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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询比采购函
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
(询比编号:
ZBB*开通会员可解锁*)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驰宏”或“公司”)现拟通
过询比方式采购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
呼伦⻉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
二、报价人资质要求
1.
资质要求:报价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本项目专业服务
能力。
注:报价方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条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
评审小组有权否决其竞价。
2.信誉要求: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关于在招报价活
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全国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及“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
相关查询的证明资料。
三、采购内容
1.
根据施工内容,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图纸审
查,出具审图合格证后,60 天内完成烟囱施工。
1.1
施工内容:工程量内容如下:
本工程为两个相同的工程,以下工程量均为单体工程量,报价需报总价(两个
工程总价)
1)拆除脱硫塔原有烟道及支撑,单件重量 20 吨。
3
2)拆除脱硫塔附属喷淋压力管道、反冲洗压力管道,主体完成后根据位置改
造恢复并伴热保温。
3)拆除塔身钢梯、平台及在线监测设备间。
4)拆除脱硫车间部分房屋约 30 ㎡,安装完成后恢复。
5)平移脱硫车间内碱溶液罐及附属压力管道、电缆桥架、控制柜、补水箱
等。
6)基础部分开挖深度 2.5 米,在原脱硫塔筏板基础上植筋,浇筑后与原脱硫塔
筏板基础成为一体。
7)烟筒总高 60 米。直径 1.91 米,采用钢板卷板制作,内衬环氧树脂玻璃鳞片
防腐,外侧环氧富锌防锈漆。
35 米以上做航标漆。
8)烟筒周围采用 6m*6m 钢结构支撑,钢结构总高 47.5 米,35 米内每 5 米设
置一层楼梯及缓台。
9)35 米处设置平台及设备间,安装 3 台在线监测设备。
2.项目地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 9 号,呼伦贝尔
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3.计划工期:暂定 2026 年 8 月 28 日起—2026 年 10 月 28 日止(日历天 60 天,
具体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四、计价方式
最高限价:260 万元。
2.付款方式:
完成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并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全部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天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3.其他要求:
合同模板采用甲方通用模板(附件四)。
五、报价时间及要求
1.
获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北京时间)
4
2.
获取方法:邮箱发送或登录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https://chxz.chinalco.com.cn/)获取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采购人获取竞价
文件。
3.报价时间:报价人请于北京时间 2026 年 8 月 25 日 14:00 前提交经签字盖章
的报价资料进行网上提交至邮箱 hlbechsbny@163.com(文件名格式为“报价单位名
称+竞价编号”
)
。逾期递交或未按竞价文件要求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3.报价材料组成:
(1)报价函;
(2)响应文件;
(3)报价承诺函。
六、评选程序
1. 1.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组成 5 人公开比选小组进行评选,评选实行
百分制,其中价格部分占 50%、技术部分占 40%、商务部分占 10%。
2. 评选标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1.
商务部分:10 分;
2.
技术部分:40 分;
3.
价格部分:50 分;
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当有效竞价数量大于 5 家(含 5 家),需分别去掉
有效竞价数量 10%(四舍五入)供应商的最高报价
和最低报价,取剩余有效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数量小于 5 家,取所有有效评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
2.3
竞价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供应商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
率)
标 准分
评分标准
.
2.4
(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10 分)
企业综合实力评分
10
分
根据各供应商的企业情况从企业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企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企业综合实力最强的得 10分,企业综合实力一般的得 5 分,企业综合实力较差的得 3 分。
5
.
