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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合同验收-合同 福建 - 漳州市 - 诏安县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 | ||
| 省份/直辖市 | 福建 | 地区 | 漳州市 - 诏安县 |
| 采购单位 | 诏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联系方式 | 0596-*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所含内容 | 公安招标司法鉴定招标 | ||
成交信息
| 成交单位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成交金额 | 54.8万 |
| 联系方式 | |||
正文
导出pdf一、合同编号:【350624】XYX【CS】2024004-2
二、合同名称: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协议书
三、项目编号:【350624】XYX【CS】2024004
四、项目名称: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诏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488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
联系方式:公安警察招标采购https://www.bid110.com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 | 1(年) | ¥548,000.0000 | ¥548,000.00 | 一、 保障对象 (一)诏安县常住人口 (二)在我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外来人口 二、 保障范围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障对象在诏安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路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七级(含)以上伤残或受伤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 (1)由于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驾驶证逾期审验等原因保险拒赔,且肇事方无赔偿能力的。 (2)肇事方只垫付丧葬费或部分救治费,与受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受害方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内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未达50%,且受害方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 (3)造成死亡或伤残,肇事方经相关部门证明家庭特别困难无赔偿能力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受伤或伤残的,且该事故自发生日起超过90天未找到肇事方的,保险人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或先行垫付。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治疗费用较大且事故各方无先行垫付能力,可能危及生命、延误治疗致残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需要特殊先行救助医疗费用的情形。 (四)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如多次信访、媒体负面报道、影响社会舆情、影响政府形象等)或社会矛盾突出、案件至今多年久拖不决的,且受害者家庭经济经相关部门证明特别困难的案件。 三、 救济救助责任保险限额 (一)保险对象为诏安县常住人口 1、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限额: ⑴ 60周岁以下救助赔偿款最高限额40万元/人; ⑵ 61周岁至70周岁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5万元/人; ⑶ 71周岁以上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0万元/人; 2、因保险事故发生,医疗费赔偿款按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50%予以救助,但是对于尚未侦破的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医疗费应按照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10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20万元/人。 3、保险事故发生,经司法鉴定造成残疾的,按致残比例计算先行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4、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尚未侦破的肇事逃逸案件,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救助不受伤残等级限制,一律予以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二)保险对象不属于诏安县常住人口 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第一项规定相 |
合同金额: 5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元整
履约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约地点:诏安县辖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合同公告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5年续签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协议书.PDF
诏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177/bQljgZoBJ4i9JSOwmIVh.html
公告原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