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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安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安新县财政局 安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商建设字〔2025〕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补齐我县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现再次公开征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承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与范围
(一)申报主体资质要求
1.主体类型:申报主体应为在安新县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相关经济实体。
2.运营状况:申报主体需在安新县域内有实体经营场所,且有实际运营活动,能够实际融入并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运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财务状况:申报主体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无重大财务违规行为。
4.纳税信用:申报主体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良好,无欠税、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
5.安全生产: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信用记录: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不存在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7.其他要求:申报主体应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二)申报范围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围绕安新县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重点支持建设或升级改造净菜加工集配中心,提升蔬菜等农产品上行动能和商品化率。
(三)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安新县域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项目实施条件:申报项目应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项目验收前完成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县域商业建设的总体目标,具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预期效益。
3.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二、资金安排
(一)资金支持方式
1.资金支持额度:专项资金由县统筹用于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相关商品化处理设施的购建支出。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项目按照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小于项目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要求,在确保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指标要求后,方可增加“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方向。
2.资金拨付方式:资金将在项目验收(阶段性验收)合格后进行拨付,以此确保资金能切实用于符合要求且建设完成达标的项目。项目完成(阶段性)建设后,项目申报单位需及时提交验收(阶段性验收)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据既定标准开展验收(阶段性验收)工作,验收(阶段性验收)通过后,按流程拨付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4.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专项资金仅对该期间内发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进行支持。
(二)资金支持方向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围绕安新县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重点支持建设活升级改造净菜加工集配中心,提升蔬菜等农产品上行动能和商品化率。
1、分拣。主要包括农产品清洗、色选、分级、包装设备等。
2、预冷。主要包括通风预冷设备、气调预冷设备、真空预冷设备、冷水预冷设备等。
3、初加工。主要包括去皮机、切割机、破碎机、搅拌机、烘干机、储料输送机、振动给料机、装袋机、清理机、称量设备等。
4、物流。主要包括常温货车、冷藏货车、其他微型运输车辆等。
5、仓储。主要包括托盘、货架、叉车、地牛等。
(三)资金支持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5年内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用途变更、出售该资产,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资产损毁,应在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单位备案。
三、工作安排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安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509室(咨询电话:0312—5328962)。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企业信用报告等。
5.在“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与公示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支持项目,并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评审结果。
(三)项目实施
纳入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评估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接受项目评估验收。对通过验收(阶段性验收)项目,据实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支持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调研宣传,推动政策落地
加强走访调研,与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和广大县域消费者进行
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和消费者诉求,准确把握我县县域商业发展现状,为工作较好开展奠定基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商贸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工作进度,提高申报质量
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属事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评估等方式筛选推荐一批符合政策导向、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优质项目,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