2.4
(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40 分)
评估方案
25 分
审查方案是否合理、完善,技术措施是否具体且有针对性,部署是否全面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一档次
(20-25]分;第二档次
(10-20]分;第三档次(1-10]分;
人员配置
10 分
审查项目组织机构形式是否符合项目特点,其职能划分是否明确,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专业、数量、技术职称及年龄结构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完善全面,进行综合评价:优得(6-10]分,良得(3-5]分,一般得(0-3)分。配备严重不足或缺少重要岗位的,否决其投标。
拟投入的设备仪
器
5 分
审查拟投入的设备仪器是否能满足项目要求,是否搭配合理,进行综合评价: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
分。
2.4
(3)
价格部分评分标准
(50 分)
价格评分
50
分
供应商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基准分
40
分;
供应商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 个百分点加 1 分,加满为止;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价格评分按照不含税报价评比。
备注:(1)
按各报价单位所报分项相同档次合计价格为评标价格。
(2)
供应商报价与最高限价比较,如高于最高限价,其竞价将被否
决,其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
如评委会质疑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可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若供
应商拒绝澄清或澄清不被评委会采纳,应否决其竞价。
3.对报价文件澄清
必要时,比选小组可要求报价人对报价文件中的疑问和问题进行澄清,报价人应
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答复。书面澄清或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澄清和答复将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问题不允许超出要求的范围
或修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中选标准
本次比选采用综合评估法,在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本项目的特
点,由比选小组对各报价人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根据各比选小组成员打分情况汇总
计算各报价人最终综合评估得分,比选小组按照各报价人最终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
低进行排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5.评选结果报告
比选小组完成比选后,全体成员要在书面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
6
可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比选小组成员拒绝在评选结果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可视为同意评审结论。比选小组将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
案。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选结果报告后,比选小组即告解散。
6.比选结果
以邮箱方式将中标通知书告知中选人。中选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要求的时
间、地点与比选人签合同。
7.举报联系方式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举报邮箱:hlbechzbjd@163.com
七、联系地址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装备部。
联系人:
周劲松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询
比采购函的发出,不表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有任何的承诺和义务,
参与报价的单位存在未中选可能。本次评选结果还需经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内部决策审批,如审批不通过,则合同不再签订,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不对此
承担任何责任。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即视为已知悉并愿意承担前述风险。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9 日
7
附件一
报价函
项目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报价
(元)
;
备注
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
改造施工
报价要求:含税报价不得高于 260 万元。
报价说明事项:(报价单位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此处写明)
报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8
附件二
响应文件格式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
询比编号:ZBB*开通会员可解锁*
响 应 文 件
报价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
1.一、授权委托书
2.(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
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工业锅炉烟塔一
体建设改造施工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
托代理人签字。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0
3.二、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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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
(三)其他资料
12
三、服务承诺
13
附件三
报价承诺与声明
致: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本单位特承诺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已认真阅读贵司关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工业锅
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的《询比采购函》
,并完全理解询比的内容。本
单位保证严格保密询比采购函之内容,不泄露贵司任何信息,否则承
担损失赔偿之责任。
二、本单位保证所递交的文件、资格证明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本单位愿意承担虚构信息及伪造资格证明等有损诚信行为导
致的一切 不利后果。
三、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本单位承诺不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贵司
的合作案例,不将贵司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使用贵司的商
标、标志语、徽标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承诺遵守各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不实施任何影
响正 当交易的行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报价承诺和声明作为报价材料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如未提
供本报价承诺和声明,报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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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键入内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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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键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键
入内容】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2.工程地点:【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厂区院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工业锅炉烟塔一体建设改造施工】。6.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7.工程承包范围:【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
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出具审图合格证后,60 天内完成烟囱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键入数字】年【键入数字】月【键入数字】日。
计划竣工日期:【键入数字】年【键入数字】月【键入数字】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键入数字】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
计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16
合同含增值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键入内容】元整(
¥【键
入内容】元),增值税税率【键入内容】
%;不含增值税价款¥【键入
内容】元(保留
2 位小数),税金为¥【键入内容】元(保留 2 位小
数)。合同执行期间,不含增值税价为不变价,如遇法定增值税税率
调整,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基础调整含税总价款;
其中:
(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
(¥【键入数字】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
(¥【键入数字】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
(¥【键入数字】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键入内容】
(¥【键入数字】元)。
(
5)人工费用:
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
(¥【键入价款】)/【键入比例】。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甲方支付乙方电汇或承兑汇票以及供应链金融类产品的,在此之
前乙方不得以贴息费用等为理由向甲方索取合同总额外的财务费用,
也不应以收到非电汇类支付为理由延迟、推脱合同中描述的乙方应尽
义务。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键入内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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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
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
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键入数字】年【键入数字】月【键入数字】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18
本合同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键入数字】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键
入数字】份,承包人执【键入数字】份。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数字】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签字盖
章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91*开通会员可解锁*0716U】
地址: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
创业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 【
021008】
法定代表人: 【高文键】
授权代表: 【孟庆宇】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海拉尔河东支行
】
账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0592007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键入内容】
地址: 【键入地点】
邮政编码: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
委托代理人: 【键入内容】
电话: 【键入内容】
传真: 【键入内容】
电子信箱: 【键入内容】
开户银行: 【键入内容】
账号: 【键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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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21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
程,包括工程设备。
22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
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23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24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9 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
户。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25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6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
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
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
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7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28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29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30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
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
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31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
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2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33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34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
