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08
发布于
贵州铜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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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气瓶充装管理,探索专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更好地推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优化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铜仁市市场监管局《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形成了《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铜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www.amr.trs.gov.cn),通过首页“新闻中心”栏目中的“通知公告”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发送至:trzj201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铜仁市市场监管局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科,邮编554300。请在信封注明“《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随着铜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气瓶充装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部分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气瓶相关安全技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2019〕69号)以及《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贵州省气瓶追溯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黔安〔2024〕9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过程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科,结合常规

检查与专项整治实际情况,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草本工作制度,并通过铜仁气瓶充装检验微信群征求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意见或建议,修改后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书面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制度》主要包括总则、适用范围、记分管理、量化记分标

准、信用等级划分及标识标记、信用分类结果运用、记分异议处理、记分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八个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气瓶

充装活动的单位。

2.记分规则: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分级,依据危害

程度设定相应的记分值。例如,严重违规行为(如充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一次记12分,轻微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未按规定记录充装信息)一次记1分等。

3.记分周期:从获证之日起,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

根据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数,则启动相应惩戒措施。

4.惩戒机制:根据不同记分情况采取差异化处理措施,包

括约谈警告、暂停充装资格、吊销许可证等。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将记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5.申诉途径:允许被记分单位在收到记分通知后提出书面

申诉,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定。

四、有关说明

1.实施目的:旨在通过量化记分管理,增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守法意识,促进行业自律,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执行主体:明确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与记分管理工作。

3.动态调整: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及行业发展变化,适时对记分标准和惩戒措施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制度长期有效。

附件2

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监管领域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效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2019〕69号)以及《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及其信息应用,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并予以应用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注:本制度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气瓶现行有效标准及其他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记分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年度公布累积记分情况,次年公布上一年度。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记分,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记分情况;受理被记分单位申诉。

四、量化记分标准

第五条  根据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为1分、3分、6分、12分四种。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上限值为12分。

第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气瓶充装单位的记分值作如下处置:

(一)记分值未达到上限值,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值未达到上限值,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该记分值与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值合并处理;

(二)记分值达到或者超过上限值,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超出上限值的记分值与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值合并处理;对违法行为未改正或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依法暂停充装业务。

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一次有2个以上违法违规记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累积记分达到规定上限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规定要求设置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2.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属地气瓶登记部门同意的,或者未按规定安装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50只以下)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3.未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识,或者未在气瓶上粘贴产品合格标签(气瓶的电子标签包含产品合格标签全部内容的除外)的,其中车用气瓶警示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可交给司机保管;

4.需要登记检验瓶,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上传资料或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5.未建立气瓶电子安全技术档案的,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及时注销报废气瓶的;

6.气瓶全流程追溯完整率年度平均数不足80%的;

7.未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且无监管部门认可依据的;

8.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或建立制度未持续有效落实的;

9.未按规定配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或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有效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10.未制定设备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的或已制定计划未有效落实的;

11.未按规定对单位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内容不真不实的。

12.计量仪器仪表(压力表、罐装称)超过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13.每年未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并且报送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持证汇总表。

上述第1、2、4、5、6、7.13项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第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擅自更改充装单位标志的;

2.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未通过贵州省气瓶监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上登记,投入使用的;充装非本单位及其属地登记部门同意的气瓶或者未安装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的;

3.未逐只对气瓶充装前、充装后检查并如实记录的;

4.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气体,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的;

5.未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改装单一气体,或者改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的;

6.超量充装或计量与明示值不足的,按照规定应当抽残液而未抽残液的。

7.气瓶全流程追溯完整率年度平均数不足60%的。

8.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能持续开展“日管制、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9.安全阀超过校验期使用的;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将非本充装单位或者属地登记部门同意或者无安装电子信息标签的气瓶(超过50只)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的;

2.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的;

3.对气瓶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或者翻新的;

4.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他人的;

5.气瓶全流程追溯完整率年度平均数不足40%的。

6.未按规定配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或配置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无效;

7.充装出站的气瓶缺乏安全防护(保护)设施的大于5只的;

8.未按规定上传气瓶充装信息的。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充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

2.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充装非自有产权、与气瓶要求不同介质的;

3.采取在输配管道上私接充装枪、拆卸灌装秤电磁阀或利用抽残装置等手段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4.或气瓶全流程追溯完整率年度平均数不足20%;

5.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检验超期使用的;

6.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气瓶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小于4年的。

7.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举报投诉属实,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或投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需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并记相关对应分数;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通过视频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记录相关情况后进行核查处置,并记相关分数。

第十四条  被记分单位累积扣分达到9分以上的,可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学习,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试完成答题满90分,可减免记分3分。

五、信用等级划分及标识标记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档案及年度记分情况将气瓶充装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12分以上的单位认定为一级监控单位,信用等级定为D级(高风险);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9分至11分的单位认定为二级监控单位,信用风险等级定为C级(较高风险);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4分至8分的单位认定为三级监控单位,信用等级定为B级(一般风险);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0-3分的单位认定为四级监控单位,信用风险等级定为A级(低风险)。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等级定为D级。

六、信用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定为D级的单位违法行为未改正或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当依法暂停充装业务,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信用等级定为C级的单位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充装许可年度检查判定为不合格。

信用等级定为D级的单位下一个记分周期监督抽查比例相应增加100%,且每年不得少于四次监督检查;信用等级定为C级的单位相应增加80%,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监督检查;信用等级定为B级的单位相应增加50%,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监督检查;信用等级定为A级的单位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管(举报投诉除外),对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指导。

根据部门监管需求,向有关部门推送气瓶信用分类结果,并作为延续许可的重要依据,用于部门联合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靶向监管等各场景应用。

七、记分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被记分单位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单位记分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书面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被记分单位;经查实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

八、记分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信息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年度检查一并实施,每年2月1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气瓶充装单位上一年度违法记分情况。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模板)

附件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

                                                                   编号:

                      :

我局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铜仁市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规定,对你单位违规行为总计记           分。

被检查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或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发出单位、 被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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