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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5分钟前 | 公 开 人:江苏岷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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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岷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计机构招募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岷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开通会员可解锁*,该院指定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推进本案工作,管理人拟处置债务人持有的新疆荣成哈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公司”)22%的股权,为实现该股权价值的公允变现,需首先对荣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以核实其财务状况,为后续的资产评估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现管理人公开招募审计机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岷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蒲胜垚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地:泰州市健康大道803号81幢(医药城)
经营范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生产、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销售;药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对象
对荣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便于确定债务人所持荣成公司22%股权的价值。
荣成公司名称:新疆荣成哈克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疆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物流园区赛马场路西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饮料生产;食品销售;茶叶制品生产;药品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中药提取物生产;中草药收购;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目标与范围
本次审计为以股权价值评估为目的的专项审计。核心目标是为评估工作提供经核实的、准确的财务数据,并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及公允价值,收入、成本的合规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或有事项等。
(二)主要工作内容
对新疆荣成哈克制药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荣成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荣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开展对荣成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荣成公司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荣成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
7.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8.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9.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自荣成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荣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荣成公司、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荣成公司、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荣成公司、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荣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荣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荣成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4)荣成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荣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6)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三)工作要求
1.审计基准日应与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具体日期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自收到管理人书面入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向管理人提交正式报告。在提交正式报告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报告草稿。
三、报名机构资质要求
1. 依法设立并具备有效执业资质,且已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在泰州地区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异地审计机构在泰州地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入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近三年内具有办理过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经验;
3.与债务人、荣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审计机构的情形;
4.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承诺遵守保密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全部工作,不得转委托。
四、报价与费用支付
1.报价需为固定总价,包含服务费、差旅费、文印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中标后不再增补其他任何费用;
2.费用说明:列入破产费用,将在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时予以支付,前期管理人不预付任何费用。若本案破产财产最终未能变现或变现款项不足,本项费用可能无法支付,中选机构须自行承担该商业风险。
3.管理人将综合资质、经验、报价等因素择优选定,报价系重要决定因素。
五、提交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的证明文件;
3.类似项目业绩证明(附关键页合同或报告摘要);
4.拟派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书面报价单(固定总价,加盖公章);
6.承诺书(格式自拟,需包含保密、勤勉尽责、无利害关系、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受过行业处罚、按时完成工作的承诺)。
六、报名及评选方式
1.报名要求: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向管理人递送或邮寄送达密封的纸质文件。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招募审计机构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评选结果通知:管理人将在报名截止后综合评审,并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告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选机构。管理人将通知中选机构,未中选者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七、联系方式
管理人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288-14栋苏州农商行十楼
联系人:郭律师,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林律师,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特别说明
1.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具体权利义务以正式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2.审计机构的具体入场时间将由管理人在签订合同后另行书面通知。中选机构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正式报告的,每逾期一日,管理人有权扣减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若《专项审计报告》经核查不符合审计准则或存在重大瑕疵,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如有);若出现其他重大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确定中选机构后,若非管理人的原因造成中选机构无法审计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江苏岷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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