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
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35
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
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
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
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
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6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
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37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
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38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
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
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
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
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
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39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
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
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
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
40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41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
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
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
42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
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
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
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3
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
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
44
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45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46
(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
47
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
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1)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
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
48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
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
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
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
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49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
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50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知的;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51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52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
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
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
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
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
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
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53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
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
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
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
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
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54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5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
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56
(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
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57
(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
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
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
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
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58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
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
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59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
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
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
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
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60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
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
61
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
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
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
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
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
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
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62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
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
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
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
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
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
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
定确认和批准: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63
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6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65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 . . . . .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 . . . .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 . . .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66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
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
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67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
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68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
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9
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70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
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
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
71
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
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
违约金。
72
(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
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
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
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
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
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73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的施工计划;
(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74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
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75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76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
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77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
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
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
(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
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78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
人。
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79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
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
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
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
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
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80
(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81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
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82
(
1)质量保证金保函;
(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8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
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84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
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
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
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
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85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86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87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
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88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
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89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90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91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2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
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93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
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94
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
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廉政合同】。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监理人: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2 永久占地包括:【合同承包范围中建构筑物】。1.1.3.3 临时占地包括:【/】。1.2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
颁发的
“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相应规定的要
求。】。
1.3 标准和规范
96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
GB/T 50326-2017)《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50209-20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
GB50300-2013)等规范,如遇国家规范调整,则以现行最新标准
执行】。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
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
合同条件
3、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5.2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项目开工前文件的提供:
项目部组织架构、各项体系制度,承包人全套资质证书,承包人全
员一人一档资料(按呼伦贝尔驰宏制度要求建档)
,开工报告、施工
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材料到货计划等,
以及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提供的文件,其他发包
人及监理要求提供的文件等,项目开工前 15 日全部提交;2、结算
资料:项目交工验收后 15 日内全部提交给发包人且须齐全有效;3、
竣工资料:项目交工验收后 30 日内全部提交给发包人且齐全有效;
97
4、其他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均应于项目交工验收后 30
日内提供完毕】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视具体情况而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视具体情况而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文件后的
7 天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项目组办
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周劲松】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键入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键入内容】;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 交通运输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遵守发包人关于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
1.7.2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
公司大门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到达施工区域外的主干道路,如在
使用过程中损坏,则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等相关工作,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
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
98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参照通用合同条
件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
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参照通用合同条
件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 。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张志国】;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4173536】;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装备部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chkyzbb@163.com】;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装备部办公室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项目全面负责,负责项目
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资金支付、验收以及全部往来资料的审查、接收、
99
发送等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移交承
包人
】。
2.2.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施工用
电:【发包人根据承包方需求指定就近施工用电接入点】。
2. 施工用水:
【发包人根据承包方需求指定就近施工用水接入点
】。
3. 施工道路:【厂区
现有道路
】。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2.9 发包人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
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监督。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规范和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的要求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提交验收申请之日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①纸质;②
U 盘或移动硬盘(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为签字盖章版 PDF
扫描件
】。
100
①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与发包人、
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承包人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
30 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②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
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
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承包人和分包
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
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工程建
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
设备。未与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③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
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
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
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④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
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⑤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
下列事项:
a.发包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b.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c.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
线等信息。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
101
姓
名:【键入内容】;
身份证号:【键入内容】;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键入内容】;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键入内容】;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键入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键入内容】;
联系电话:【键入内容】;
电子信箱:【键入内容】;
通信地址:【键入地点】;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面负
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全部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5 日
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扣款
1000 元,如超过 7 日历天后仍未
提供的,则承包人须于
3 日内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超过 3 日
仍不能更换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失均
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
批准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日处罚
10000 元,自行离开施工现场超过 10
日的,则承包人须于
3 日内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超过 3 日仍
不能更换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所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人承担】。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
3.3 承包人人员
102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
期限【合同签订后
3 日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0 元】。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
发包人装备部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于规定日期返回且做书面销假手
续
】。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
次罚款
5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
生一次罚款
5000 元】。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3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
4. 监理人
103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无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1)【/】;
(
2)【/】;
(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现行规范要求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 隐蔽工程检查5.2.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
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无监理人的由发包人代表承担监理人的职责
】。
104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当提前【
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使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办理相应事项,并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
行,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
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3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期间采取措
施,达到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及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
】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
明施工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支付期限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
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7.1.2
条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5 个工作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105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5 个工作日内】。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5 个工作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进场后
5 日内交
接坐标点、现场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
前
5 日完成全部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5 个工作日内】。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仅对增加的工
期相应顺延,不再对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结
算总价款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发包人仅对增加的工期
相应顺延,不再对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偿】。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6
(
1)【十级以上大风灾害】;
(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大雪和暴雨灾害】。
(
3)【六级以上地震】。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负责保
管并承担保管费用】。
