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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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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三区62幢财苑大厦房屋(除一楼理发店及屋顶)出租
项目编号:GL2025ZJ1029112
| 挂牌价格 | 320.00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5253.34平方米 |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酒店
所在地区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出租标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三区62幢财苑大厦 |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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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21898号、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21900号,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单位房,用途为综合用地/非住宅。出租标的产权归属于浙江财经大学(产权方),产权方现委托浙江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包括出租)并行使收益权,收取租金。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简装。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无。 4、是否设立居住权:无。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出租房屋附带院子为小区公共用地,不在租赁范围内,目前由原承租方使用,未来是否能使用存在不确定性。 7、此次交易中项目,采用动态报价(结果行权)方式,优先权行权规则如下: 结果行权:动态报价先由非优先权人竞买方先按信息公告规定的方式在自由报价期及限时报价期(合称“竞价阶段”,下同)进行竞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产生最高有效报价人和最高有效报价(优先权人不参加该阶段的竞价过程)。上述最高有效报价人可在最高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价一次(有且只有一次追加报价机会,须不低于前述最高报价且在600秒内完成报价),该报价为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报价结束后,由所有优先权人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就最终报价表达是否行使优先权: (1)若优先权人未行权,则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2)若优先权人行权,则受让方为优先权人。 结果行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特殊情形:如非优先权人竞买人在第一阶段均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则第二阶段自然消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该情形下的第三阶段用时至多3600秒。优先权人在第三阶段须行使优先权报价后方可成交,如优先权人未在第三阶段行使优先权报价视为优先权人放弃竞买。 |
出租方简况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浙江财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高老师 |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87557189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18号普华大剧院304室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20.00 万元/年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不包含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酒店式公寓、长租公寓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50万元。承租方需于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出租方。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如需配合踏勘,请联系出租方,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装修改造方案及费用,但装修的方案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凡是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装修方案由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费用,办好后到出租方处备案。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作为酒店客房等日常经营出租除外)。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标的中的实际出租位置,以现场实地勘察为准。 11、本次出租的房屋为非住宅综合用房,按交付时的现状交付,用途为综合用地/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单位房,不再另行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承租方须了解相关政策,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 12、本项目不提供装修免租期,合同开始时间以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移交房屋起算。 13、标的房屋仅限用于经营酒店式公寓、长租公寓项目,项目为整栋(不含一楼理发店及房屋屋顶)出租,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分割转租。 14、承租方申报的具体经营项目需符合业态要求,且在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营项目。 15、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及小型故障修复,确保其处于有效使用状态。 16、租赁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标的功能的调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期间因不可抗力、标的规划调整、标的置换或其他上级单位行为而造成合同终止,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 17、管理要求:承租方要服从出租方管理,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出租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必须接受各职能部门及出租方的检查。 (1)承租方必须办齐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经营范围与协议相符,不得超范围经营。承租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秩序(门前实行三包)等工作,否则由此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承租方负全责。 (2)未经出租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房屋分割、转租。 (3)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国家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不得在承租区域内使用违章电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18、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要及时与出租方衔接,确认开业时间。 19、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手续,同时按照合同缴纳房租相关约定交清房屋租金。 20、若承租方在接到通知书后10天内,不能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手续的,同时不能交清应缴的房屋租金,其所交纳的立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承租资格;同时将视情况列入出租方单位黑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出租方其他商铺招租项目。 21、承租方须负责更新原有电梯2部,承租方选定的电梯品牌不低于现有电梯品牌档次,需满足租赁房屋用途定位,同时符合消防、质检、安检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承租方选定品牌后应报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进行采购,更新完毕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承租方须负责改造租赁房屋外立面,改造标准须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属地街道、社区如有相应标准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执行,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 租期 | 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成立日期需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执行标准: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方(或其分公司)拥有1家及以上浙江省范围内正在运营的酒店或酒店式公寓或长租公寓运营管理经验,且每家营业面积均超过5000(含)平方米【执行标准:①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不含托管合同及仅负责物业管理);②需提供现场照片、定位地图、承诺函;③如非自有房产需提供最近一期租金的银行回单】。 3、意向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挂牌期间的查询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承诺函》(模板)-需上传.pdf《实地勘察证明》.docx《授权委托书》.docx《特别事项约定》.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 (动态报价).docx《租赁合同》(样稿).pdf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400-696-3939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zjps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