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3-05
发布于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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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

道路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M33*开通会员可解锁*67

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财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 管 部 门:三门县海润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 二 六年三月

2

3

第一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2. 招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投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投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5.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6.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合同授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9. 纪律和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五章 预算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1. 投标报价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2. 投标报价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3. 预算审核书(网上自行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第二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六章 图 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1.图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第三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1. 工程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2. 技术规范及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3. 材料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4. 工程管理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5.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四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一、投标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于自筹 ,招标人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财信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

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核书所包含的所有工程。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审核):*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计划工期:不超过90 日历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期天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B类证书,无在建项目;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须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最新动态核查结果 “合格”的证明;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

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 上 传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026/3/12 下午 14:00;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前须向平台系统支付技术

服务费 200 元/标段。

5.2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系统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登录方式为:电子交

易平台网页—登录—我的关注项目-投标-观看直播。

6、发布公告的媒介

5

本次招标公告在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上发布。

7、其他

不见面开标需用到企业 CA 数字证书,尚未办理的,请自助在线办理(本平台 CA 数字证书同台

州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用,无需另外办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

招标人联系人:王臣洋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财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倪忠钻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财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三门县海润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 年 3 月 5 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

路工程

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

联系人:王臣洋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财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倪忠钻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工程名称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

1.2.1

资金来源及

出资比例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核书所包含的所有工程

1.3.2

工期要求

不超过90日历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期天数)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项目负责人

资格要求和其他

等求

1、投标人资质条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最新动态核查结果

“合格”的证明(核查证明上的打印时间应在开标日所在星期的

周一动态核查结果生成后)。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无在建项目。

(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期间投标所需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状态。

其他等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7

1.12

偏离

不允许

2.3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3.1

投标文件组成

通过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指示

操作后在线制作。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函(附件一);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附件二);

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件三);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件四);

5.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五);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六、

七);

7.证书材料:

1

《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网页

截图(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为省外

企业均应提供);

2

《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

证书》;

3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4

投标人须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最新动态核

查结果 “合格”的证明(核查证明上的打印时间应在开标日

所在星期的周一动态核查结果生成后)。

8.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注:以上内容均需在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在线制作或上传,

制作及上传文件需在线加盖公司电子公章。

3.2.1

招标控制价及

报价浮动幅度

招标控制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报价有效浮动幅度范围: 10%

- 15%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3.4.1

1.是否提供交易保证金:是2.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元3.交纳方式:本项目仅限工程电子保函,不采用现金转账(1)保证保险交纳要求通过鼎立保险经纪平台(http://slf.dlbxjj.com/NewLogin/autoLogin?source=zhaobide)申请,其他线下未与本系统对接开具的保函会导致无法在开标时匹配。(投标人保证金缴纳采用保证保险方式,应在开标开启前缴纳完成。)购买工程电子保函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24:00点前(投标截止前一天)。重要提醒:

1

申请保险保证相关链接:鼎立保险经纪平台

8

投标担保

(http://slf.dlbxjj.com/NewLogin/autoLogin?source=zhaobide),选择项目>填写信息>确认订单>订单支付>待出函。平台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② 开标时,保证保险方式以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的保险保证数据回传作为交易保证金缴存的依据。4、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担保。

3.5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4.1

投标文件

递交要求

1、投标人无需现场签到、递交资料,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

传至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

2、投标文件必须在线加密上传。

4.1.2

上传投标文件平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1.3

是否退还投标文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开标地点: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总商会大楼16楼1601室

5.2

开标程序

直接开商务标招标代理统一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 代理机构进入解

密环节,点击一键解密、输入密码完成所有投标文件一键解密。开标现场直播请各投标人在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www.zhaobide.com)自行进入。

注:若开标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网络或系统问题造成解密失败的,经监管人员认定后项目延期评审。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完成解密的,则直接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6.3

中标候选人名数

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形式:现金或保函,如不

能办理工程保函采用现金的,中标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招标人招标人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按三人社〔2019〕41 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为响应国家政策文件精神,中标后可协

商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支付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电子投标文件编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登陆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

www.zhaobide.com)在线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无效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9

10.2

增值税计税方式

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

10.3

中标后提交投标文件份数

中标人中标后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0.4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137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

性支付.

