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转让方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我方将所持有的(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YQCQ260006H1)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现自行 提交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7、我方承诺确定受让方后按照约定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方有权向我方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8、我方承诺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费用。
9、我方承诺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
10、我方保证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协助受让方及时办理有关交割、变更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隐藏》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哈密工业园区骆驼圈子加工区 | 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地区 | |
| 法定代表人 | 胡敏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铁矿开采矿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9,299.9999 | |
| 评估价(万元) | -5,225.15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国冶山东局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9,659.24 | 15,324.69 | -5,665.45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9.47 | -1,099.71 | -1,099.71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8,758.37 | 15,435.83 | -6,677.4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4.42 | -1,067.73 | -1,067.73 |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8,521.86 | 15,485.99 | -6,964.1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217.18 | -217.18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8,758.37 | 10,974.43 | ||
| 负债总计 | 15,435.83 | 16,199.58 | ||
| 净资产 | -6,677.46 | -5,225.15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225.15 |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转让底价为9300.00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032.79万元债权评估值9461.76万元,转让底价为9299.9999万元。本项目若竞价,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二)标的公司所属新疆哈密雅满苏东南河铁矿情况 1.据《新疆哈密市雅满苏东南河矿区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采矿权范围内保有铁矿石资源量194.10万吨,TFe 平均品位34.13%;累计查明储量矿石量97.18万吨。自本次储量核实之后,矿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过资源动用,无盗采行为;也未开展过新增勘探工作并发现新增资源储量的情况。 2.标的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复工生产,*开通会员可解锁*停产至今。2018年度动用的资源量(122b)矿石量12.82万吨,TFe平均品位34.67%;2019年度动用的资源量(122b)矿石量13.29万吨,TFe平均品位31.52%。 3.矿山现有采空区主要分布在+1160m中段,前期开采在+1160m中段上部形成+1250m、+1220m、+1200m三个副中段。*开通会员可解锁*,矿山副井南侧约25米处地表发生塌陷,依南面小山体形成深约20米,面积200平方米的塌陷坑,地表塌陷区主要进行回填处理。由于缺少前期开采资料,+1160m 以上采空区进行了封堵,原采空区具体范围、体积无法具体查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据《新疆哈密雅满苏东南河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资矿评字(2026)001号),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124.38万元,该评估结论未扣除未来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标的企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东南河铁矿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公司自2019年停产后,未缴纳出让收益。 5.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后因矿山停工未办理。 (三)标的公司矿山部分土地涉及违法用地,已接受相关部门处罚,正在办理土地证手续。 (四)标的公司选厂尾矿库未办理土地手续,需要以租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五)标的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计6宗,其中5宗均已到达终止日期且尚未完成续期,详见附件。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计42项,其中简易结构7项(含无实物1项)、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33项,均为哈密金聚自建。简易结构及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建筑物面积由被评估单位根据工程结算清单或施工数据等资料自行申报,详见附件。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构筑物共计24项,其中待报废4项、未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1项,详见附件。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应付款-魏子贺截止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1,692,452.68元,此人长期失联,无法函证。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确认评估结果。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隐蔽工程(各类井巷工程),由于停产多年评估人员无法对其工程量现场逐一核实,被评估单位根据工程结算清单或施工数据等资料自行申报,评估人员通过核对工程图纸、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等文件进行复核后确认工程量。 (六)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资评报字(2026)109号《评估报告》、中名国成专审字(2026)第0731号《审计报告》、中资矿评字(2026)001号《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雅满苏东南河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中资评报字(2026)111号《资产评估报告》。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冶山东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孙振波 | 注册资本 | 5000万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300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职工安置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并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履行相关义务。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98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 信息公告期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peym@sdcqjy.com | ||
补充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附件材料
| 重大事项披露 | 查看附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