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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境内的大沙河支流葛家台沟上,坝址距离 S203省道约2.5km,距离阜平县城约16km。工程为阜平县城和阜东新区提供工业和生活用水;供水工程为县城供水。石漕沟水库正常蓄水位382.00m,死水位340.00m,设计洪水位382m,校核洪水位383.09m,水库总库容为2063万m3,调节库容为1827万m3。本工程等别为Ⅲ等,工程规模为中型。水库枢纽建筑物主要由拦河坝、泄水建筑物、下游消能防冲设施、供水工程进水口、生态基流放空进水口等组成。拦河坝坝型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址位于石漕沟村上游0.6KM处。顶总长308.0m,坝顶高程为384.6m,坝顶宽度为10.0m。本标段总投资9.6420亿元。
包件号:YQJ-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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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项目名称 |
交货地址 |
交货条件 |
备注 |
1 |
引气剂 |
米白色 液态 |
吨 |
300 |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阜平县石漕沟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东漕岭村(原明珠大酒店) |
确保货物型号数量对应采购人需求,货物完好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址 |
|
3.1.质量标准: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1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23、《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2-2021、《水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3.2.技术要求:
3.2.1水工一般混凝土
外加剂可单掺也可复掺,其品种和掺量应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环境条件经试验确定。外加剂宜配制成水溶液使用,并搅拌均匀。不同厂家和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储存到有明显标志的储罐或仓库中,不应混装。外加剂储存时间过长(一般6个月)或对品质有怀疑时,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外加剂验收检验的取样单位按掺量划分。掺量不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10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5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0.05%的外加剂以不超过2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应按一个取样单位计。每一批号的外加剂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并作为标准样品,以便后续试样对比。外加剂验收检验项目: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坍落度损失、抗压强度比。必要时进行收缩率比、相对耐久性和匀质性检验。
每批进场的外加剂应进行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和含气量)、抗压强度比的常规检验。本工程应每半年对外加剂按下表规定的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检测;由于匀质性是生产厂家用于生产控制的参数,规定外加剂的匀质性检验可在必要时按下表中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
掺常用外加剂混凝土的性能要求
分类 |
检 验 项 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方法 |
|||||
高性能减水剂 |
高效减水剂 |
引气剂 |
||||||
标准型 |
缓凝型 |
标准型 |
缓凝型 |
|||||
常规性能指标 |
减水率,不小于(%) |
25 |
25 |
15 |
15 |
6 |
DL/T5150-2017 |
|
泌水率比,不大于(%) |
60 |
70 |
90 |
100 |
70 |
DL/T5150-2017 |
||
含气量(%) |
≤2.5 |
≤2.5 |
≤3.0 |
≤3.0 |
4.5~5.5 |
DL/T5150-2017 |
||
1h经时变化量 |
坍落度(mm) |
≤80 |
≤60 |
- |
- |
- |
DL/T5150-2017 |
|
含气量(%) |
- |
- |
- |
- |
-1.5~+5.5 |
DL/T5150-2017 |
||
凝结时间差(min) |
初凝 |
-90~+120 |
>+90 |
-60~+90 |
≥+120 |
-90~+120 |
DL/T5150-2017 |
|
终凝 |
- |
|||||||
抗压强度比,不小于(%) |
1d |
170 |
- |
140 |
- |
- |
DL/T5150-2017 |
|
3d |
160 |
- |
130 |
125 |
90 |
|||
7d |
150 |
140 |
125 |
125 |
90 |
|||
28d |
140 |
130 |
120 |
120 |
85 |
|||
相对耐久性指标,不小于(%) |
- |
- |
- |
- |
80 |
DL/T5150-2017 |
||
收缩率比,不大于(%) |
110 |
110 |
125 |
125 |
125 |
DL/T5150-2017 |
||
匀质性指标 |
硫酸钠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GB/T8077 |
|||||
CL-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
总碱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
水泥砂浆减水率 |
应不小于生产厂所提供标样的检测值的95% |
|||||||
含固量S |
S>25%时,应控制在0.95S~1.05S S≤25%时,应控制在0.90S~1.10S |
|||||||
含水率W |
W>5%时,应控制在0.90W~1.10W W≤5%时,应控制在0.80W~1.20W |
|||||||
密度D |
D>1.1g/cm3时,应控制在D±0.03g/cm3 D≤1.1g/cm3时,应控制在D±0.02g/cm3 |
|||||||
PH值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0范围内 |
|||||||
不溶物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
注:a.外加剂产品的匀质性应进行控制,生产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产品匀质性指标的控制值。 b.表中的S、W和D分别为含固量、含水率和密度的生产厂控制值。 |
||||||||
依据DL/T5100-2014的要求,外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产品验货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退回或更换:
1)使用单位在规定的存放条件和有效期限内,经检验发现外加剂性能与本规程不符。
2)凡无出厂文件或出厂技术文件不全,以及发现实物质量与出厂技术文件不符合。
3.2.2水工碾压混凝土
组批规则:应按连续供应的同厂家、同种类、同批号进行编号和取样。当外加剂掺量不小于0.5%时,以不超过100t为一取样单位;当外加剂掺量小于0.5%时,以不超过5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也应取样一次。
试样及留样:每一批号的取样应充分混匀,分两等份,一份按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进行复检或仲裁使用。封存期超过超过储存期(6个月)后,应重新取样封存。
检测项目:除减水剂的收缩率比和引气剂的相对耐久性按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外,其余检测项目和频次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 5100 执行。本工程应每半年对外加剂按下表规定的所有指标进行检测(全检),必要时对每批进货外加剂均进行检测。
掺常用外加剂混凝土的性能要求
分类 |
检 验 项 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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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减水剂 |
高效减水剂 |
引气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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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型 |
缓凝型 |
标准型 |
