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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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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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1 信息来源:餐饮监管科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充分凝聚全链条监管合力,全方位排查消除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有关建议反馈我局,逾期无反馈,视为无异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蚌埠市蚌山区安民路100号1105室)

2.通过电话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乔红艳,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bbspxf@sina.com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关于《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需求持续增长,校外托管机构数量快速增加,成为学校课后服务的重要补充,在缓解家庭接送压力、保障学生日常照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回应群众民生关切,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亟需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系统完备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二、起草依据

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补充分工和重点领域“一件事”全链条监管任务清单》的通知(皖安〔2026〕8号)、蚌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蚌安〔2025〕8号)等相关规定起草。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对校外托管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等相近概念的边界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城管、卫生健康、应急、税务、消防、文旅体、科技、妇联等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共13个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对校外托管机构从登记注册环节开始必须具备的场所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燃气安全等各项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其他有关要求。

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责任,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现就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辖区内开办,在非教学时段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不包括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公益优先、诚信守法的原则,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等安全要求,不得安排学生过夜住宿。

二、职责分工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县(区)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履行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及时将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开展供餐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开展价格、广告、食品安全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对未经审批从事供餐服务或超范围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定期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示资质合规机构,引导学生及家长优先选择;督促学校摸排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禁止并查处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并查处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依法打击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校外托管机构内发生的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主管部门和校外托管机构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托管场所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验收备案,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根据校外托管机构需要,协助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支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场所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以及居民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有利害关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行为的整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在城市公共场所广告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以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向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就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协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税务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将需立案查处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文化艺术及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及时移交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门负责将需立案查处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科学技术类非学科类培训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及时移交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妇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并定期动态调整校外托管机构台账,督促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排查工作,及时上报动态变化信息;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照或超经营范围的校外托管机构,要及时通报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并通报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清理整顿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涉及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服务。登记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关于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规定。

(二)场所安全

设置校外托管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房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具有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2.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物,应当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达到B级及以上,确保房屋安全;

3.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托管机构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证明;

4.室外楼梯、平台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有幼儿的阳台、屋顶平台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0mm,且护栏间隙应小于90mm。

(三)消防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为12周岁及以下学生提供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地上1-3层,不应设置在地上4层及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2.不得使用彩钢夹芯泡沫板建筑;

3.经营场所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2部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且不得堵塞;

4.严禁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低于B1级。

(四)卫生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制定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托管儿童青少年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报告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人员。建立健全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消毒通风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3.做好场所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工作,建立并落实紫外线消毒、通风换气等卫生措施,规范记录消毒台账;

4.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桶装水的,应当索取水质检验报告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用管道直饮水或净水设施的,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定期更换滤芯并做好记录。做好饮水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5.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情形的人员从事托管服务。

(五)食品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能力素质;

4.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所有食品成品规范留样;

5.从其他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具备经营资质且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供餐。

(六)交通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驾驶人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车辆依法办理登记、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购买车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规定险种,按照校车标牌上签注的路线行驶停靠;

3.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4.托管机构建立校车、驾驶人日常安全自查台账,定期排查车辆故障、驾驶人违法及健康隐患,对公安交管、教育部门通报的安全问题建立清单,按期闭环整改,严禁不合格车辆、不合规司机参与学生接送。

(七)燃气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燃气(含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严格遵守《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燃气法律标准要求,并重点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及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不得将气瓶放置在学生学习区、就餐区,同一用气场所不得使用双气源;

2.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连接软管(金属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中间无接头,未穿墙穿门窗。瓶装燃气金属包覆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

3.使用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4.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瓶装燃气使用场所报警器距地面30厘米以内,管道燃气使用场所报警器探头距顶棚30厘米以内;

5.液化气钢瓶与燃气器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管道燃气计量表与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3米;

6.液化气钢瓶使用不可调式调压器,保持直立使用,不得加热、倒置气瓶。

四、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加强帮扶指导,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持续提升托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同。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推动社会共治。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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