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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区住建局牵头草拟了《关于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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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见投递方式
邮寄地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子邮箱:475631868@qq.com
(请在信封或者邮件标题标注“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三、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及依据等,并请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单位或个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附件:关于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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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
关于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录入、审核、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以及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交易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筹措和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类别进行核实认定(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群体等)。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时间起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等信息进行核实。
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包含缴纳基数)或领取退休金数额等信息进行核实。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实。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包含缴纳基数)、余额、使用等信息进行核实。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本通知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通知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三、保障对象
下列两类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安州区城镇户籍家庭(个人)。
2.新市民家庭,即花荄镇城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
四、保障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安州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2.申请人为在安州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统一为申请人在安州区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3.申请人为在安州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统一为申请人在安州区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
(二)收入条件
家庭年收入8万元及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4万元及以下。
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四)申请要求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自愿自觉遵守、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管理规定。
2.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属一二级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3.以家庭提出申请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中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提出申请的,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①夫妻;②夫妻与未婚子女;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是指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包括未婚单身居民、离异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
4.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5.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异地迁来投靠亲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取得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3年,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6.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的,若配偶和子女未在保障范围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不作为保障对象,但需提交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7.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申请人(但不包括领取政府各种救助金人员,如领取低保救助金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无收入的家庭成员,由社区调查并出具无收入原因的证明材料。
8.具有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提出申请的,须满足在绵阳城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9.离异人员提出申请的,离异年限须满2年以上。
10.高龄老人(70岁及以上)、一二级残疾、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出申请,须由法定监护人照顾居住,并出具监护承诺书,履行监护义务。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10万元以上的家庭(个人);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拥有机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购置价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普通摩托车除外)。
2.有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累计超过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
3.拥有累计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存款、借出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的(申请人对上述资产申报真实性负责)。
4.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包括享受过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宅基地安置)。
5.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不含车位或车库)。
6.截至申请之日,转让房产不满3年的。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不满3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7.享受过包括但不仅限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等优惠购房政策的。
8.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9.有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家庭(个人),一经查实,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0.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服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家庭(个人),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1.已成功配租却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个人),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审核及分配发放
绵阳市安州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应保尽保。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选择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且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2.绵阳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3),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5.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4);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5);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明原件。
6.稳定就业证明:普通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提供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市安州区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市安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原件。
7.租房情况资料: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合同内容需明确住房具体地址、房屋幢号、房号等),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自有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除绵阳市安州区户籍外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在城区的房产、车辆、社保、工商、公积金、婚姻登记等信息组织相关部门比对查询并盖章确认,并将核实结果送民政等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实情况进行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1为年。
(三)实物轮候分配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初将上年度的腾退房源进行清理,清理出的腾退房源纳入实物配租系统,进行重新分配。每年度只进行一次实物配租申报审核,若获取资格并未取得房源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当年轮候,轮候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将重新申报轮候资料。
(四)租赁补贴发放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按收入分为城市低保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家庭,实行“三类家庭、分类保障”差别化补贴标准的分类保障方式。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租赁补贴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租赁补贴一年一申报审核、一季度一发放。
1.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人均16平方米。
2.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标准
(1)保障人员中有享受绵阳市安州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安州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执行人均7元/平方米·月;其他乡镇执行人均6元/平方米·月;
(2)其他保障家庭,安州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执行人均6元/平方米·月;其他乡镇执行人均5元/平方米·月,其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毕业生,累计领取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月补贴金额=16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人数。
六、保障资格动态管理
(一)保障资格转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能同时享受,也不能和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直管公房、解困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等。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解决轮候期间住房困难。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腾退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方可按要求申请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申报
具有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该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审核。若为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将重新确定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主动申报变化情况,涉及多领租赁补贴的家庭取消租赁补贴资格,退还多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因情况变化符合增加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新标准在提交申请后的次月开始计算;若为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将重新审定该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符合条件家庭必须更新保障对象基本信息且继续具有保障资格,不符合条件家庭,将取消保障资格。
(三)退出管理
1.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实行半年度复核制度;实物配租实行年审复核制度。经复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保障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其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12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8)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9)经审核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人有前9款规定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搬离并办理退房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本人或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以网签备案或经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为准),但所购住房尚未达到交房条件的,可申请过渡期继续租住。在所购新房实际交房后可再给予一定时间的装修期,装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8个月。过渡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申报、资格审核、补贴发放、住房分配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监督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区住建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执行,由绵阳市安州区住建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绵阳市安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安住建〔2020〕129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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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6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