8.2 样品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8.2 执行】。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修建并承担临时占
地、临时设施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相应试验规程要求,由承
包人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相应试验规程要求,由承
包人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2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配置满足相应试验规程要
107
求的试验设备及人员】。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0.1 条执行】。
10.2 变更估价10.2.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该建议之日起
5
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4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K:《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
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5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08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
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
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09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固定总价】。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因本合同工期
60 天,完工后一次申报,
110
审核完成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交工验收
单,经发包人审核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
保金,质保期为
1 年,质保期满无问题一次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15 日内
完成进度结算审核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审核表》的审批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键入内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键入内容】
。
12.5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特别约定:1、本项目实行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承包人应与分包单
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并交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应在申报工程进度款同时,将当期人工费用(用作支
付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明并附上人工费用申请材料。发包人对于人工
费用申请资料应与进度款申请资料一并审核并于承包人发放农民工
工资前
3 日前,将人工费用足额及时拨付至如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
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户:【
】
111
3、进度款申领周期长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期限的,承包人应在发
放农民工工资前
14 日将人工费用单独申报,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依
据。发包人应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
3 日预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并在进度款审核中作抵扣处理。
4、洽商变更产生的人工费用,发包人审核确认后,随进度款一
并拨付。
5、承包人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
代发工资凭证。
6、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所提供资料就人名及账户匹配进
行一致性审查,并妥善保存承包方提供的资料。
7、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8、本条款与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当提前【24】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通用条款
13.2.2(2)修改为:发包人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60 天内审核完,若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 30 日
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若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
件的,在
7 天内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前还需要完成的工作】。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天内】。
112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在办理交工
验收报告及清算完成后,承包人未及时移交工程的,按每延期一天支
付发包人
1000 元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2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投料
试车;投料试车合格的,投料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和投料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3.4 竣工退场13.4.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实体验收移交之日起,承包人的
设备、材料、办公生活设施、大临设施等在发包人权属范围内的必须在
30 天内
无条件退场、清场,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不按时退场、清场的,每延迟一
天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000 元;30 天后承包人拒不退场的,发包人在书面告知承
包人后,可强制无补偿清除,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清场相关费用及其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如果由第三方组织清场,清
场相关费用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承包人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
合格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113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或协议、竣
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签证、
甲供材料调拨单、工程材料价格(甲供和自购)、交工验收证书及双方认可的其
他有效文件
】。
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核完成后
30 日内完成
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率
9%)至发包人装备部,发包人次月 20 日前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到复
审后结算金额的
97%】。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发包人要求,应由发包方上级中铝集团审计部审计的项
目,以中铝集团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
14.3 最终结清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的
90 天】。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核查审批,
并在完成核查审批后的
14 天内签发经发包人确认的最终结清证
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后的
60 天内完成最终结清付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 年】。
15.2 质量保证金
114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
3)其他方式: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 保修15.3.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15.3.2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
115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
的情形外,下列情形也属于承包人违约:(
1)资质证照不全、过期、
无效,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资质或业务能力要求的。 (
2)资质挂靠或
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 (
3)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未与合同
约定一致的。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除外的人员、
设备、方案的。 (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的。(
5)所有“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
100%持证上岗的。 (6)承包人使用的安全
防护用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国家强制检定或检验的设备、工器具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
7)施工
作业未严格落实
“五个必须”的(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
116
方案必须按规定论证和审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或者在开工前未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9)承包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分子公司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被列入本企业
“黑名单”的。 (10)
合同履行期限内,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一般及以上环境
污染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11)承包人将所承包的项目
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
12)项目经理到项目现场工作日时间低
于【
90】%的。 (13)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14)
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对发包人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行为
拒不整改的。 (
15)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发包人安全生
产制度,不服从发包人对其监督和管理,且拒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
整改的。 (
16)因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导致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后
果的; (
17)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下达的工程质量隐患、安全隐
患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承包人违反合同
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款
30%违
约金,合同工期不得顺延,并且由承包人另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全
部经济损失),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
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承包人负
责更换成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工期不得顺延,并且由承包
人另行承担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
失、工期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全部经济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返工,直至
合格为止,返工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应当向发
包人支付本工程实际施工产值
3%的违约金;(4)承包人违反第 8.9
117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合同总价款
10%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将撤离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
备重新进入施工现场,合同工期不得顺延,并且由承包人另行承担
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损
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全部经济损失)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
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工期每
延误一日支付【
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在
竣工结算中扣除;(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
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由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款
3%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
人修复,修复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
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
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并且由承包人另行承担由此
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损失、预期利润
损失等全部经济损失)
;(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的违约责任:工程未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出,承包人应
当承担工程结算额
10%的违约金,10%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发
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承包人拒绝履行
合同约定的安全条款,或对发包人
/监理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章行
为、工程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
