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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X26-037)义乌市民航机场部分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置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会公开处置机场内部分房屋建筑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其本次处置需拆除范围为机场安检老道口车库、机务办公楼及车库、海关音响仓库、机场老临时国际货站和南航机务楼、机场海关实验室、5个钢棚,总建筑物面积约4358.64平方米(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3625.77平方米,钢棚732.87平方米),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和《待处置清单》。本次处置包含房屋里面的门、窗、扶手、隔断、吊顶、电线电缆、管道等。 受让方需负责出让方移交建筑物的拆除、清运、整平,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物交付标准以出让方征收腾空后的移交实际状况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出让方对标的物不负保管责任(存在偷盗发生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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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10%收取,由出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与出让方办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手续。 2、工期要求: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出让方安排开始移交。第一阶段须拆除7-10幢建筑,包括机场安检老道口车库、机务办公楼及车库、海关音响仓库、机场老临时国际货站和南航机务楼,受让方需在移交后15日历天完成拆除清运。第二阶段拆除11幢建筑机场海关实验室,受让方需在移交后15日历天完成拆除清运。 3、成交后受让方须派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4、拆除现场需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允许粉碎制砂,拆除现场要有防尘降尘措施,配备洒水车、喷淋及除尘雾炮车等,并设置2米标准围挡加装喷淋设施。 5、验收标准为本标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运、处理垃圾消纳至原地面标高(不含月台),不得破坏路面硬化。 6、本次拆除的标的以实际交付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质量不作保证、数量不作增减;交付时,受让方不得以质量问题、数量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7、拆除费及运输费、设备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处置标的物销售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需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居住施工人员、填埋或焚烧垃圾。 9、由于本次处置项目为涉密项目,竞得后所有进场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并签订保密协议。 10、其它相关事宜详见《施工合同》。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 | 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588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04029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26.01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须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前)向义交所交纳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应支付义交所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等。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在成交款项付清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 (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2、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办理标的物移交。 3、受让方在拆除、清运、废渣处理时须注意安全,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拆除、清运、废渣处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4、关于合同样本的特别说明: (1)本公告附件如有《合同(样本)》,则为本次交易的标准合同文本,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据此签订正式转让合同。 (2)意向方参与报价即视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接受该合同样本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3)如意向方对合同样本有任何修改建议,须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义交所,由出让方决定是否采纳。出让方未书面确认的修改建议不产生任何效力。 (4)成交后,交易双方仅可就合同样本中的笔误、技术性表述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正,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任何口头承诺或协商如未经出让方书面确认的,均不具法律约束力。 (5)因合同条款变更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义交所不承担任何调解义务。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15〕3号》文件,浙江省外报名人须具有《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7.8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1.竞价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3.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义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让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义交所无涉。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展示时间:公告期间工作日; 展示地点:义乌市民航路201号; 联系人姓名:盛女士; 联系人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施工合同(样稿).doc 、 2.评估报告扫描件.pdf 、 3.待处置清单.doc | |
| 材料附件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虞女士 |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盛女士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