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丰源文化用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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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正文信息】

关于瑞丰源文化用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环濠建〔2026〕03号

广东瑞 (略) :

  你单位报来由广州 (略) 编制的《瑞丰源文化用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瑞 (略) 拟 (略) 玉新街道中国(濠江)河浦片、台商片( (略) 工业基地)A05-04地块建设瑞丰源文化用品生产建设项目,从事节庆文化用品加工,预计年产绒布灯笼(略)对、绒布对联(略)对、绒布门贴(略)张、毛毡对贴(略)对、毛毡剪纸(略)张、毛毡挂饰(略)条。项目配套生产设备包括啤机8台、手工印花台12台、自动印花机2台、台面过热机2台、打浆机3台、发泡机3台、晒版机3台、激光切割机24台、车缝机15台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 (略) 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6〕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VOCs 0.5173t/a)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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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怡丰花园B幢2楼,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4-(略)

  传 真:075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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