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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9分钟前 | 公 开 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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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骥管阳光壹佰第9-1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2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阳光壹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裁定受理兴隆阳光壹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开通会员可解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22破9号决定书,指定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担任兴隆阳光壹佰公司管理人。
经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同意,为确定兴隆阳光壹佰公司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在建工程价值,核定兴隆阳光壹佰公司资产,管理人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兴隆阳光壹佰公司重整案件的评估机构。
一、兴隆阳光壹佰公司及“高铁新城”项目的基本情况
兴隆阳光壹佰公司设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儿童娱乐设施经营;滑雪场经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园林设计;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管理;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房屋工程设计;旅游咨询、旅游项目管理、景区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管理、健身服务、会议服务;游泳服务;演出场所服务;演出经纪业务服务;美容美发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兴隆阳光壹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兴隆县中程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持股64%;北京华本义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资1250万元,持股25%;承德市泰平益达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50万元,持股11%。兴隆阳光壹佰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冀建房开承字第822号,资质等级为肆级。
兴隆阳光壹佰公司经营期间开发房地产项目1宗,为坐落于兴隆县兴隆镇大有屯村“兴隆阳光100高铁新城”项目(以下简称“高铁新城”项目)。项目宗地城镇住宅用地面积3.040418公顷,其他商服用地面积1.62公顷。
兴隆阳光壹佰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开通会员可解锁*0010,用地面积46604.18㎡,建设规模为拟建166006.7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16510.45㎡,以工程规划为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8,证载建设项目名称为“兴隆·阳光100高铁新城一期项目”,建设规模89125.569㎡。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开通会员可解锁*00023,证载建设项目名称为“兴隆·阳光100高铁新城二期项目”,建设规模74966.669㎡。
“高铁新城”项目规划建设楼房22幢,其中1-10号楼为住宅,地上部分共建有住宅1081套,按现有规划总建筑面积96206.24㎡,住宅楼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共计6866.98㎡。项目11-18、21、22号楼为商业,共建有商铺247套,总建筑面积14740.23㎡;19、20号楼为酒店式公寓和商业。
二、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应与本公告中的工作要求相对应,并已被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其他需要回避的理由。
3.报名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服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1.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对兴隆阳光壹佰公司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一式五份)。对于土地价值和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同一机构在拥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情况下可以在同一申报文件中申报,也可分别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评估师资格证,且有5年评估工作经验;项目成员不少于5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拟投入人员必须是参与选聘机构的在职人员。
3.为管理人提供其他评估咨询服务。
4.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成果,接受债权人质询。
四、申报材料
报名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材料应包含:
1.报名机构同意参与选聘的函(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报名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参与房地产企业重整、清算工作业绩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在建工程评估工作业绩)。
4.服务团队成员介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的破产清算、重整工作经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在建工程评估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工作经验,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等)。
5.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6.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具备相关资质、无不良记录、无利害关系承诺,以及承诺若陈述不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内容)。
7.报名机构出具的《保密承诺函》。
8.已被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
9.报价方案、报价函。
报名机构应将上述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五、特别说明
1.本选聘公告管理人已经兴隆县人民法院同意并备案,管理人依法履职并接受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建议。
2.因本评估工作为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的评估项目,本项目的委托人为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但费用支付责任主体为兴隆县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后续引入的投资人。该费用将根据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由管理人安排支付的具体时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先行垫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需待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费用到位后支付。
3.报名机构报价函中的下浮率为所报服务期间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之和的下浮率,此下浮率综合考虑了各服务阶段工作内容、税金、保险、服务等在服务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的下浮率,此下浮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下浮率以百分点为单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2位数字)。
4.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函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5.参加本次选聘的报名机构需对从本次工作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6.综合分数最高的机构为中选机构,第二名为备选机构;若只有一家机构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则该机构直接中选。
7.中选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8.本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9.管理人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安排
资料提交地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嘉和广场A座1709室。纸质资料接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管理人工作时间:上午9:30-12:00、14:00-17:00。邮寄需自费。
管理人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8时30分在管理人办公室进行比选,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报名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进行评分。管理人将于比选当日通知入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选聘结果管理人报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备案。
联系人:张律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兴隆县阳光壹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通会员可解锁*
阳光壹佰管理人关于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1).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