同,且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万元,由此产生一起损失
和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约定。
(
10)承包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 16.2.1 条第(1)-(15)款违约情
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
/解除合同,
承包人承担其一切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万元。】。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16.2.3.1.1 承包人的原因
造成发包人生产每月累计停产
3 天及以上的。
118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承担】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政府因素、法律重大变更。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的,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人员、设备设施停、窝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90 天】
。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
18.2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自身的所有职员购买安全生产责
任险和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单提交发包人审核、备案。并需在其员工进
驻项目现场时向发包人提供影印件,发包人的财务部再按程序进行相关付款
】
承包人是否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
定购买
】。
18.3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119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
1)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0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A: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B: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C: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D: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E: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F: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G: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H:安全环保协议
附件
I:廉政合同
121
附件
A: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
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22
附件
B: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23
附件
C-1: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工程】
发包人(全称):【键入内容】
承包人(全称):【键入内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键入内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
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键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键入内容】年;
3.装修工程为 【键入内容】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键入内容】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键入内容】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键入内容】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键入内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4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键入内容】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键入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25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数字】号《工程质量保修书》之签字盖章
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键入内容】
地址: 【键入地点】
邮政编码: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
委托代理人: 【键入内容】
电话: 【键入内容】
传真: 【键入内容】
电子信箱: 【键入内容】
开户银行: 【键入内容】
账号: 【键入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键入内容】
地址: 【键入地点】
邮政编码: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
委托代理人: 【键入内容】
电话: 【键入内容】
传真: 【键入内容】
电子信箱: 【键入内容】
开户银行: 【键入内容】
账号: 【键入内容】
126
附件
D: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27
附件
E: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28
附件
F: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9
附件
G: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30
附件
H: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
属地单位:
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
131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键入内容】
本合同由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
甲方(委托方):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文键】
乙方:
【键入内容】
住所: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
为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环保管理,明
确双方的安全环保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性质
本协议为【键入内容】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附属协议,主合
同终止或解除时,本协议随之终止或解除。
第二条甲方安全管理权利、责任和义务
2.1 对乙方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督促乙方限期
整改安全环保隐患,乙方逾期未整改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
整顿;
132
2.2 组织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入场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组
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2.3 为乙方提供必须的作业文件及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现
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铝集团安全风
险管理标准化体系基本规范
-CARMS 基本规范》,并负责进行安全交
底和监督乙方落实。
2.4 督促乙方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前风险辨
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2.5 监督乙方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2.6 开工前,甲方项目发包单位和属地单位要如实对乙方进行风
险告知和安全交底。
2.6 对乙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现场作业“三违”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
“三超”
(超强度、超定员、
超能力)行为进行立即制止、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督促乙方及时如
实上报“三违”和“三超”行为。
2.7 乙方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启动相
关事故应当急预案、参与抢险,为乙方抢险及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条
件,督促乙方及时如实上报险兆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并
参加后续工作的事故调查。
2.8 发包方是项目安全环保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
款,以保障乙方正常的安全投入,监督乙方按规定执行。
2.9 审查乙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安全环保管理协议。2.10 定期组织对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和合同、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履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风险管控不力的或合同、安全环保管理协
议履约情况不良的承包商进行预警、约谈和督办。
2.11 在作业开始前组织乙方、属地方、监管方(如有)共同签订
两方四责安全责任书。
133
2.1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监督检查承包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劳动防护用
品的配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职业危害警示告知等方面的情况。
2.13 因乙方责任发生环保事件的,由乙方负责承担所有责任和经
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扣除不足的甲方
有权进行追偿。
第三条乙方安全管理权利、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
协议,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项
目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
当期投入金额的【
3%】。
3.2 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
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3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
规定,并接受甲方在安全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4 是履行主合同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应具备履行主合同所必
须的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当承包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须提前【
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
方。
3.5 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3.6 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及时如实报告违章以及险兆、可
记录伤害、轻伤及其以上事故、事件,如有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火灾
事故、爆炸事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
3.7 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时间应当达到合
同要求。
134
3.8 应当对本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培训、考试书面
痕迹材料,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3.9 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齐全
有限,否则严禁入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齐全、有效,否则严禁
从事特种作业。
3.10 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一致,主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变化
的,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11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3.12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和检验的设备、工器具应当定期检验并取
得相应有效证书。
3.13 按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急预案,并报甲方
备案,做好与甲方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3.14 每月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
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甲方生产安全或环
境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通知甲方。
3.1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甲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16 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
资质、安全协议。
3.17 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
品、金属冶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18
遵守主合同中约定的现场安全底线标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保持现
场作业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3.19 在作业开始前按甲方要求签订两方五责安全责任书。3.20 承包商必须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能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35
3.2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劳
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杜绝职业禁忌人员进入相应的职业危害岗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
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做好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并依法接受公司的监督
和管理。
第四条合同解除
4.1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其在甲方区域内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其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10】万元。
