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看守所监管设施改造二期项目[A330000009000547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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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8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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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看守所监管设施改造二期项目[A33*开通会员可解锁*71001001]

信息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6:10来源: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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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id="litPosition">澄清修改信息</span>

项目名称:

临安区看守所监管设施改造二期项目

项目代码:

2602-33*开通会员可解锁*-532226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

代理机构:

名称: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1010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D座5楼

联系人:袁津

联系人:陈春波、乐兴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段(包)名称:

临安区看守所监管设施改造二期项目

标段(包)编号:

A33*开通会员可解锁*71001001

澄清、修改对象:

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澄清通知内容:/;招标文件修改内容:1.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招标文件前附表10.6特别说明第17条全部更换为:“评标过程中评标系统出现标中预警信息的,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造价锁一致。(2)投标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一致。(3)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时间需符合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证件号码一致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身份证号码。(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联系电话。(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一致。”2.问:资信业绩是否可以取消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信评审因素表中,业绩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考虑300万左右的改造项目很少办理施工许可证,此项要求是否可以取消?答:可以。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1、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④该业绩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的该业绩中标结果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2、提供证明材料复制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3、提供的上述材料须能体现工程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上述证明材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等描述不一致时,解释顺序为:④→③→②→①;4、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且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载明其负责该项施工内容,否则不计分。人员业绩有效证明材料修改为:1、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④该业绩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的该业绩中标结果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2、提供证明材料复制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证明材料上的中标通知书以及竣工验收记录上均需体现项目负责人身份,如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则以竣工验收记录上为准。3、提供的上述材料须能体现工程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上述证明材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等描述不一致时,解释顺序为:④→③→②→①;4、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能体现类似工程项目特征、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不能体现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或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所显示的项目类型作为佐证资料。所有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明材料若有缺陷,按业绩无效处理。5、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该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其他不计分。3.本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本修改通知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 一律以本修改通知为准。

行政监督机构:

临安区住建局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来源:

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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