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24
发布于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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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青自然资公告【2025】10号

为贯彻落实新的《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按照自然资源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涉及采矿许可证延续以及开采方案重大调整的(变更开采区域、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报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已通过审查的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仍在适用期,且方案服务年限中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复垦管护年限)不小于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间的可以继续使用。

三、经评审通过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在取得相关用地(用林用草)批准文件之日起半年内,对方案进行修编并报原评审单位复核备案。

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涉及临时使用土地的方案,需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是否具备“边开采、边修复”条件的论证意见。

联 系 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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