(
1)资质证照不全、过期、无效,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资质或业
务能力要求的。
(
2)资质挂靠或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
(
3)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
方案的。
(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
(
5)所有“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未做到
100%持证上岗的。
(
6)乙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等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的;国家强制检定或检验的设备、工器
具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
7)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五个必须”的(施工作业前必须编
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论证和审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
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
136
(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在
开工前未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的。
(
9)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格承包商清单)的。
(
10)合同履行期限内,。
(
11)乙方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
12)项目经理(负责人)到项目现场工作日时间低于 80%的。
(
13)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对甲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
章行为拒不整改的。
(
14)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制度,不服
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且拒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
15)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乙方必须与分包方签订本
合同第
3.1 至第 3.17 款内容。分包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甲方终止其
在甲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
(
16)【符合以下退出条件的,公司逐级将乙方情况申报进入集
团承包商安全生产“黑名单”,清退并三年内不得中标集团的项目。
符合否决条件: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
3 人及以上(包括同一个承包商
在集团内不同的下属企业内累计发生)的工亡责任事故。 出现一般
工亡责任事故,且在集团内累计计算的考评总得分
<0 分。 受到两次
警告: ①连续
2 个月或中间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内,有 2 次 ADID
考评月度得分在
60 分以下,给予第一次警告; ②第一次警告后,接
下来的
3 个月内有 1 个月的 ADID 考评月度得分在 60 分以下,给予
第二次警告】。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
为未确定的区间数的,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大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
况确定)
。
137
(
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甲方有
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将乙方列入中铝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经政
府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乙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40 万元整;若因乙方责任导致政府对甲方处以罚款金额
超过
40 万元的,甲方有权按政府实际处罚金额向乙方追偿。经政府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甲方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经认定甲乙双方均负有责任的,双方就责任分担及处罚金额另
行协商确定。
(
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政府事故调
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乙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40 万元整;若因乙方责任导致政府对甲方处以罚款金额超过 40 万
元的,甲方有权按政府实际处罚金额向乙方追偿。经政府事故调查报
告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甲方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认
定甲乙双方均负有责任的,双方就责任分担及处罚金额另行协商确
定。
(
3)事故处置及过渡期间,双方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直至
甲方选定新的承包方。乙方须足额结清全部人员工资、政府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等所有应付款项,在收到甲方书面撤场通知后,乙方方可撤
场。
(
4)乙方确认并承诺:对本条款约定无条件予以遵守和执行。
(
5)乙方未履行本协议 3.6 款,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5000】元;瞒报、谎报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
6)乙方未履行本协议 3.7 款,乙方应当按每人每天【0.5】万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
5】万元以上时,甲
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协议。
(
7)乙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乙方应当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1】万元/次。。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38
6.1 对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含“十条禁令”的表现形
式)和其他有关规定(不限于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乙方人
员,由乙方对违章人员立即清退出场,该人员三年内不得再从事甲方
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作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必须与分包方签订本条款内容。
对于拒不执行本条款约定的承包方,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
格承包商清单)
。
“十条禁令”为: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
业;
2.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4.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5.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7.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
修或故障处理;
8.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9.严禁
堆垛超高;
10.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6.2 乙 方同 意 甲 方使 用“ 承 包商 安 全 积分 共成 长考 评 工具
(
ADID)”,凡符合以下退出条件的,乙方进入中铝集团承包商安全
生产“黑名单”
,清退并三年内不得中标集团的项目。
(
1)符合否决条件: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 3 人及以上(包括同
一个承包商在集团内不同的下属企业内累计发生)的工亡责任事故。
(
2)出现一般工亡责任事故,且在集团内累计计算的考评总得
分
<0 分。
(
3)受到两次警告:1.连续 2 个月或中间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
月内,有
2 次 ADID 考评月度得分在 60 分以下,给予第一次警告;
2.第一次警告后,接下来的 3 个月内有 1 个月的 ADID 考评月度得分在
60 分以下,给予第二次警告。
6.3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 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附件的形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
交送乙方,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即表示乙方已收悉甲方的相关管
理制度、规定,该管理制度、规定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9
6.5 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6.6【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参加安委会会议及日常的相关
安全生产例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
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要求。
】
。
6.7 乙方员工入场前,需提供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3
个月内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乙方单位组织的体检,且不得安排
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禁忌作业)
、与现场作业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缴纳的工伤保险等等,检查合格后。甲方组织对前置条件
检查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开展准入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入厂安全须知、甲方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线要求、作业安全风险
告知、相应标准和操作规程、违章考核规定等。乙方对招聘的入职人
员身体条件与体检报告核对,对智力条件(学习能力、感知技能)、
沟通交流(表达能力、倾听能力)入场时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岗位
的人员不得入场。如乙方员工离职,必须完成离职体检。如未完成离
职体检私自离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天,直至完成离
职体检为止。
6.8 施工前,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安全、技术管理人
员需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完整记录(交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
1)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职责;
(
2)项目施工作业(服
务)范围及内容;
(
3)施工作业期间应遵守的甲方现行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4)项目及与其相关的系统
和毗邻空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已采取的措
施及要求承包商须采取的措施;
(
5)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
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
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制定专门的
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140
6.9 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复工。
(
1)发现乙方现场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重大隐
患时;
(
2)发生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
(
3)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
4)无故不参加甲方约谈或不认真落实预警、约谈和督办要求
的。
6.10 乙方从业人员年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同承包商在同一
业主现场禁止“共享员工”。乙方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生
产领域后勤卫生清理业务外包从业人员应具有小学及以上学历),年
龄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 60 周岁(其中女工不超 50 周岁)。
6.11 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变更承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先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审
批同意;对新任者要有安全能力测评及不少于
1 周的重叠过渡期;其
他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其中现场从业人员的变动率应
控制在
20%以下】。
6.12 乙方操作、管理不当等发生安全环保(污染)事故、环境违
法等行为、造成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
的连带经济损失、处罚、赔偿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13 因乙方原因造成政府处罚甲方的,处罚金额由乙方承担。6.14 乙方单位需要自行配置特殊劳保防护用品(如监测仪、正压
呼吸器等)
。
6.15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进行定期检
查,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责
令乙方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甲方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甲方有权
按照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
进行整改。
141
6.16 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附件的形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
交送乙方,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即表示乙方已收悉甲方的相关管
理制度、规定,该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铝集团安全风险
管理标准化体系基本规范
-CARMS 基本规范》,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
部分。如相应管理制度、规定(含后续更新)与本《安全环保协议》
不一致,以相应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6.17【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甲方及其上级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并
