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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机场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贵州黔北(德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了《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您可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一、信函反馈邮寄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半岛豪苑一号楼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交通科。
二、电子邮件反馈至:853026310@qq.com。
三、联系人及电话:吴志国,*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德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包括:保持原有障碍物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升空物体管理、空飘物的管控、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等。
第三条 市(州)、县(自治县、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气象、文体、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铜仁德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铜仁德江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市(州)、县(自治县、区)政府、公安机关、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贵州监管局”)、铜仁德江机场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五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限制面区域。
第六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北至下庄子(德江县荆角土家族乡),东北至毛田坝(德江县桶井土家族乡),西北至罗家屋基(德江县钱家土家族乡),西至河坎上(德江县合兴镇),东至联盟村(德江县潮砥镇),南至联山村(思南县大河坝镇),西南至崔家寨(思南县张家寨镇),东南至思南乌江博物馆(思南县思塘街道)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涉及的县为德江县和思南县,其中分别涉及的乡镇及街道有:
德江县:荆角土家族乡、桶井土家族乡、钱家土家族乡、龙泉土家族乡、堰塘土家族乡、合兴镇、潮砥镇、青龙镇、共和镇、稳坪镇、安化街道、玉水街道等;
思南县:大河坝镇、张家寨镇、双塘街道、鹦鹉溪镇、关中坝街道等。
第七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八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物限制面内建(构)筑物高程控制:
(一)内水平面
内水平面的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点的平均标高,以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按半径4000米画出圆弧,再以与跑道中线平行的两条直线与圆弧相切成一个近似椭圆形,形成一个高出起算标高45米的水平面。
(二)锥形面
锥形面的起端由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锥形面高度为100米。
(三)内进近面
内进近面的内边距跑道入口60米,宽度120米,总长度900米,坡度1:50。
(四)进近面
进近面的内边距跑道入口60米,宽度280米,两条侧边每侧散开率为15%。其中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1:50;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1:40;水平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进近面的总长度:15000米。
(五)过渡面
过渡面的底边沿升降带的全长与升降带边线相平行,距跑道中心线140米处,按1:7的坡度向外向上倾斜,顶边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上。
(六)内过渡面
内过渡面的底边沿升降带平行于跑道中线,距跑道中心线60米处,按1:3的坡度向外向上倾斜,顶边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上。
(七)复飞面
复飞面的内边宽度120米,跑道入口距离1800米,两条侧边每侧散开率为10%,坡度为1:30,顶边位于内水平面的平面内,且平行于内边。
(八)起飞爬升面
起飞爬升面的内边宽度180米,距跑道端60米,两条侧边每侧散开率为12.5%,顶边最终宽度1800米,总长度15000米,坡度为2%。
第九条 铜仁德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具体范围和限高要求以机场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图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为准。
第十条 铜仁德江机场应当及时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见附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文体、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第十一条 铜仁德江机场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影响飞行安全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三条 在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所在地的市(州)、县、有关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贵州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四条 铜仁德江机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铜仁德江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十六条 铜仁德江机场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铜仁德江机场至少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议,解决净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保持原有障碍物标志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铜仁德江机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十九条 由铜仁德江机场协助产权单位设置航空障碍灯,航空障碍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
第二十条 航空障碍灯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核实、验收,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产权单位需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铜仁德江机场通过定期对净空保护区进行巡视,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航空障碍灯完好情况。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直升机、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四条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在以铜仁德江机场为中心半径55公里范围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情况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书面通知铜仁德江机场,铜仁德江机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铜仁德江机场报告;
(三)放飞飞艇、热气球、无人机、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批文抄送铜仁德江机场。
第五章 空飘物的管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空飘物指在机场及其周边区域漂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参照本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公安部门:根据铜仁德江机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对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空飘物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空飘物的管控,对铜仁德江机场划定重点区域空飘物进行管控,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铜仁德江机场:负责空飘物的日常巡视,并在出现空飘物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铜仁德江机场每年对空飘物防治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相应的重点区域,各相关单位配合铜仁德江机场做好重点区域空飘物管控工作。
第六章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由民航贵州监管局统一接收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位于机场净空区域内的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书面行业意见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查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3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筑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筑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筑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筑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筑单位提供,四份)。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贵州监管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贵州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贵州监管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净空审核意见中规定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的,超过有效时限,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由铜仁德江机场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净空管控机制。
第三十六条 铜仁德江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在建设项目开工时按程序将障碍物信息发布在机场航行资料汇编中;
(四)按民航贵州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铜仁德江机场依法按照自身职责,负责要求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铜仁德江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铜仁德江机场在保障飞行安全所提的建议和请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铜仁德江机场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贵州监管局;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净空保护相关名词解释
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限制面区域。
2.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3.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4.障碍物限制面:为保证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包括进近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度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
附件2:
