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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补遗公告
现就本项目砂石料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本补遗书为招标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原文与本补遗不一致的,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原招标文件第5页“(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须提供供应商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若未经审计须提供25年财务报表并附财务承诺函),新成立的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的)仅需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招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修改为“(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须提供供应商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若未经审计须提供25年财务报表并附财务承诺函),新成立的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的)仅需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招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