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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 项目编号 | HA2025CQ000206 | 监测编号 | G32025HA1000166 |
| 转让底价 | 11505.95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挂牌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述 | |||
标的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动力北路与嘉园路交叉口西北角城发环境研发中心5层501号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夏新兵 | ||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2MA3X6KE33Q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软件开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汽车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出租;特种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职工人数(人) | 134人 | 金融分类 |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前一年度 | 2025 年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176957.649478 万元 | 166381.815288 万元 | 10575.83419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5992.360148 万元 | 789.473249 万元 | 575.83419 万元 | |
| 审计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备注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财务报表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176957.649478 万元 | 166381.515288 万元 | 10575.83419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5992.360148 万元 | 789.473249 万元 | 575.83419 万元 | |
| 备注 | |||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名称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评估价格(万元) | 11505.95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77887.77 |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166381.82 | 净资产(万元) | 11505.950000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1895J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漯河市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38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10层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64207.8255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黄新民 |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 ||
| 上级批准单位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5】23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披露媒体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3451.785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查询报告(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为审核依据)的证明文件。 5、本次挂牌不接受多个主体联合摘牌或通过信托、代持等方式委托摘牌。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通过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募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受让沃克曼全部股权。其中,预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期限届满后未征集到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受让方确定并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易价款全额支付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交割。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沃克曼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挂牌须上传承诺模版及职工安置方案)。 4、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沃克曼对城发环境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约3.25亿元的应付股利。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取得受让资格,需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等方式促使沃克曼在交易交割前清偿对城发环境的应付股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材料时,应同时出具与沃克曼就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5、若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为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实际控制的单位,则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原系转让方为承接体内环保工程承包项目所收购,其历史业绩主要来自于转让方及其体系内子公司其中2024年关联收入(即来自转让方体系)占总收入【56.87】%,2023年关联收入占总收入【80.37】%,2022年关联收入占总收入【74.45】%。 2、标的公司于本次挂牌前进行了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账面应付股利为324,862,262.69元,账面未分配利润为5,758,341.90元。 3、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建设工程承包与施工,业主回款账期较长,因此同步存在一定的供应商欠款。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应付账款984,765,775.67元,资产负债率94.02%。 4、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沃克曼存在12项未决诉讼案件,其中:涉一审程序案件6项,二审程序案件6项;沃克曼作为原告的案件1项,作为被告的案件10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1项。上述12项案件中,沃克曼作为被告且案涉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5项,合计涉诉金额约1.12亿元。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6、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赵先生 吴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工商联大厦8楼813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