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927号)等有关要求,经龙湾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龙湾区(第一批次)历史遗留矿山(无主废弃)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联系,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龙湾区(第一批次)历史遗留矿山(无主废弃)认定结果清单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