定为“住改非”的住宅房屋,其实际经营面积部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未实际经营面积部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总奖励数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0元。   七、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八、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甘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甘南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7年印发的《甘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甘政规〔2017〕2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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