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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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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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5-440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6:38

发布机构

文号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

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的公告

为维护矿区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竹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潘口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结合实地踏勘情况,拟定了《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潘口乡和潘口乡龙王沟村、小漩村、魏沟村,并同时在今日竹山网进行公告。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期内,向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潘口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联系人: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  虎  *开通会员可解锁*

潘口乡人民政府         刘晓东  *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代拟稿)》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

“净矿”出让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山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竹政函〔20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拟设矿业权基本情况

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拟设采矿权位于竹山县城290°方向约5公里处,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CGCS2000):东经110°10′06″,北纬32°15′44″,行政区划隶属竹山县潘口乡,矿区有简易公路与竹山县城相连,交通较为便利。矿区范围由21个拐点圈定,面积1.94平方公里,坐标如下: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572567.93

37422149.95

2

3572430.34

37422314.63

3

3572118.40

37422314.46

4

3572045.65

37421733.92

5

3572126.27

37421612.29

6

3571757.23

37421573.16

7

3571621.83

37421394.15

8

3571538.17

37421368.07

9

3571317.59

37421599.87

10

3570841.52

37421657.29

11

3570739.62

37421867.28

12

3570846.25

37422046.28

13

3571033.01

37422109.09

14

3570956.30

37422317.18

15

3569887.07

37422315.24

16

3569878.71

37421448.58

17

3571224.99

37420941.78

18

3571352.73

37421125.21

19

3571768.86

37421191.76

20

3572144.42

37421284.05

21

3572376.73

37421461.22

开采深度:694米至450米

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为县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展了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普查和水工环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编制了《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开通会员可解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评审。*开通会员可解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湖北省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评审意见书》进行了认定,全矿区累计查明绿松石矿推断资源量50576kg。

该矿拟采用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拟建生产规模3吨/年.矿物(5.0万立方米/年·矿石),矿山服务年限为9.3年。

二、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已纳入《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开采规划区块(区块编号CQ42000000004)。

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矿区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设采矿权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等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采矿权建设需要,对其影响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据实征收。矿区范围内土地现状:水田6.34亩、旱地256.63亩、乔木林地2140.58亩、灌木林地314.37亩、其他林地119.3亩、其他草地8.75亩、农村宅基地36.24亩、公路用地8.98亩、农村道路11.81亩、河流水面3.08亩、裸土地3.45亩、设施农用地1.83亩。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竹山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潘口乡人民政府

(三)补偿安置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房屋及附属物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依据,通过现场测量、房屋确权得出认可面积;土地(林地)以承包证、林权证为权属依据,全部实行实地测量,以航测投影面积为准。

2.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严格区别有证与无证房屋,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安置标准及实施

1.土地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林木补偿。

土地、青苗、林木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等为依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区域范围

潘口乡

区片级别

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综合地价

44500

其中土地补偿费40%

17800

其中安置补偿费60%

26700

青苗补偿费(元/亩)

一般耕地

2230

菜地

2676

林木补偿费(元/亩)

经济林(园地)

3000

用材林、薪材林、竹林

1000

灌木林、疏林

500

苗圃

一事一议

土地补偿费以村为单位计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经所在地乡镇、村调查、核实、公示并与被征收农民签订征收协议后,兑付给被征收农民。

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

对符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2016〕24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要求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2.房屋补偿安置。

采矿权影响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为主,宅基地置换为辅的原则进行补偿。由乡镇、村对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着)物、建(构)筑物类别、面积和数量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公示并与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兑付被征收农民相关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名称

结构及规格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有证

无证

1

正  房

框架结构

平方米

1207

1103

2

砖混结构

平方米

980

806

3

砖木结构

平方米

600

455

4

土木结构

平方米

411

360

5

附   属   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00

四面墙体加顶

6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00

7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00

8

活动板房

平方米

300

9

彩钢瓦房

平方米

200

10

简易房屋

平方米

120

有顶,最少三面墙

11

阁楼

平方米

200

产权证中未注记,正常使用居住的。高2.2米以上的部分按100%补偿,高2.2米以下的部分折按50%补偿。(高度依据最低处)

12

杂房及附属设施

杂房及附属设施

隔  热  层

石棉瓦

平方米

70

均高1米以上

13

石棉瓦

平方米

60

均高1米以下

14

彩钢瓦

平方米

80

均高1米以上

15

彩钢瓦

平方米

70

均高1米以下

16

活动板

平方米

90

均高1米以上

17

活动板

平方米

80

均高1米以下

18

青瓦

平方米

110

均高1米以上

19

青瓦

平方米

100

均高1米以下

20

琉璃瓦

平方米

130

均高1米以上

21

琉璃瓦

平方米

120

均高1米以下

22

简易木棚

平方米

10

23

简易厕所

100

无顶盖密封较差

24

牲畜圈舍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00

只圈舍部分,敞圈另算围墙和地坪

25

砖木结构

平方米

150

26

土木结构

平方米

90

27

晒场

水泥

平方米

60

28

石板

平方米

30

29

围墙

砖石墙

平方米

60

30

土墙

平方米

30

31

室外楼梯

平方米

350

砖混结构,按正投影面积

32

蓄水井

立方米

200

33

地窖

300

34

沼气池(在用)

1200

35

沼气池(未用)

600

36

粪池(土)

200

37

粪池(水泥)

立方米

200

指四周有砌体的

38

水池

立方米

200

指四周有砌体的

39

雨棚

塑料雨棚

平方米

30

40

铁皮雨棚

立方米

50

41

彩钢瓦雨棚

平方米

80

含钢构骨架

42

阳光板雨棚

平方米

180

含钢构骨架

43

门楼顶

平方米

450

正投影面积

44

门楼柱

立方米

480

砖砌体方量

45

门厅

平方米

450

正投影面积

46

水泥制品

罗马柱φ40

800

47

窗户外造型

500

48

门头造型

270

49

砌 体

砖砌体

立方米

180

含柱,实芯踏步,台,砂浆抹平等,外贴的瓷砖或其他材料另算

50

钢筋混凝土砌体

立方米

550

51

零星树木

果  树

胸径≧20㎝

50

52

10㎝≦胸径<20㎝

20

53

5㎝≦胸径<10㎝

10

以地面以上1.2米的胸径为准。小于5㎝的不补偿。

宅基地置换按照“一户一宅”安排宅基地,不论征地拆迁前被拆户宅基地面积多少,凡需要恢复重建的,占用非耕地每户不超过140㎡,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120㎡(含前场后院、附属设施、公共通道等占地)。

安置建房宅基地补助:分散安置户按照300元/㎡标准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房屋装修补偿,仅正房进行室内外装修登记。根据调查认定实际情况,按240元/㎡标准包干使用。

房屋(正房)按被征收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80㎡的,按80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农户住房属唯一住房的,由乡镇、村负责按标准落实宅基地,并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7000元。

被征收人因残疾、生活自理困难等无能力自寻过渡房的,由征收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县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被征收农户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性拆除。

3.坟墓补偿安置。

选择集中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4000元/冢、无碑坟墓2500元/冢、无主坟墓2000元/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迁置。自行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5000元/冢,无碑坟墓3000元/冢。

(五)其他事项

1.征收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现到户,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2.房屋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认定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3.被征收农户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偿补助款,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暴力威胁征收工作人员,蓄意制造事端,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自《竹山县观山寺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发布之日后投机栽种的林、农作物,投机建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5.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潘口乡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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