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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你局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勘探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桂文旅许字〔2026〕1号),我厅委派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勘探。*开通会员可解锁*,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编制的《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考古勘探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用地范围属于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探沟发掘认为地下文物为宋元明清时期钦州故城的东南部分,其城墙与2020年清理的一马路城墙连贯,二者同属宋代钦州城的东墙,城址年代从北宋延续到明清时期。该发现对钦州故城布局结构及城市发展的历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建议按程序及时将钦州故城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钦州市平陆运河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有关方案设计,避开地下文物,实施原址保护。
三、请你局结合考古勘探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研究,选择重要地段,对宋代钦州故城进行考古发掘,为今后的展示利用、文物“四至”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考古发掘工作计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鉴于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局告知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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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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