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铜仁德江机场航空无线电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MHT4003.1—202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 《MHT 4003.2—201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2部分:监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仁德江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铜仁德江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铜仁德江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区域包含了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德江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和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四条 铜仁无线电管理局是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铜仁德江机场应当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铜仁无线电管理局将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第六条 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按照《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执行。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前应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书面行业意见。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1),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民航贵州监管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铜仁德江机场负责机场电磁环境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铜仁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八条 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具体范围:北至堰塘土家族乡,长堡镇,北至张家寨镇(思南县)、鹦鹉溪镇(思南),西至合兴镇、煎茶镇,东至潮砥镇、枫香溪镇。区域各详细范围及交界位置详见附件2。
第三章 铜仁德江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第九条 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一)仪表着陆系统包括南北航向台和下滑台。
(二)航向天线阵位于跑道北端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南、北端各250米处;下滑台分别位于跑道南端西侧和北端东侧下滑天线距跑道中心线垂直距离为120米。
(三)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图一所示:
(四)航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航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MHT4003.1—202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第4.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第6条执行。
1.场地保护要求:
① 在航向信标台场地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助航设施和滑行道外,不应有树木、建筑物(航向信标台机房除外)、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线缆等障碍物,场地保护区内的助航设施应保证对导航信号的影响降至最低。进入航向信标台的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应从场地保护区外埋入地下。场地保护区场地应平坦,跑道端与天线之间的纵向坡度和横向坡度均应在±1%之间,并应平缓的过度。
② 场地保护区内的杂草高度应不超过0.5米;在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向前±10°、距离航向信标天线3000米的区域内,不应有高度超过15米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发射物和高压输电线。
2.临界保护区要求:
临界保护区内不应停放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不应有任何地面交通活动;车辆、航空器等移动物体未经许可不应进入相应类别的敏感区,跑道等待位置应位于敏感区外。场地保护区和临界区按尺寸大者设置醒目标志。
3.电磁环境要求:
① 航向信标台发射水平极化扇形发射场,其信号覆盖区为:以航向信标天线为基准,在跑道中线±10°以内为46.3公里,在+10°至 +35°以及-10°至-35°之间为31.5公里。
②航向信标台信号覆盖区内,最低信号场强为40μV/m(-114dBW/m²)。
(五)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如图二所示:
说明:
D—下滑信标天线至跑道着陆端的距离,单位为米(m);
U—60m;
V—下滑信标天线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单位为米(m);
W—30m;
X—120m;
Y—360m;
L—不小于600m。
(六)下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下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MHT4003.1—202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第6.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第7条执行。
1.场地保护要求:
① A区内不应有道路、机场专用环场路,不应种植农作物,杂草高度不应超过0.3米,纵向坡度与跑道坡度相同,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并平整到±4厘米的高差范围内。在该区域内,不应停放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不应有地面交通活动。通过A区的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应埋入地下。以下滑信标天线正前方A区边缘为基准,下滑信标天线前方信号覆盖范围内障碍物的遮蔽角不宜超过1°。
② B区内用于I内运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距下滑信标天线前方600米的B区范围以内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场路,不应有建筑物(航向信标台机房除外)、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林、山丘等,航向信标台机房总高度和600米以外的障碍物不应超过跑道净空要求。
③ C区内部应有铁路和公路(机场专用环场路除外),不应有高于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林山丘等,该区域的地形坡度不应超高15%。
2.运行保护区要求:
临界区内不应停放车辆和航空器、不应有任何地面交通活动;车辆和航空器等移动物体未经许可不应进入相应类别的敏感区。临界区应设置醒目标志。
3.电磁环境要求:
下滑信标发射水平极化的扇形合成场,下滑天线正前方(与跑道平行)水平方向±8°、垂直方向0.45θ—1.75θ(θ为下滑角)之间,信号覆盖不小于18.5公里。下滑信标覆盖区域内最低信号场强为400μV/m(-95dBW/m²)。
第十条 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一)全向信标台位于跑道南端跑道中线延长线上,距离跑道南端端头4015米。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图三所示:
(二)全向信标台(DVOR/DME)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全向信标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MHT4003.1—202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第7.4条、第8.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第11条、第12条执行。
1.场地要求:
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发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在1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半径100米至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且超过基准面高度的水平张角不应超过7°;半径200米至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超过1.5°,且超过基准面高度的水平张角不应超过10%;半径3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高2.5°。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2.电磁环境要求:
在全向信标台信号覆盖区内,对调频广播干扰的防护率为17dB,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干扰的防护率为14dB,对其它各种有源干扰的防护率为20dB。
第十一条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一)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位于跑道中段西侧。
(二)通信塔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在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生产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禁止在半径10000米以内设置1KW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3.禁止在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下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4.禁止在半径300米以内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5.禁止在半径200米内架设110KV高压输电线;禁止在半径250米内架设220-330KV高压输电线;禁止在半径300米内架设500KV高压输电线。
第十二条 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管理:
(一)卫星地球站设置位于跑道航管楼,紧邻塔台北侧。
(二)卫星地球站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地球站要求天线正前方(东南方向)地势应开阔,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树木、烟囱 、水塔、建筑物、金属反射物、架空电力线、电线杆等障碍物。
2.卫星地球站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GB/T13615—2009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6条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场新建、改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规定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及铜仁无线电管理局申报批准后,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 在铜仁德江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铜仁德江机场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并按紧急处置预案采取行动。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向铜仁无线电管理局进行报告。铜仁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无线电干扰报告和查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铜仁德江机场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贵州监管局。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铜仁无线电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其中包括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铜仁德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