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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 家(含2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1 家并承担所有施工工作,设计单位不超过 1 家并承担所有设计工作),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现修改为:“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4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2家,设计单位不超过 2家),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含2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1 家并承担所有施工工作,设计单位不超过 1 家并承担所有设计工作,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现修改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4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2家,设计单位不超过 2家),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信用得分:“同类资质单位联合体投标的,该类资质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为:该类资质投标单位开标当日的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最高分□平均分。”现修改为:“投标设计单位为2家的,设计单位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为投标设计单位开标当日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最高分□平均分;投标施工单位为2家的,施工单位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为施工单位开标当日的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最高分□平均分”。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眉山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衡冠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