接受考核。
(以下无正文)
142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合同编号】号《安全环保协议》之签字
盖章页)
甲方(盖章)
: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143
附件
I:廉政合同
合同编号: 【键入内容】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签署。
甲 方: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文键】
乙 方:
【键入内容】
住 所: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双方廉洁高效合作,确保双方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遵章守纪,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廉洁合作事宜,基于平
等自愿的基础,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工作人员是指经办双方业务,或参与双方业务,
或对经办、参与双方业务有影响力的人员。
1.2 本合同中的关联方是指对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
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甲方或乙方以关联方名义变相违
反本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
144
1.3 本合同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双方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及其他
共同利益关系人。甲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工作人员以特定关系人名义变
相违反本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1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
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
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2 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体指本合同第七条
所适用的合同范围)文件,自觉按主合同履行义务。
2.3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
1996〕第 60 号)等各项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4 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除法律认定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约定的保密信息和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
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规
章制度。
2.5 双方必须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2.6 发现对方单位在合同执行中有违反廉政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行为时,一方有权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
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7 甲乙双方有权对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
3.1 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索要
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报
销任何应当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乙方及其关联
145
方领取任何名义、形式的补贴;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
定关系人索要、摊派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
3.2 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请吃、请
玩;不得借用、租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房屋
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
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不得要求乙方及其工
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代购私人物品。
3.3 不得推荐其亲属或亲友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
关系人进行经济往来活动;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乙方及其工作人
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礼金;不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
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3.4 不在办理业务和相关工作中以无故拖延付款、设置关卡等任
何借口故意刁难乙方以向乙方索取好处;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
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吃、拿、卡、要等;不与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除业
务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会议,甲方工作人员不单独与乙方及其工作人
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
3.5 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乙方或其关联方任职;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回避制度。
3.6 不违规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以任何方式在乙方及
其关联方领取报酬;不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乙方及其关联方、特定关
系人的财物;不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乙方及其关联方任职。
3.7 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泄露尚未公开
的业务信息;不向乙方做出超出业务职责的承诺;严守乙方商业秘密、
非公开消息,不以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
3.8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
146
第四条 乙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
4.1 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索要
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甲方及其关联方报
销任何应当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甲方及其关联方领取任
何名义、形式的补贴;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
人索要、摊派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
4.2 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请吃、请
玩;不得借用、租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房屋
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
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不得要求甲方及其工
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代购私人物品。
4.3 不得推荐其亲属或亲友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
关系人进行经济往来活动;不得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甲方及其工作
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礼金;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
方、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4.4 不得在办理业务和相关工作中以无故拖延付款、设置关卡等
任何借口故意刁难甲方以向甲方索取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吃、拿、卡、要等;不得与甲方及
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
除业务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会议,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甲方及其工
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
4.5 不得介绍乙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甲方或其关联方任
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回避制度。
4.6 不得违规在甲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甲
方及其关联方领取报酬;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甲方及其关联方、
特定关系人的财物;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甲方及其关联方任
职。
147
4.7 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泄露尚未公
开的业务信息;不得向甲方做出超出业务职责的承诺;严守甲方商业
秘密、非公开消息,不得以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8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监督
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
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对乙方的投诉或举报
情况予以保密,并有权按规定将核实、处理情况在必要且可披露的范
围内向乙方进行反馈(涉及保密信息的除外)
。
甲方监督渠道: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纪委工作部】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济开发区创业
大街
9 号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纪委工作部;】
邮编:
【
021000】
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
hlbechjw@chinalco.com.cn】
5.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监督
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乙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
甲方反馈处理情况。另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双方开展业务涉及的合
同(具体适用范围见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金额之和的【键入内容】
%
或人民币【键入内容】万元(二者以孰高者为准)的违约金;给甲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涉及违法犯罪的,甲方有
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键入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键入内容】
邮编:
【键入内容】
148
电话:
【键入内容】
电子邮件:
【键入内容】
5.3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
并禁止
3 年内与乙方及其下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第六条 检查方式
6.1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甲乙双方主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及纪检
监督部门(或负责人)共同负责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各负其责,独立
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负有配合义务。
6.2 如甲方认为主合同业务涉及建设工程类合同,合同履约期
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详见附件)
。
无《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的业务项目,不得办理项目验收和最
终结算手续。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为下列第【
2】种:
7.1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于【/】日至【/】日【注:不超过一年
期间】期间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即主合同),系前述业务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前述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于【键入内容】日签订的编号为【键入内
容】的【键入主合同内容及编号】
(即主合同)的附件,与该主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一致。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合同附件均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不因双方主合同的终止、无效、解除等情
149
形而失效。本合同一式【
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50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内容】号《廉政合同》之签字盖章
页)
甲方(盖章)
: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
【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151
附件
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发包人(甲方)
:
承包人(乙方)
:
项目名称: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键入内容】 合同
(主合同)签订时间:
廉政合同签订时间:
廉
政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主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甲方:
乙方:
本单位纪检部门(或负责人)意见:
甲方:
乙方: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甲方(盖章)
:
项目主管领导签字: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鉴
定
意
见
乙方(盖章)
:
152
鉴
定
意
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153
附件
M:廉政合同
【如需加廉政内容,请直接引用文本库
16.4《廉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