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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6AT91003301351
各潜在供应商:
关于“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32导数字脑电图仪采购项目”本项目的澄清修改如下:
1、本项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以下内容:
10.6 |
节能产品强制及优先采购政策的执行 |
本项目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其中: 节能产品是指:属于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颁发的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包括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制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如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制件。 |
10.7 |
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的执行 |
本项目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其中: 环境标志产品指: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颁发的最新《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 如有所投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产品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制件。 |
10.8 |
绿色采购 |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加强绿色采购。 (1)抓好节能产品采购政策落实; (2)严格落实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 (3)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 (4)落实绿色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5)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 (6)鼓励供应商绿色转型发展。 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
10.9 |
报价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有关规定: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10%—20%)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4%-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适用)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4%-6%,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制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釆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不良记录。 |
10.10 |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项目) |
(1)项目或者采购包中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扣除20%。 (2)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80%,所有产品价格扣除20%。 |
2、本项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以下内容:
10.4.政府采购政策
10.4.1 节能与环保
10.4.1.1 本项目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
10.4.1.2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出现供应商总得分且响应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保产品优先。对于所投产品均为节能或环保品目产品的,节能及环保产品证书多者优先。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10.4.2 绿色采购
10.4.2.1绿色采购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0.4.3.1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非中小企业制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4.3.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0.4.3.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0.4.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0.4.5、同时符合10.4.3和10.4.4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标价为投标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10.5、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异常低价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0.6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需求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10.5款规定处理。
3、本项目“第五章 供货要求”整体修改为: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最高单价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 |
拟供货地点 |
1 |
脑电图仪 |
1台 |
34.45万元 |
34.45万元 |
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人指定地点 |
二、技术要求
1、脑电图仪参数
序号 |
参数/硬件名称 |
参数要求 |
1 |
放大器导联 |
≥32通道 |
2 |
可扩展通道 |
同步记录:脑电、心电、肌电等多导生理参数 |
★3 |
供电方式 |
直流供电 |
4 |
数据传输方式 |
有线和无线 |
5 |
视频摄像头 |
分辨率≥1920*1080 |
6 |
闪光刺激器 |
配置闪光刺激器 |
★7 |
采样率 |
256Hz-16384Hz |
★8 |
灵敏度μV/mm |
1—500μV/mm可调 |
★9 |
采样精度 |
≤0.153μV |
★10 |
高频滤波Hz |
15-5000Hz |
★11 |
低频滤波Hz |
0.05-10Hz |
12 |
共模抑制比 |
≥120dB |
13 |
数模转换 |
≥16bits |
★14 |
放大器输入阻抗 |
≥150MΩ |
★15 |
带宽 |
≤4000Hz |
16 |
幅频特性 |
1Hz-60Hz |
17 |
电压测量误差 |
±10% |
18 |
耐极化电压 |
±300mV |
19 |
噪音电平 |
≤0.5μVp-p |
20 |
导联 |
导联(单极、双极、平均参考) |
★21 |
脑电地形图 |
支持 |
22 |
波形测量 |
支持 |
23 |
事件标记 |
支持 |
★24 |
定量脑功能分析 |
支持 |
25 |
实时回放 |
支持 |
26 |
回放编辑 |
支持 |
27 |
数据保存 |
支持 |
28 |
数据管理与分析 |
支持 |
★29 |
一键生成报告 |
支持智能报告单 |
2、配套设备及要求
序号 |
配套设备名称 |
参数要求 |
1 |
电脑主机 |
配套工作站:Windows 操作系统;中央处理器≥i5 四核处理器;内存≥16G;硬盘:≥1T固态;蓝牙鼠标、键盘:USB接口;网卡≥1000MB;显示器≥21.5英寸液晶,分辨率≥1920*1080 |
2 |
脑电放大器 |
32导放大器1套 |
3 |
脑电软件 |
脑电采集回放软件1套; 脑电视频同步软件1套。 |
4 |
视频摄像头 |
1套 |
5 |
闪光刺激灯 |
1台 |
6 |
电极 |
桥式电极1套 |
7 |
电极帽、导联线及附件 |
脑电电极帽2套; 电极帽适配器1套 |
8 |
打印机 |
配套彩色打印机1台 |
9 |
仪器车 |
配套仪器车1台 |
三、其他要求
1、对接要求:(1)可以与卫宁健康对接,对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可以与纳龙科技对接,对接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2、售后服务要求:软件免费升级,质保期内硬件免费维修和更换。
3、脑电图仪使用年限≥8年。
4、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不少于3年。
5、报修响应时间不大于2小时,到场时间不大于24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出厂日自供货日期不超过6个月。
7、验收要求: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注:以上1-7条属于实质性要求,投标人须就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8、本项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
4、本项目“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1)
技术要求(38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是否总体上优于或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进行评分: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共38项,满分38分。 备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表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响应,招标人在对所投产品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虚假响应,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上报相关主管单位。 |
修改为:
技术要求(38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是否总体上优于或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进行评分:标注“★”号的条款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未标注“★”号的条款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本评分项目总分38分。 备注:标注“★”的条款,投标文件根据“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若第三章“技术参数及要求”未做要求,响应文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备案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官网截图、功能截图或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它资料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否则视为负偏离。未标注“★”号的条款以技术参数偏离表为准进行评审。 |
5、本项目“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二、其他资料”增加以下内容: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企业投标,不需此件,请删去“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投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3.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货物名称”。
4.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5.填写示例:某设备,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对应货物的“所属行业”,如工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投标人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请删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不符合本国产品扶持政策,不需此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 / 的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的 /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 / 的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的 / 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上述声明函中标注 / 的,无需填写。
4.投标人应当结合“五、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部分”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我单位同意中标公告中公示以下主要中标标的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备注:
1.表中所列内容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中标标的;
2.中标人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含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将按约定随中标公告同时公告。
3.本页《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由投标人准确填写。
(八)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不允许合同分包或未采用合同分包的,不需此件,请删去“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允许合同分包且投标人采用合同分包的,请将此件制成复制件上传,同时删去本提示内容)
1、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拟分包情况说明仅需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2.如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材料复制件或电子证照,否则投标无效。
2、分包意向协议
投标人名称: ;
接受分包企业一名称: ;
接受分包企业二名称: ;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现就分包意向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本项目投标人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总承包单位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代理人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总承包单位与采购人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分别与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就本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各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及各方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如下:
投标人名称: ,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接受分包企业一名称: ,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接受分包企业二名称: ,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
4.中标后,本分包意向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分包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总承包单位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接受分包企业一: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接受分包企业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分包意向协议中须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项目内容及分包内容占合同金额比例。
6、本项目“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二、其他资料中”:
(四)评标办法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相关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4)被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5)近三年内(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承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修改为:
(三)评标办法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相关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我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4)被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5)近三年内(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承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7、本项目“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七、分项报价表”格式整体修改为:
7-1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原产地及生产厂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小计 (元) |
是否为中小企业制造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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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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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计(元) |
|||||||||
7-2服务部分(如有,仅供参考,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序号 |
服务内容 |
项 |
单价 |
小计(元) |
1 |
||||
2 |
||||
3 |
||||
… |
||||
合计金额(元) |
||||
7-3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比
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 |
提醒: 1.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2.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部分”的内容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进行测算(比例未达到80%或未进行比例测算的,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不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有虚假响应,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上表中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是指表5-1和表5-2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成本之和。 |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上述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总报价为表5-1和表5-2合计金额之和),如有漏项或缺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注: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此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需潜在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文件。
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706室
项目联系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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