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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湖州桑基鱼塘食品有限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设备转让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 | 本次转让标的包括生产厂房、配套商服用地及全套生产运营设备。本次转让标的参见《标的清单》,清单明细仅作参考,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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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本次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3.本次转让标的包括生产厂房、配套商服用地及全套生产运营设备。本次转让标的参见《标的清单》,清单明细仅作参考,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有误差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5.转让标的房屋目前状态为抵押状态。 6.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转让底价为2948.5054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底价为2125.824万元,构筑物的转让底价为38.0743万元,设备的转让底价为335.8408万元,如产生溢价则同比例溢价。 7.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8.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看样联系人:王 臻,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州桑基鱼塘食品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三官桥95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3MA2B3W7J4D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5,448.2445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两次付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50%;资产全部交割完毕、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当日,支付剩余50%成交价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揭示、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无权向转让方、湖州产权及“浙交汇”平台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网络报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4.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5.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产权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8.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9.资产交割与移交: 10.1交割期限: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完成资产现场清点、核对与移交。 10.2移交确认:双方共同对《清单》所列资产逐项清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移交清单与公示清单不一致的,以《资产移交确认书》为准,移交完成后视为资产实物交付完毕。 10.3资料移交:转让方一并移交资产权属证书、购置凭证、维修记录等全部合法资料。 10.4风险转移:资产移交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转让方承担;移交完成后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依法占有、使用、处置资产。 11.权属变更与抵押解除: 11.1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清偿银行借款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并将证明原件交付乙方,确保资产无权利瑕疵。 11.2抵押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权属变更登记申请,受让方方提供全部必要资料,变更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11.3动产权属: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动产,自《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权属自动转移至受让方,无需另行登记。 11.4特殊动产过户:车辆等特殊动产,转让方应在资产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因车辆使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 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燃气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3.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如遇房产内有杂物、有渗水或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锁损坏等情况,受让方在成交后应自行负责清理、修理和更换,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5.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报名竞价时的姓名(名称)必须与今后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姓名(名称)保持一致,不予更改。 16.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按成交价格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签署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动态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17.关于本次转让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18.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以及标的的安全与质量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9.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20.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如涉及拆除运输等工作,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50.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湖州产权存管银行(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由湖州产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后,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付至监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湖州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转让方来函信息为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湖州产权无涉。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看样联系人:王 臻,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授权委托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标的清单.xlsx 、 转让合同样稿.docx | |
| 材料附件 |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侯先生 |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西塞山路919号青荟里科创中心10号楼B幢7楼 | 网址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三官桥95号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