10.5

其他

1、投标人须提前在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网址:

www.zhaobide.com)注册,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审核事宜。联

系电话:400-0666-571。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

全部费用。

3、本项目中标人应向开评标场所提供方线下支付相应的交易服

务费,费用标准如下:

中标价

交易服务费(中标人)

100万元(含)以下

700元/标段

100-200万元(含)

1000元/标段

200-500万元(含)

2000元/标段

500-1000万元(含)

7000元/标段

10

1. 总则1.1 工程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要求。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

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以建造师身份承

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

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

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

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

(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

门书面证明和竣工(交工)报告)。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一起)提

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

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以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

目。若是年度招标项目则以具体项目的承接作为是否已承接该项目的判断依据。如承接项目已取得

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的,该项目不作为在建。原承接项目已解除合同的,该项目不作为在

11

建。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

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

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12)

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

( 台建规

[2010]219 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

3 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3)

投标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

(14)

浙江省外企业《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超出有效期或已注销的。

1.4.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第 1.4.2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招标文件如有同意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

金。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收取工本费,投

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前须支付技术服务费200元/标段(投标人需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所投标项目的招标要

求,投标人在本平台系统支付技术服务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137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2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

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从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内容不全、对内容有疑问等问题应

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13

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的澄清将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自行下载。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款规定)至少 24 小时前,将澄清的内容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发布;不足

24 小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

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的修改内容将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

告的媒体上)发布,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

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24 小时前,将修改的内容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上)发布;不足

24 小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

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具体金额及报价有效浮动幅度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先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修改后重新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并上传。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3.4.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2)

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

《投标保证金退还告知单》退还。

3.4.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按下列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

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报价的差额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总金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4

(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3.4.5 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其投标担保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

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线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进行

电子签署或盖章。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4.1.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4 招标人(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发出确认投标成功的提示。4.1.5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系统的,视为投标文件未上传。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

件。

4.2.2 投标人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人应先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

文件,再上传修改后重新在线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在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

上传。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进入不见开标系统参加。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由招标人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推荐前附表规定名数的中标候选人。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15

7.1.1 招标人应当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

得少于

3 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7.1.2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

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

3 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

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 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

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

1.4 项规定的;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

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

拒绝按本章第

7.1.3 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 中标通知书

7.2.1 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

7.1.4 项规定造成

其资格无效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7.2.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7.2.3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

7.2.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

招标。

7.3 合同签订

7.3.1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未提交履约担保的,不授予合同。履约担

保额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工程保函(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或

现金形式。如不能办理工程保函采用现金的,履约担保必须解入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招标人帐户。

7.3.2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3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签订施工合同。

7.3.4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

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有效投标少于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举报。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区间抽取定价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区间抽取定价法,评标分值

100 分。按本章第 2 款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1名。

2.评标程序

(1)

评标标底浮动率的确定

(2)

投标报价分值计算

(3)

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标标准3.1 评标标底浮动率的确定:

由招标人代表在规定合理区间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含上、下限,各档之间的步长为

0.2%)

内,分别抽取

3 次,每次随机抽取 1 个数值,再取该 3 个数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浮动率(作

为工程变更,结算依据,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3.2 投标报价分值计算

投标报价分值为满分

100 分,以评标标底浮动率为基础,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与评标标底

浮动率对比,进行计分。

投标报价浮动率等于评标标底浮动率时,得满分

100 分。

投标报价浮动率每低于评标标底浮动率

1 个百分点,扣 1.5 分。

投标报价浮动率每高于评标标底浮动率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评分不足

1 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浮动率

-评标标底浮动率

报价得分

=100-|

3.3、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标底浮动率

|×100×扣分值(标准)

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1)

投标人的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3)

投标报价浮动率超出合理区理范围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4)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工期的或工期不明确;

(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的质量目标(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标准)要

求;

(6)

