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12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2
发布于
山东东营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东营市黄河路218号)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dyhbzhk@dy.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广饶正和石化有限公司产品结构优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广饶经济开发区孙武路789号,广饶正和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省化工重点监控点) 广饶正和石化有限公司 山东典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购置初馏塔顶排水泵、初馏塔顶循环泵、汽提塔回流泵、分馏塔回流泵等设备,更换部分立体塔盘等配套设施,对原有50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140万吨柴油加氢改质装置、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含3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及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不新增外购原料油量,通过改变原料油混合种类,调整部分装置操作参数,优化催化剂配置,降低汽柴油收率,增加沥青产品,增加苯、甲苯、混二甲苯等芳烃产品收率,从而达到减油增化的目的。技改后项目各装置设计规模不变,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均依托厂内现有设施不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1644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50万元。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代码:2509-37*开通会员可解锁*-753057)。 一、废气污染防治。原料预处理装置初级烃重组加热炉、重油烃重组加热炉以厂区燃料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器,烟气一并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柴油加氢改质装置反应进料加热炉烟气、分馏塔重沸炉以厂区燃料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器,烟气一并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连续重整装置重整进料加热炉、第一中间加热炉、第二中间热炉、第三中间加热炉均以厂区燃料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器,催化剂再生器废气先经Chlorsorb吸附工艺处理后再通过加热炉燃烧处理,与燃烧烟气一并通过1根8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氯化氢、VOCs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预加氢进料加热炉、汽提塔重沸炉、石脑油分馏塔重沸炉、脱戊烷塔重沸炉、二甲苯塔重沸炉以厂区燃料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器,烟气经1根7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厂区污水处理场集水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废气密闭收集后经“碱洗+RTO”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浓度均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硫化氢、氨、酚类、苯系物、臭气浓度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苯、甲苯、二甲苯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及厂区污水处理场其余低浓度废气密闭收集后经“碱洗加组合式生物处理加活性炭吸附再生”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硫化氢、氨、酚类、苯系物、臭气浓度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项目依托现有装车系统,装车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冷凝+吸附”处理后排入厂区锅炉焚烧处理,项目沥青储罐依托现有固定顶罐,直镏石脑油、改质石脑油、抽余油、苯、甲苯、混二甲苯、碳九芳烃依托现有内浮顶储罐,经油气回收装置(冷凝+吸附)处理后排入厂区锅炉焚烧处理,废气通过100m高排气筒排放,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中氧化沥青装置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安装密闭采样器,加强管理,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所有储罐、机泵、管道、阀门、鹤管、卸油臂快速接头等连接部位,运转部位和静密封点部位都应连接牢固,做到严密、不渗、不漏、不跑气。原料油储罐、减压蜡油、减压渣油、油浆依托现有外浮顶罐;液化气储罐、拔头油储罐依托现有压力罐;柴油依托现有内浮顶储罐,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要求。厂界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氯化氢、苯并[a]芘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苯系物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优化污水处理方案。原料预处理装置初级烃重组再生塔顶回流罐含硫废水、轻油烃重组再生塔顶回流罐含硫废水、重油烃重组再生塔顶回流罐含硫废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冷高压分离器含硫废水、冷低压分离器含硫废水、汽提塔顶回流罐含硫废水,连续重整装置加氢气液分离器含硫污水、汽提塔回流罐含硫废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原料预处理装置注水,原料预处理装置电脱盐罐产生的脱盐废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分馏塔顶回流罐含油废水,连续重整装置石脑油分馏塔回流罐含油废水等其他工艺废水、各装置产生的机泵冷却水、真空排水和地面冲洗水、循环水场排水、除盐水站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场,经“两级隔油+两级气浮+A池+O池+沉淀池+臭氧氧化+CDBAF”工艺处理后,部分处理后废水经“超滤+中间缓冲罐+反渗透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站和催化裂解等装置,剩余部分排入预备河,外排废水达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25)重点保护区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限值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柴油加氢改质装置制氢精制反应器产生的废精制催化剂、废保护剂、废支撑剂、加氢改质反应器产生的废支撑剂、废改质催化剂,连续重整装置预加氢反应器、预加氢脱氯反应器、重整氢脱氯罐、重整氢生成油脱氯罐产生的废预加氢催化剂、废保护剂、废瓷球、废脱氯剂,重整装置产生的废重整催化剂、催化剂再生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芳烃抽提装置二甲苯白土塔产生的废白土,二甲苯塔产生的废瓷球、瓷砂、溶剂再生塔产生的废溶剂等属于危连续重整装置空气干燥器产生的废干燥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渗漏、雨淋和扬撒。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五、新污染物治理。项目涉及苯、甲苯、汞、砷、镉、铅、苯并[a]芘、四氯乙烯等列入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应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理要求,强化管控措施。对已发布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应确保达标排放,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要求,做好跟踪监测。六、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七、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装置区、罐区设置泄漏监控系统及报警装置。项目生产装置及罐区须配备围堰和导流系统,依托现有的6000m3和12000m3两个事故水池、18000m3初期雨水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企业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报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八、污染物总量控制。拟建项目颗粒物、SO2、NOX、VOCs、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2.612t/a、3.849t/a、29.932t/a、23.297t/a、1.895t/a、0.013t/a。项目建成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75t/a、0.016t/a以内,颗粒物、SO2、NOX、VOCs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641t/a、35.052t/a、97.541t/a、148.23t/a以内。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