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本出租方(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公开出租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341.56亩土地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341.56亩土地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30083)
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341.56亩土地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对应的土地位于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境内,面积约为341.56亩,四至范围为:东至佘村,西至山湖村上坝组,南至佘村与刺山交界处,北至漳河大堤。四至面积包括水渠、机耕路、道路等基础设施占地,非纯可耕作面积。
闲置。
传统农作物种植。
2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1、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2、本次出租标的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承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经出租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及芜湖市峨桥镇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次出租的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341.56亩土地经营权年租金底价为520元/亩。
(一)交易条件
1、租金出租底价:人民币355,222.4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自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第一个合同年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土地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对应的土地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在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需经出租方同意,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等批准后实施,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用途,不得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服从,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承租方。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承租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3)意向竞租方承诺: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机械等设备时,需优先使用出租方的农用机械等设备(拖拉机2台、收割机2台、抛秧机4台、育秧设备1台、育秧硬盘10000张、新型植保机械2台),机械设备使用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商定,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接手续,应在午季作物成熟后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竟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竟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承租方未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履约或有违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竞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及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出租方可直接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意向竞租方另行主张。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承租方支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由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商定。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341.56亩土地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市峨桥镇山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