投标函同时未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和未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7)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电子公章不一致的或法定代表人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不一致;

(8)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

18

(9)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工具、

同一套计价软件);

(11)

不按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

(13)

存在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投标无效或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审查结果如不符合要求,作无效标处理,空缺的名额由之后排名靠前的投标人

进行替补,然后再对其资格进行评审,如再不符合要求,再替补,以此类推。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一名

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报价得分并列,以报价浮动率值大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

则由招标人代表抽签确定。

(1)中标价(合同价)=预算审核造价

×(1-评标标底浮动率)。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册) 第四章第二节“ A. 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发包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中

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

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

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

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3)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2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

址:三门县海润街道

邮政编码:317100

2

1.1.2.6

监 理 人:

址:

(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

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

料后7天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调整

3

续上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18

17.3.3(4)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8.5%(两

年内付清),剩余1.5%在质保期一年后无息退回。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

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另加手续费。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的结算价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同缺陷责任期)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中

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

明及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中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 项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

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

5

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工程实施中应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招标阶段采用图纸与施

工图的变化和差异,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

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 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

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

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

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和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

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

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动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

(4)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其计划进度完成或与其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或发包人的总体实施计划有

调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适当调整工程量,并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计量支付。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通用合同条款第4.1.4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相关施工操作规程及管理程序,不得在各种报表、检查试验记录中

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通用合同条款第4.1.7项细化为:

凡是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排污管道、输气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

应在尽量不干扰,基本确保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

6

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排污管道、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

赔一旦发生,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及时处理索赔事项。如承包人处理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在给承包人

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支付给相关方。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 目细化为:

(2)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

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 目细化为: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

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

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

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

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

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照《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交通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交【2018】210号、《关于印发三门县建设领域民工

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人社【2019】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及浙建[2020]7号关于在全省工

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执行。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

宜的通知》(浙交〔 2009〕 39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

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程所在地的各市(县)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本款约定的内容如相关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相关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4) 目细化为:

(4) 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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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

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

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

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 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 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 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

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 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 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

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

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 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

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

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 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

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

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

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9)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

案、 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

8

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

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

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

(含取、弃土场等) 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 临时工程的

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

行处理、解决、 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

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

受。

(11)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 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

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做好相关工作。

(1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交(2010)132号文)、台委(2013)85号文《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工程建设文化进工地”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1]11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

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 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5]59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2]679 号文《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

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

指导意见》以及台州市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

明施工。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

工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经监

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在完成驻地和“三集中”场地标准化建设后,需经建设单位和监理驻地办联合验收后才能进行使用投

产。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交

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10]132 号)、《交通运输

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

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及平安工地建设,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

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3)承包人应依据浙交[2010]23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发包人要求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相应编制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交通组织方案等方案,并经由承包人内审(技术、安全、质量等

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对不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报监理人

审批;对需论证的方案应由承包人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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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审批,均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方案中涉及计算复

核工作应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验算)。由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的(如便道跨越管线等所有

交叉工程),需由承包人负责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

(14)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及要求,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

严格规范施工技术,确保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稳定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

作。

(15)承包人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原材料及成品材料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交[2012]248

号文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1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的项目管理办法。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补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

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68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浙交〔2012〕253 号)及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4.3.3 专业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3(1)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4.3.4 劳务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4 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

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

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

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

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

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 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

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10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

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

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

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

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

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

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

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费)的 2%,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

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

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11

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9.2.13、9.2.14、9.2.15 项: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 隧道工程中符合交通运

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 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

文件。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

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5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

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

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

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

辆进入施工区域。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

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 排

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

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

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

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

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

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

1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

法及其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 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

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 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

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

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

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 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

料。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

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 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

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

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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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

工期。

(5) 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

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

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 2. 3 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

类技术规范及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履行工程

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

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

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

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

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 变更

14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

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

通知》(浙交〔2008〕70 号)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工程中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均严格按三门县

人民政府文件三政办规〔2023〕4 号执行,具体详见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约定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

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

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

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

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

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

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概算

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

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

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

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等;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6.1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

