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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满洲里热电厂扩建工程2×35万千瓦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热网工程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扎发改字〔202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沟通,该项目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行组织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新建长距离供热管网总长度约37200米,管径为DN1200;新建隔压换热站一座,占地面积约4600平方米;满洲里市区一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长度约7200米。项目建设跨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两个行政区域,以行政区域分割线核算:1.扎赉诺尔区域:管网长度约18500米,管径为2×DN1200,投资金额约21900万元;2.满洲里市区域:管网长度约18700米,管径为2×DN1200及隔压换热站一座(包括:泵间、换热间、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等),投资金额44300万元。满洲里市区一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长度约7200米,投资金额约5000万元。
二、节能审查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002.68吨标准煤(当量值)、14683.86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增加值21130.51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43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69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产值综合能耗0.24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单位产值综合能耗0.40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
如该项目投产后对呼伦贝尔市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扎赉诺尔区、满洲里市应采取节能降碳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存量负荷绿电替代等措施,有效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三、碳排放试评价情况
经第三方机构评审,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碳排放量38753.18吨二氧化碳;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1.83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量0.383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为49.69吨二氧化碳/GJ。
四、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严格落实能效要求。项目工艺技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照明节能、变频节电等措施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3.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实际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值。
4.规范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20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扎赉诺尔区、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节能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验收。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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