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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使用《桐庐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施工概况
(一)工程名称: 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
(二)工程施工地点: 桐庐县江南镇
(三)工程施工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合同范围:
(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场内施工道路,供水供电线路,临
时用房,混凝土拌和系统,排水等临时设施。
(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现场的有关事项。
(六)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 7 天,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并做好工程定界放样
工作,提供定界放样报告。
(七)材料供应:
(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
求,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方可使用。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
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2)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
二、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交易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询标记录;
(2)竞标文件及附件;
(3)合同主要条款;
(4)施工图纸;
(5)与本工程相应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6)成交通知书;
三、施工工期: 2026 年 06 月 0 8 日至 2026 年 07 月 23 日,共计 45
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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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语言文字使用汉语:
适用法律和法规现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
地方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五、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若发生工程变更,按工程报价清单的单价结算。承包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不得转包、分包,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其一
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业主)概不负责。
六、工程施工承包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承包金额为大写: 肆拾叁万零壹佰壹拾叁元整 。
(二)承包款支付方式:
①本工程工程开工后 7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 10%的预付款,完成实际工程量 50%时支付合同价
款的 30%(含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含预付款),经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
至结算造价的 90%(含预付款), 两年质保期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8.5%,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
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不计息)。
资金申请拨付单未经发包人和主管单位签字同意的,不予拨付工程款。(注:支付工程款时,根
据支付阶段,提供开工报告、工程计量表、审计报告及现状照片等相关资料) 。
②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住建
通〔2018〕35 号)文件和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
的通知(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桐住建通〔2019〕39 号)文件规定: 除以合同工期数,确定月工
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工程款 × 合理比列(15%)÷合同工期(月) 本项目的月工资
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在每月的 25 日前足额拨付至承包单位开设的工
资专户。
③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民工工资后,由承包单位监督后续支付事宜,若出现劳务纠纷由
承包单位负责。
七、工程施工质量
(一)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国家、省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施工设计书和施
工图为依据。
(二)本项目工程施工由甲、乙双方派出专门人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三)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方能
进行下道工序。
八、规划设计变更:若本工程明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甲方、监理单位和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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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局审核同意后,才可变更,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无效。
九、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缴纳成交价的 2%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通过桐庐县
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可抵违约金。
工程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通知乙方采取修补、返工等形式进行处理,乙方不按甲方要
求进行处理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
十、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
1、负责处理土地调整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等有关政策,并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保证工
程顺利施工。
2、派施工监督员进驻工地,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督隐蔽工程,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
应由甲方负责的其他事宜。
3、建设单位在收到要求验收的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乙方:
1、乙方确定项目经理 戴起超 组织施工该工程项目。
2、按照施工设计方案、国家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施工。
3、工程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时,需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施工设计变更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必须逐日记录施工日记,定期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告施工进度和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单,保
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5、指定施工安全制度,保证施工安全。
(1)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应实施严格的各
类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
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
对安全措施的监督。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施工期间乙方应密切注意气象预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暴风雨、洪水、雷电、冰
冻等造成工程损害,乙方不得以除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外的自然灾害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6、工程全面竣工后,乙方必须对所承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纠正不足,并应在工程竣工一个
月内向甲方提交齐全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记录、竣工决算等)和要求验收的申请。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二年为质量保修年限,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造成工程损坏,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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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8、乙方完工场地清理后,场地要符合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9、本工程综合考虑防尘费用,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
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
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达到建设方要求的防尘措施,主要有(但不限于)
:
围挡规范:工地四周设置硬质围挡封闭,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按规定设置三分之一以上公益
广告,并保持整洁。
出口保洁:工地主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保持洁化,无碎砖乱石,无明显污泥、污水痕迹。
场地硬化: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应硬化到位。
裸土覆盖:非施工作业的裸露地面、空置 24 小时以上的土方覆盖或绿化;易扬尘建筑材料覆
盖。
桶罐封闭:现场砂浆桶、水泥桶四周及顶部封闭,并保持清洁。
净车出场:工地主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土方开挖阶段增设车辆自动冲洗装置。运输车辆
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
废水沉淀:设置三级沉淀池,地表收集水、深井降水、洗车废水等经沉淀符合相应标准后外排。
湿法降尘:土方开挖、现场破拆、切割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监控在线: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安装、运行物联网可视化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信息公示:按要求制作文明施工公示牌(含街道社区网格监督人员信息),并在主要出入口外
围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1)防尘覆盖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应达到抑尘、环保等相关要求。覆盖时,要做好材料与材料
之间的衔接固定,材料间缝隙一般不超过 2 厘米。对因材料破损、严重老化、变形导致失去抑尘效
果的覆盖区域,应及时采取再覆盖或固化等加强措施(对具备撒播草籽条件的,也可按要求绿化)。
