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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实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相适应,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2026年本)》)中,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区),其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确认其具备审批能力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依法行使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具体审批工作。
四、各地(州、市)下辖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有需要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所辖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评估确认其具备审批能力后,可将部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仍按《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内容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准,不得随意拆分、合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目录(2026年本)》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八、《目录(2026年本)》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4〕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地(州、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涉核与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仅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代码0932);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9.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10.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11.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2.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3.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4.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5.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 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6.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17.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18.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19.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环境治理业
20.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21.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七、核与辐射(均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22.输变电工程: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跨地(州、市)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23.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24.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5.射线装置: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用加速器、非医用加速器)。
2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退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项目。
27.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 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
28.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全部项目。
29.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八、涉密工程
依照本目录属于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涉密项目。
九、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