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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产权交易>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约50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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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750,000 元
保证金 100,000元
转出面积 500.00亩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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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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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名称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约500亩土地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60128)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约500亩土地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对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均位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内,面积约500.00亩,土地性质为旱地,现为闲置状态,本次出租标的共四个地块,其中:
(三)租赁期限
3年,租赁期自承租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之日起5日后的次日起算。
(四)租赁用途
仅限于农作物种植,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种植法律法规禁止的作物(例如草皮等)。
(五)特别提示
2、本次出租的土地所有权人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本次经营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在网络动态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
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新洲组约50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项目三年期挂牌底价为人民币750,000.00元。
(一)交易条件
1、三年期租金底价:人民币750,000.00元。
2、出租标的租金支付要求及方式: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土地性质等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本次出租的土地处于长江泄洪区,地势低洼多积水,农作物收成不能有效保障,且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农作物保险业务,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及风险,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改变租赁用途及土地现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土地从事除租赁用途以外的其他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相关征用、占用协议生效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以后年度出租价款按对应的土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年度出租价款;如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自相关征用、占用协议生效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应根据土地性质进行种植规划及农业生产活动,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农作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农作物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在土地上堆放弃土等其他杂物,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药剂、肥料及其他制剂,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土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土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种植,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内的道路、水系、土地平整、耕种附属设施、排涝灌溉、用水、用电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原貌进行改变性整治,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及水源保护、白色垃圾、污染物处理、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工作,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相关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同时须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特殊情况下可相应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10天),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交回给出租方的当日。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公告期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4、交易保证金处理:
网络动态报价。
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交易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租方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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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土地性质等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本次出租的土地处于长江泄洪区,地势低洼多积水,农作物收成不能有效保障,且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农作物保险业务,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及风险,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关于出租标的租金计算事宜”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改变租赁用途及土地现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土地从事除租赁用途以外的其他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相关征用、占用协议生效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以后年度出租价款按对应的土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年度出租价款;如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自相关征用、占用协议生效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应根据土地性质进行种植规划及农业生产活动,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农作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农作物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在土地上堆放弃土等其他杂物,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药剂、肥料及其他制剂,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土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土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种植,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内的道路、水系、土地平整、耕种附属设施、排涝灌溉、用水、用电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原貌进行改变性整治,须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及水源保护、白色垃圾、污染物处理、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工作,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相关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同时须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特殊情况下可相应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10天),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交回给出租方的当日。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以公告内容为准)
无。(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