缓凝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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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性能指标 |
减水率,不小于(%) |
25 |
25 |
15 |
15 |
6 |
DL/T5150-2017 |
|
泌水率比,不大于(%) |
60 |
70 |
90 |
100 |
70 |
DL/T5150-2017 |
||
含气量(%) |
≤2.5 |
≤2.5 |
≤3.0 |
≤3.0 |
4.5~5.5 |
DL/T5150-2017 |
||
1h经时变化量 |
坍落度(mm) |
≤80 |
≤60 |
- |
- |
- |
DL/T5150-2017 |
|
含气量(%) |
- |
- |
- |
- |
-1.5~+5.5 |
DL/T5150-2017 |
||
凝结时间差(min) |
初凝 |
-90~+120 |
>+90 |
-60~+90 |
≥+120 |
-90~+120 |
DL/T5150-2017 |
|
终凝 |
- |
|||||||
抗压强度比,不小于(%) |
1d |
170 |
- |
140 |
- |
- |
DL/T5150-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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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
160 |
- |
130 |
12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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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 |
150 |
140 |
125 |
12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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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d |
140 |
130 |
120 |
120 |
85 |
|||
相对耐久性指标,不小于(%) |
- |
- |
- |
- |
80 |
DL/T5150-2017 |
||
收缩率比,不大于(%) |
110 |
110 |
125 |
125 |
125 |
DL/T5150-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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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质性指标 |
硫酸钠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GB/T8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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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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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碱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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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浆减水率 |
应不小于生产厂所提供标样的检测值的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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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固量S |
S>25%时,应控制在0.95S~1.05S S≤25%时,应控制在0.90S~1.1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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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W |
W>5%时,应控制在0.90W~1.10W W≤5%时,应控制在0.80W~1.2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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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D |
D>1.1g/cm3时,应控制在D±0.03g/cm3 D≤1.1g/cm3时,应控制在D±0.02g/c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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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应在生产厂控制值±1.0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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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溶物含量 |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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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外加剂产品的匀质性应进行控制,生产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产品匀质性指标的控制值。 b.表中的S、W和D分别为含固量、含水率和密度的生产厂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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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除含气量、1h 经时变化量、相对耐久性外,表中所列数据均为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的差值或比值。
b.凝结时间之差性能指标中的“_”号表示提前,“+”号表示延缓。
c.含气量 1h 经时变化量指标中的“_”号表示含气量减少,“+”号表示含气量增加。
每批外加剂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 5100的规定,使用前应进行品质检验。存放期超过保质期的外加剂,不得使用。凡在规定有效期内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外加剂,以及无出厂文件或技术文件不全、实物质量与技术文件不符合的外加剂均应予以退回或更换。
注意事项:采用工程实际用水泥进行外加剂检验时,可能由于水泥品质的变化导致检验结果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外加剂和水泥进行双留样,以便查找原因。对进入工地的外加剂,应进行必要的简单快捷项目的检测,以确保外加剂的质量与其试配选用时一致。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注册时间大于180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询价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并提供近两年财务状况相关报表,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供货业绩要求:具有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5)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中国铁建系统中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1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
(6)其他要求: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1 验收时间:货到现场验收甲方物资部和试验室共同验收。
5.2 验收方法: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如乙方供应的物资不是合同约定或计划指定的厂家产品,甲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质量由试验室进行检测。
以减水剂、引气剂占施工现场拌合混凝土方量所需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掺量作为减水剂、引气剂的最终结算数量(以理论数量为准)。超出掺量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掺量如下表:
混凝土标号 |
引气剂掺量(%) |
C15W4F50 |
0.07% |
C20W8F200 |
0.06% |
C20W6F200 |
0.07% |
