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3强清812号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印章印鉴使用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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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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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印章印鉴使用调整的公告

公开时间:23分钟前 公 开 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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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沪03强清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组长乔正。

鉴于: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且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民初249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50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开通会员可解锁*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郜鹏飞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经营资料。

为防止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印章印鉴被滥用,损害各方合法权益,清算组特此公告声明:

1.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民初249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50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将施伟鸿恢复为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郜鹏飞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再享有任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权责;

2.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之日起,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印章印鉴作废,停止使用;

3.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重新刻制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并在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处备案,非经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审批同意,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得使用新刻制印章;

4.*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因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未确认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此期间以郜鹏飞名义签署或加盖原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文件,未经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复核备案的,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不予追认,均属无效;

5.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已废止印鉴印章均属无效违法行为,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6.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暂停营业。

上海合气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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