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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应对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要求,浙江省民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提升建设实施方案》,现将全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建议的,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马超英雄,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zjmzylfw@163.com
浙江省民政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浙江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提升建设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省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集中照料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应对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决定开展全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提升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开展养老机构避难间提升建设,做到应建尽建、设施达标、功能完备,在紧急情况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庇护场所,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对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威胁,全力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2026年做到每个县(市、区)完成不少于2个养老机构的避难间提升建设,以后逐步增加,争取到2028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避难间应建尽建。
二、建设内容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对*开通会员可解锁*前设计施工的养老机构进行避难间改造,对*开通会员可解锁*后新建和改建的养老机构避难间相关设施进行提升完善。住建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等环节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保障工程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消防部门要靠前介入,对避难间使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消防安全。
(一)建设主体
对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机构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可不设置避难间。
(二)设置内容
1.空间位置要求。避难间应相邻疏散楼梯间设置,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但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做避难间。避难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满足相应规范要求。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
2.装修材料要求。避难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以及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为A级,确保火灾发生时不会助长火势蔓延。
3.设施设备要求。避难间室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供失能老年人使用的避难间,应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设置疏散照明时,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1x,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且不应小于1小时。避难间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4.无障碍通行要求。避难间入口处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5毫米,以斜面过渡。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8米且不宜小于0.9米。避难间入口两侧设连续扶手。地面平整防滑,满足轮椅等辅助器具通行。整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规范要求。
三、使用管理
(一)使用要求。避难间主要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保障火灾时难以及时疏散的老年人避难、救助。在发生险情时,人员应尽量从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对于行动不便、正常疏散困难的老年人,按照预案快速转移至避难间,做好防护措施,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二)管理要求。在避难间建设完成后,应组织工作人员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使用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熟悉设备使用,熟练疏散避险,提高应对火灾的防范能力。
(三)维护要求。将避难间纳入定期防火巡查重点检查部位,确保各类设备设施完好,始终处于可用状态,严禁挪作他用。避难间平时可作为公共就餐室、公共休息室等功能使用,其净面积(不包括避难间中的家具面积)仍需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不得妨碍其发挥避灾避难功能,不得降低其装修、防火分隔标准。
四、资金保障
各地根据目标任务,进行统计摸底,组织评估鉴定,合理规划避难间建设数量,有步骤、分批次推进建设。对*开通会员可解锁*前设计施工的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各地财政可结合实际,统筹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地方资金等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避难间建设对于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核心任务。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与困难,会同财政、住建、消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避难间建设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跨部门问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工作,坚决杜绝任何降低建设标准的行为,按要求配全配齐设施设备,确保所有内容改造到位,防止发生火灾时因改造不到位、质量不过关而导致问题发生。
附件:养老机构避难间建设内容清单
附件
养老机构避难间建设内容清单
序号 |
改造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序号 |
改造内容 |
单位 |
数量 |
1 |
防火隔墙 |
项 |
根据需要 |
10 |
过滤式消防 自救呼吸器 |
具 |
按核定人数 |
2 |
防火门 |
套 |
1 |
11 |
呼救器 |
个 |
按比例 |
3 |
可开启防火窗 |
套 |
1 |
12 |
应急灯(手电) |
只 |
按核定人数 |
4 |
消防软管卷盘 |
套 |
1 |
13 |
灭火器 |
具 |
2 |
5 |
消防电话 |
套 |
1 |
14 |
灭火毯 |
张 |
1 |
6 |
消防应急广播 |
部 |
1 |
15 |
救援口哨 |
只 |
1 |
7 |
避难间标识 |
套 |
1 |
16 |
高音喇叭 |
台 |
1 |
8 |
救援担架 |
套 |
按比例 |
17 |
急救包 |
只 |
自备 |
9 |
轮椅 |
副 |
按比例 |
18 |
饮用水 |
箱 |
自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