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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我局拟对《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的“对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连续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以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按照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连续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条款的补助内容进行调整,拟调整为“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该年度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并请随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后续沟通交流。
一、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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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成果转化处,或发送邮件至kjj_ygn@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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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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