料, 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三

门县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 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

的顺序进行组价; 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 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总价,结算时统一按评标标底下浮率实行总价下

浮。

补充15.4.6:招标人提供预算审核书中定额子目套用错误,结算时按公路工程相关规定按实结

算,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取费标准等参照预算审核书,预算审核书中没有的由招标人(监理

工程师)签证后纳入总造价进行结算,合同文件规定可以调整按相关进行调整。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5

通用合同条款16.1.2项约定为:

16.1.2本项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细化为: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标准、规范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 (1)、(2)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 合同价的

(2)本项目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通用合同条款17.3.3(4)目补充: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8.5%(两年内付清),剩余1.5%在质

保期一年后无息退回。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8.9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

文件编制办法》和【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编

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竣工验收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

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其实施

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

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2013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

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8.10款:

18. 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

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

制办法》(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通运输

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

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

16

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

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9.2.2项细化: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

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

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承包人不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

应缺陷责任期,直至完全检验合格为止。20.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款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

承担。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 项(6) 目 约定为:

21.1.1 (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 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

备;

17

(9)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 9.2 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形;

(10) 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 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 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 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

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知复工。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包人扣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

下:

a.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 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扣以不

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 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

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

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 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的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项(2) 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 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

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 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 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 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

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 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

18

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 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

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 目情形,则扣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 目情形,则扣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 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

每天扣以违约金

3000元/人;项目专业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扣以违约金1000元/

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以违

约金

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扣以

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扣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 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的,可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

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

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

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3)项细化为: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7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

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建设地点三门县海润街道。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

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 通用技术规范;

(9)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书);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 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招标人提供预算审核书和招标文件规定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

价:人民币(大写)

元(¥

)。总价下浮数值为:

。(作为工程变更、结算

下浮依据)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1

附件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

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

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

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

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

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22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

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二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23

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

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

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

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 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

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

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

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

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

24

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

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

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5

附件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

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

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乙方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

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

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

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

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

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

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

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26

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乙方与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

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

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27

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满足

相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

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

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

28

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

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9

附件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本项目发包

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1.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工程质量保修

期内依法终身负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

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3.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施工图等。)

(2)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

其他障碍物。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

的施工活动。

(3)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5)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4.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2)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

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

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4)承包人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

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减料。

30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

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8)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

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

料、设备。

5.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2、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2、4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7.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8.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1

第五章 预算价

1. 投标报价组成

1.1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为招标文件规定有效报价范围内10% - 15%竞报投标报价。1.2 各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技术资料、经审核的预算书、施工工

期,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管理技术水平,综合测定

后采用下浮的方式竞报投标报价。

1.3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

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企业

管理费、规费、利润、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等所有费用。各投标人

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

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2. 投标报价要求

2.1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

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2.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浮范围内竞报投标下浮率,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 预算审核书(网上自行下载)

32

第二卷

33

第六章 图 纸

34

1. 图纸

详见交易平台招标项目公告

35

第三卷

3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概况

1.1 招标工程: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1.2 建设规模: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电子数据详见附件 (仅供投标人参考)1.4 建设地点: 三门县海润街道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2.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1)

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

(2)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

(3)

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

(4)

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

(5)

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2.2 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

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

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

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4.其他

37

第四卷

3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9

附件一:

项目名称

投 标 函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人):

一、根据你方的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招

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前提下,我

方保证:

1、愿以本工程预算审核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下浮

%(保留两位小数),并同意以

招标文件规定计算造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工期:

日历天;

3、项目负责人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合格

5、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6、人员设备按本投标文件的部署及时到位。

二、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

责任。

三、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

方的合同。

四、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40

附件二: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本工程拟任岗位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称

本岗工龄

岗位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注:表中所列的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备,其余人员的配备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41

附件三: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42

附件四:

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能力

进场时间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43

附件五: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三门县海润

街道头岙村水胡山脚至山田森林防火道路工程

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已按照《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项目负责

人资格自查表》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

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44

附件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考样张)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45

附件七: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

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名称)的投标。代

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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