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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35分钟前 | 公 开 人:李仁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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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申309号民事裁定,受理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渝05破254号决定,指定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赵春晓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法对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和公示。经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对其中宏隆公司欠付职工罗昭银、曹维平分别代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3,549.77元、9,943.51元的债权性质依法进行更正(具体更正明细详见附件)。 为充分保障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正确调查职工债权,现对本批职工债权更正情况依法予以公示, 公示期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 宏隆公司职工在公示期内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材料及理由。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自收到不予更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清单记载无异议。 特此公示。 附件:1.宏隆公司职工债权(职工垫付社会保险费部分)更正清单 2.宏隆公司职工垫付社保债权审查表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通会员可解锁*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仁汉,177 2303 8880;樊松楠,133 9989 3475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锦嘉国际大厦10层康达律所
宏隆破管〔2025〕21号之三-职工债权更正公示-宏隆公司破产清算案20260612.pdf.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