同时,做好废旧材料的回收、处置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待建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或其他用途时,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非雨天应每天定时对场
地洒水并清理垃圾,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积土浮尘。
(3)整治方法:
主要采取绿化或覆盖、硬化等措施。
1)简易绿化:是指通过播撒草籽等简易绿化方式实施。
2)覆盖:是指使用环保型聚酯防尘布(俗称土工布,材质重量应不低于 120 克/平方)。
3)硬化: 是指使用水泥、沥青等材料对场地进行硬化
(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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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裸土(包括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水利工地和拆房工地裸土)。储备用地裸
土、城乡结合部及公共区域裸土、入城口裸土: 24 小时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应采取覆盖措施,
其中 3 个月(含)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应采取简易绿化或硬化措施。
2)绿化场所裸土(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裸土和道路绿 化带、湖河沿岸绿化带裸土): 7
天以内不施工的裸土场所必须保持湿润,7 天(含)以上、1 个月以内不施工的裸土场所应采取覆盖
措施,1 个月(含)以上不施工的裸土区域应采取简易绿化或硬化措施。
3)绿化带内高于侧石的裸土:绿化带内栽培土的土面高度应低于侧石高度,反之应对裸土进
行清理和简易绿化。
10、 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在签订运输
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
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
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
使。
十一、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施工进程中,应主动接受甲方委派的质量监督员的监督。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立
即进行返工,或推倒重做,直至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在省市县验收中,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整改的,必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 15 天内
整改完成,同时支付违约金。一次整改合格的,按工程款 1%支付违约金,两次整改合格的,按工
程款 3%支付违约金,两次以上整改合格的,按工程款 10%支付违约金。
(三)
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进场施工。
如超过时间完工,
将处以每天按 2000
元/天的工程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竞标时确定的施
工进度施工,其实际施工进度或重要的单项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误差半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提前不奖。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出现合同约定
(包括交易文件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价 10%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可抵违约金),并补足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金额。对乙方已建合格工
程,甲方根据工程量和发包竞标文件单价确定工程款金额。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建设单位签证同意,工期相应调整:
(1)设计变更;
(2)工程款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影响工程进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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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4)地震、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
(5)建设单位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
(四)乙方必须在工地现场使用浙里办 APP“桐庐工程助手”,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
核,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五)班子人员变更处罚:1.涉及改变竞标承诺或成交通知书的人员变更: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要求除不得低于原竞标承诺外,按 3 万元每人每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报相关
行业监管部门。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权利
等原因除外。
2.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人员变更(以竞标文件有证人员名单为基础):对于对竞标
承诺的违约,确需变更的,按每人每次扣除 0.5 万元。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
明)
、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权利等原因除外。
(六)本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制,严禁转包;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承包资格。为加强
项目管理,建设方对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班子人员中的一人(五大员之一)及项目负责人通过“浙
里办-桐庐工程助手”进行项目到岗率的考核,考勤一天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小时,考勤结果需按招管办文件要求《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规则(试
行)的通知》
(桐标后监〔2024〕2 号)
。考勤人员在考勤系统中到岗率不少于 80%,且项目负责人
每周打卡不少于 1 次或 20%。考勤期限从系统设置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
内容并出具完(竣)工报告终止。考勤人员每缺勤 1 天扣人民币 1000 元,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
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本金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项目施工管
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竞标承诺到位,主要管理人员调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
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考勤规则详见《桐庐县工程项目现
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
。
为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在项目施工期内,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加锁管理。
(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竣
工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2000 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的 5%)的标准支付。如因承包
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
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竞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合同价的 5%。
(八)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施工,并接受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派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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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庐县支
行
开户银行:
账 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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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发包范围内所列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
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算起。本项目质保期 2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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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廉政合同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 的项目法人 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用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浙江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的合同文件,自觉
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
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
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
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
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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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高速高铁间耕地功能恢复项目(2025)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桐庐县土地整治开发利
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江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
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
人人有责。
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
1%~3%
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
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
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
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
潜水、瓦斯检验等特珠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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