C20W8F200 |
0.07% |
C15W4F50 |
1.00% |
C20W8F200 |
1.00% |
C20W6F200 |
1.00% |
C20W8F200 |
1.00% |
C25喷射 |
|
C35F300 |
0.50% |
C30F300 |
0.50% |
C20W6F200 |
0.05% |
C20W8F200 |
0.06% |
C2825F150W6 |
0.50% |
C2825F150W4 |
0.50% |
C30W6F200 |
0.50% |
C20喷射 |
|
C30F300 |
0.50% |
C9020w8F200 |
0.50% |
C25喷射 |
|
C2825W4F200 |
0.50% |
C2830W8F200 |
0.50% |
C2830W6F200 |
0.50% |
C30W6F300 |
0.50% |
C40W6F250 |
0.50% |
C2850W6F200 |
1.00% |
C2820W6F200 |
0.50% |
C25W6F150 |
0.50% |
M10F200 |
5.3 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若检测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6.1 结算时间:双方约定每月16日至下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所提供材料为一个结算批次。双方约定每月15日为双方对账日,乙方执甲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的合规签收单办理对账手续,双方核实无误后,办理批次结算单。
6.2货款的支付时间:办理结算手续之后,待乙方按照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开具之日起10日内交予甲方合同经办人之后3个月之内,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50%,6个月内支付30%,剩余20%货款于12个月内支付。
6.3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其他金融产品,采用以上金融产品及票据支付的,如需贴现的贴息费用双方友好协商承担;银行收款账户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如有变更,需向甲方开具账户变更通知书,允许变更开户行和账号,不允许变更户名,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付款的,则付款期限顺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物资采购询价(报价)表(详见附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上述财务能力要求资料、被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法人投标则不需要)、生产许可证(如有)、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报价文件资料每页加盖公章,彩色扫描,合成一个PDF版上传铁建云链平台,未按要求报送报价资料的报价不予采纳。
有意参加本次询价采购的报价人须在铁建云链平台(https://www.crccep.com)完成供应商注册,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在网上完成报名工作。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00分 前提交报价。
该产品为“中国铁建内部物资产品优先采购目录”清单物资,已邀请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山东正珩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报价。
9.1采购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阜平县石漕沟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宋朝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东漕岭村(原明珠大酒店)
邮箱:2799857870@qq.com
9.2采购组织机构: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集采中心)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西路86号
联系人:褚世召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851709368@qq.com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阜平县石漕沟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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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资 采 购 询 价 (报 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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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暂定) |
报价(元) |
产地(品牌)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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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站)价 |
运杂费 |
到站含税单价 |
税率(%) |
税额 |
不含税单 价 |
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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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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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气剂 |
米白色 液态 |
吨 |
300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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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单位说明 |
一、本次询价(报价)是我单位确定供货资格厂商的重要依据,请报价单位仔细阅读、认真填写、如实报价,以免错失合作机会。 二、到货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东漕岭村(原明珠大酒店)中铁十八局项目部,联系人:宋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2799857870@qq.com。 三、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如果不方便拆分,也可以直接填报到站单价,表中的所有价格均应为含税价,由供应方提供发票,不响应本要求的报价请给予明确说明。 四、报价单位如需实地踏勘或对材料要求等有不明之处,请与我方联系。此表内容不得改动,填表时因字号、字数问题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五、请填写后:报送铁建云链平台。报价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质量技术要求:按照询价公告要求执行。 |
||||||||||||||||
付款说明(报价单位意见如有不同,请在下表写明) |
办理结算手续之后,待乙方按照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开具之日起10日内交予甲方合同经办人之后3个月之内,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总价款的50%,6个月内支付30%,剩余20%货款于12个月内支付。 |
||||||||||||||||
报价单位填写 |
报价单位名称及盖章 |
声明 |
我单位已全面了解本次询价事宜,保证报价真实 |
||||||||||||||
付款要求或优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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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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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产供一体□ |
联系人: 业务电话: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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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本次采购,供应商在铁建云链平台报价时,请将自行计算的含税响应总价填入系统内“出厂价(含税)”位置,系统内“运杂费”位置请填“0”.请确保系统内含税总价与投标文件含税总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