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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牵引车等设备维修保养项目技术文件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叉车、牵引车等维修保养项目
2.项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绿荫路 599 号
3.本项目主要内容为叉车、牵引车等设备维修保养项目(详见下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设
备)。
设备名称
预估数量
单位
备注
电动牵引车
45
台
维修保养
电动叉车
59
台
维修保养
电动托盘叉车
4
台
维修保养
维修及保养设备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4.具体维保项目内容见下表。
设备名称
车型
维保数量
保养项目
备注
电动牵引车
EZS350
45
二级保养
含全车检查
电动叉车
EFG425/430
19
二级保养
含全车检查
电动叉车
EFG216
40
二级保养
含全车检查
电动托盘叉车
/
4
二级保养
含全车检查
二级保养内容简介:
EFG425/430:德国原装进口链条喷剂 1 瓶,德国原装进口润滑油脂 1 瓶,变速箱油美孚 4L/桶:3 桶,美孚液压油 18L/桶:2 桶;压力滤芯 1 个,通气滤芯 1 个;刹车油:1 瓶; EFG216:德国原装进口链条喷剂 1 瓶,德国原装进口润滑油脂 1 瓶.美孚变速箱油(4L)1 桶,美孚液压油 18L/桶:1 桶;压力滤芯 1 个,通气滤芯 1 个;刹车油:1 瓶; EZS350:德国原装进口链条喷剂 1 瓶,德国原装进口润滑油脂 1 瓶.美孚变速箱油(2L)1 桶
以上材料为预估数量,以达到保养条件所需用量为准
二、资质要求
1.投标人资质: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资质。
三、付款方式及维修时间
1.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维修保养费用每一个月结算一次。双方对账完毕后由乙方提供全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税率 13%)于挂账两个月后的第 25 号前支付
款项。如果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动,则以不含税价为基准,按照符合国
家规定的适用税率调整合同执行价格。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双方确认的《维修确认
单》或者《工单》,否则由此引发的迟延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2.
维修时间:在接到甲方报修后,日常小修(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设备灯具、喇叭、油管等
直接更换配件及简单的线路、零部件维修等)1 天完成,中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电气
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主要部件的维修等)3 天完成,大修 7 天(包括
但不限于主要控制部件送外维修等),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
维修,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 500 元/次的违约金。紧急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因甲
方设备故障,且乙方无法及时修复,自第 2 台设备发生故障起,视为紧急维修)的维修
2 小时内响应,8 小时内现场解决问题,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正常情况下若服务方在
约定的周期内没完成维修或者维修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服务方应为需方配备相关备用车
辆以满足需方的生产需求(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维修不及时导致甲方待维修车辆无法
使用的,自第 3 台起,乙方需向甲方按 1:1 的数量提供备用车辆,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备
用车辆,则甲方有权按 1000 元/台/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可直接从支付乙方的维修
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双方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则乙方应自履约保证金扣除
之日起 7 日内补齐保证金)。
第四条:项目质量
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提供的维修保养配件是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且为安全、环保、
全新、合格的配件,因乙方维修保养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故障或使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配
件(如:翻新配件等),甲方有权按 1000 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落实整改,同时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将被损坏设备维修至正常运行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直接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含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甲方律师费用等)。
2.乙方需提供维修人员维修资质证明,且保证维修人员具备相关维修经验。
3.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维修或者更换下来的旧件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失或者带走。甲乙双
方约定,若乙方不配合或私自处理甲方设备维修更换下来的旧件,则甲方有权按 200 元/次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乙方需配合完成车辆的年检工作并对年检问题车辆进行配合整改,保证车辆的合规性。
5.乙方应严格按照保养相关流程进行设备保养,所有涉及换新的零配件应换尽换,不得以
旧件尚可使用或其它理由延迟更换或不更换,保养过程中液压油、润滑油等液体物料需在
旧料排空之后添加新料,否则甲方有权按 1000 元/处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承揽该项目后应缴纳 2 万元履约保证金至相关账户,履约保证金待合同终止且平稳
操作结束后无息退还。
第六条:质保期
1.
质保期:设备维修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乙方对所提供的零配件实行三包,
在质保期内,乙方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来维修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迟延或
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
1.
由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双方不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界定遵循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 7 日内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给甲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若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随时终止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
何责任。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配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设备的使用状况,故障的起因和故障的基本状况等,为故障的起因
提供基本的判断依据。
4.
乙方在完成设备的维修后,甲方及时派人现场检查和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验收人员的签
字作为每次工作完成的依据。
5.
甲方会给乙方提供专门的维修区域,维修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照明和水电接口、区
域内的相关许可(动火、动电)的办理等由甲方负责,乙方维修作业前应告知甲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由于维修不当造成的设备或者零部件损坏,乙方需承担修复和赔偿。乙方应备好相应叉
车、牵引车等设备车型的易损件及常用配件,以便及时维修。每次维修保养完成后应提
供维修保养记录并提交到甲方处确认存档。
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叉车、牵引车的维修保养工作转包委托给第三人,否则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
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应该完全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对自身的安
全负责,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制度、办法、细则包括
但不限于《车辆人员进出园区管理办法》、《常见违章现象和安全生产责任不作为处罚
细则》、《消防安全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等。因维修保养过程中乙方违规
操作及不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甲方有可能造成的
一切损失。
4.
乙方需配备专业的维修工具并建立维修备件库存以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5.
乙方负责采购的维修保养材料必须是永恒力原装品牌或经甲方认可的品牌以及型号,如
因乙方未采购及使用永恒力原装品牌或经甲方认可的品牌以及型号,甲方有权按照第四
条收取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低于 20 元的维修更换由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相关维修服务。
7.
甲方提出培训需求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
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知识及车辆日常使用规范等。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附件 1:设备保养清单
附件 2:配件清单
附件 3: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