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
正式披露
点击数: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大楼六楼眼镜店区域三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GL2025ZJ1025561
| 挂牌价格 | 98.55 万元(首年) | 出租面积 | 约60平方米 |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
所在地区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出租标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234号 |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分享到:
关注
常见问题
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状态 | 空置;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产权证。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
出租方简况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
| 联系人 | 周老师 |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234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98.55 万元(首年)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方式如下:溢价率不超过50%,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50%(含)-100%,租金每1年6个月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100%(含)及以上,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 | 出租用途 | 眼镜店。主要服务内容为验光配镜服务、框架眼镜销售、角膜塑形镜销售(硬性与软性塑形镜)、眼镜相关产品销售(非药品)。不得经营出租方已有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出租方禁止经营的产品,如香烟、酒类、热得快、盘式蚊香等。(所经营具体品类范围、装修方案须出租方确认同意后实施)。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价首年三个月租金。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出租标的未做隔断,承租方需按照平面图要求自行进行隔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质量及服务要求: 1)承租方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证照;所有销售商品接受出租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索证齐全,不得有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行为,一旦被出租方发现上述情况,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清退出场,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扣除承租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商品定价应接受出租方的监督,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承租方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 2)承租方负责眼镜店经营活动,承担承租眼镜店经营的所有相关费用(含人员工资、所需设备购买费用、经营范围的卫生清洁等),承租方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眼镜店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全责,眼镜店内物品的保管、防火、防盗工作由承租方负全责。 3)承租方自行负责对租赁区域与非租赁区域进行隔离,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根据自身需求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装监控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医院审核同意,装修所需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部分承租方自行处理,如要拆除,应恢复房屋原结构。 4)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负责眼镜店区域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出售物品的包装物及因此产生的垃圾应自行处理,承租区域内的一切物体丢失等事件应自行承担。 5)承租经营期间,眼镜店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由承租方自理。 6)承租方要做好眼镜店内务管理。 7)店内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安排和管理,并按相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承租方承租后需为出租方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技术项目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干眼项目(干眼熏蒸、睑板腺挤压、激光强脉冲、干眼分析)、眼科基础检查(视力检查、电脑验光、眼压检查)、角膜塑形镜(有硬性与软性塑形镜配试经验)、定期提供义诊(参与义诊的工作人员要会使用裂隙灯与熟练干眼项目)、校筛(每年至少4次校筛任务,联合做好医校共建)。相关服务人员配置包括至少2名候诊基础检查工作人员、至少2名视功能检查工作人员、至少2名角膜塑形镜工作人员、至少1名验光及配镜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具备国家要求相关资质证明,有一定的相关业务经验,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8)承租方要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在承租期限内,承租方聘用的员工如发生各种伤亡安全事故,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承租方在收到医院对眼镜店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的整改通知后,应立即整改,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将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须保证房屋及设备完好、运作正常。 11)本次招租的场地不得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 12)承租方应按时缴纳自行负担的费用,若因承租方应缴而未缴清相关费用致使医院被追讨滞纳金、罚金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给医院。 1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
| 租期 | 3年 |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具有与浙江省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眼镜店合作运营经验,且合同终止日期应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执行标准:①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②合同中须有眼镜或验光或配镜字样(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③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zgcx.nhc.gov.cn/unit)二级及以上医院查询记录或医院等级明确的证明材料】。 3、意向方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期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房屋租赁合同》(样稿).pdf《平面图》.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授权委托书》.docx《特别事项约定》.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 (动态报价).docx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黄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zjps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