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7月8日,浙江省民政厅在厅网站公布《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厅收到7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个人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1 |
社会公众 |
二、注重分类施策与精准供给。建议增加,对于因工伤致残的重度残疾人,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依托工伤基金至少保障每个乡镇有一家职业康复机构,保障工伤致重度残疾职工的康复权利,同时有必要的地区给予社区康复条件。 |
不采纳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工伤康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推进。本文件仅针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出工作部署,工伤康复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在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内。 |
|
2 |
社会公众 |
八、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加大因工致残职工因工伤倒闭,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再由工伤保险报销的重度残疾职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保障相关重度残疾职工的最基本救助权利。 |
不采纳 |
本文件聚焦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的优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及保障范围划定另有专项政策予以规范,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文件规范范畴。 |
|
3 |
社会公众 |
建议增加一节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多省基于民政部文件出台了针对经济困难家庭,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病残一体等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相关补助政策,以落实相关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人员的负担和积极性,推动重度残疾人更好托养。 |
不采纳 |
现行政策框架内,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制度协同联动,能够基本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同时文件第五章也对困难残疾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提出了针对性举措。综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阶段暂不增设专项补助政策。 |
|
4 |
社会公众 |
一、优化残养融合衔接机制,破除年龄与机构壁垒针对当前残疾人之家、托养中心仅限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超龄后无接续照护渠道,养老机构与助残机构政策割裂、流转不畅的问题,完善全年龄段接续照护体系:1. 放开超龄留驻限制。已入驻残疾人之家、托养中心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稳定期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年满60周岁后无需强制清退,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留驻原机构接受长期照护,原有助残托养补贴、服务待遇平稳延续,实现“一站式终身照料”,杜绝照护断档。2. 放宽养老机构助残准入。破除养老机构仅限老年人入住的硬性门槛,全省公办敬老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对持证重度残疾人开放入驻通道,不受劳动年龄限制,重点保障“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独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支持亲子共同入住、同住照护。3. 统一评估互认机制。全面落实残疾等级评定、残疾人失能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多评合一、结果互认”,一套评估结果同步适用于托养准入、护理补贴、长护险报销、养老照护准入等场景,取消重复评定、重复审批,减轻群众办事负担。4. 建立双向流转衔接机制。对临近退休年龄(3年内满60周岁)的入驻残疾人建立台账,提前对接属地养老机构预留床位,实现劳动年龄段托养与老年养老照护无缝转接。推行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与敬老院“一套设施、双轨运营、资源共享”模式,打通场地、人员、服务、资金互通渠道。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如文件第五章已就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等事项提出相关举措。考虑到配套操作细则需结合政策落地成效、基层实际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优化完善,目前暂不宜在文件中逐条细化规定。 |
|
5 |
社会公众 |
实施养老机构适残化改造,补齐无障碍服务短板针对普通养老机构无障碍建设滞后、专业助残设施缺失,无法满足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特殊照护需求的问题,分级推进标准化改造,健全助残服务能力:1. 全域普惠适残改造。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养老机构标准化改造硬性要求,全面适配残疾人特殊行动需求。2. 建设专业化助残照护单元。各县(市、区)至少选取2-3家公办养老机构,独立设置残疾人专属照护区域,配套各类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满足残疾人专业化照护需求。3. 落实改造资金与资质认定。设立省级养老机构适残化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完成标准化改造、达标运营的机构,纳入残疾人托养照护定点机构名录,同等享受残疾人托养运营补贴、长护险定点资质。未完成无障碍适残改造的养老机构,不得承接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4. 强化复合型人才培育。将重度残疾人照护、康复护理、应急干预等内容纳入养老护理员常态化培训,开展全员专项轮训,培育“养老+助残”复合型护理人才,打通从业人员双向轮岗渠道,提升养老机构助残专业服务能力。 |
不采纳 |
当前,国家及我省已出台多项政策部署养老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亦对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综合考量各地财政承载能力、行业标准衔接、机构运营现状以及残疾人照护需求区域差异等多重因素,现阶段不宜以专项条款形式,对养老机构适残化改造范围、数量指标等设定刚性约束。 |
|
6 |
社会公众 |
破解山区偏远地区入托难题,全面降低家庭照护负担针对山区村落分散、路途偏远,残疾人入托往返成本高、监护人财力精力消耗大,群众入托积极性低、机构床位空置率高的突出问题,构建“兜底接送、服务下沉、弹性照料、多元帮扶”一体化保障体系:1. 开通乡村助残免费接送专线。由乡镇统筹联动交通、残联,依托城乡公交、农村客运开设残疾人日间照料定制班车,实行“定点、定线、定时、早接晚送”服务,持证重度残疾人乘车全额免费,接送人(监护人)半价优惠。对客流分散、班车难以覆盖的自然村,推行村级统一拼车、机构派车等模式,交通费用由财政专项兜底保障,无需个人垫付。2. 下沉服务网点、缩短服务半径。盘活山区村集体闲置校舍、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活动用房等资源,改造建设村级微型助残照料点,将日间照料、基础康复、陪护关爱服务下沉至自然村,将服务半径压缩至3公里以内,从根源上减少长途往返负担。3. 推行弹性照料与居家替代服务。对路途遥远、往返困难的残疾人,取消每日必到硬性要求,实行隔日照料、每周集中托管、短期留宿托管等弹性服务模式。对交通极度闭塞、出行完全不便的群体,允许将集中日间照料服务置换为居家上门服务,由专职人员进村入户提供助餐、保洁、康复、陪护服务,同等享受托养补贴待遇。4. 落实偏远地区交通专项补贴。对自行接送、无法搭乘专线班车的残疾人家庭,按往返里程核定标准,按月发放交通定额补贴,对低保、低保边缘、一户多残、老养残等困难家庭实行全额补贴,村级集体经济公益收益优先用于本村残疾人出行帮扶。5. 建立邻里志愿帮扶机制。组建乡镇、村级党员干部、志愿者助残帮扶队伍,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在监护人农忙、生病、外出等特殊时段,提供临时接送、代为照料服务,有效缓解家庭照护人力压力。6. 简化基层办事流程。全面推行托养资格审核、补贴申领、等级复核等事项村级代办、上门核验,线上预约办理,减少残疾人及监护人跑腿次数,提升服务便捷度与群众入托意愿。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或部分地区已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如文件第二章“积极整合敬老院、福利院、闲置校舍、村集体非经营性用房等服务设施,打造适合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的服务场所”、第三章“探索邻里互助、社区帮扶、亲属照护等多元照护模式”等。鉴于上述举措的实施细则、落地标准存在地域差异,需结合各地财政保障能力、交通配套条件、基层服务供给水平持续实践论证、细化优化,相关细化操作举措现阶段暂不纳入本文件。 |
|
7 |
社会公众 |
配套保障与考核落地机制1.打通双向资金保障渠道。定点养老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村级照料点开展下沉助残服务、专线接送运营等费用,统筹纳入财政民生经费、福彩公益金保障范围,实现助残补贴与养老补贴双向互通、无缝衔接。2.强化绩效考核导向。将偏远山区残疾人入托覆盖率、残老养护机构衔接率、适残化改造完成率、群众服务满意度纳入各地民政、残联年度民生考核核心指标,杜绝机构闲置、政策空转,切实打通服务落地“最后一公里”。 |
不采纳 |
该建议相关内容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如文中第四点“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文中第七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经费保障”等,同时相关部门、部分地区已结合实际在“一老一弱”领域探索资源资金统筹利用。绩效考核已有明确制度规范,可依托现有考核体系明晰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
|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