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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36分钟前 | 公 开 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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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机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沪03破1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裕隆医学检验所”)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沪03破127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薛国财律师。
为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裕隆医学检验所的资产与负债状况,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裕隆医学检验所的实际情况, 拟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裕隆医学检验所破产清算案提供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概况
裕隆医学检验所始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001 号 7 幢 3 层,统一信用代码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70648F,法定代表人为穆海东。裕隆医学检验所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裕隆医学检验所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医疗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辅件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管理人已接管到公司历年财务账册等资料,相关纸质财务账册存储于档案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债务人财务电子账套齐全。根据管理人目前的调查了解,公司当前主要资产包括:(1)车辆及车牌额度:上海市单位非经营性客车额度3个及车辆3辆;(2)专利权、软件及商标权;(3)应收账款;(4)对外投资股权。管理人对债务人名下银行流水及其他材料进行可依法查询调取。公司其他信息可由各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查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对法院受理裕隆医学检验所破产清算之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对裕隆医学检验所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裕隆医学检验所对外享有的债权情况,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裕隆医学检验所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核查裕隆医学检验所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流水,特别是裕隆医学检验所成立至今与众多客户之间的银行流水;
3.组织对裕隆医学检验所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裕隆医学检验所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对裕隆医学检验所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5. 对裕隆医学检验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核查,协助管理人判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回收可能性,配合管理人追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6.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7.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8.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9.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0.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裕隆医学检验所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对裕隆医学检验所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裕隆医学检验所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裕隆医学检验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裕隆医学检验所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裕隆医学检验所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二)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三)其他
1.破产清算期间如发生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或相关说明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审计机构不作调整或拒绝调整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2.须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将在相关财产处置完成,且经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后,予以支付。
3.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审计机构的报名条件和承诺事项
(一)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为上海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2.报名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情形,与裕隆医学检验所不存在利害关系。
3.报名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报名机构需有较丰富的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承接过相关行业破产业务的机构将优先考虑。
5.报名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拥有保密资质的机构将择优考虑。
6.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二)承诺事项
1.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须尽快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始审计工作(食宿费自理)并尽快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于签订委托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独立向管理人负责,保守商业秘密,恪守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坚守职业伦理,否则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2.报名机构承诺:依据管理人的要求及案件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审计。必要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具补充审计报告。
3.报名机构承诺: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承诺项目组成员近三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报名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完整、合法,管理人有权对报名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及内容虚假、违法或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竞选资格。
四、报名材料
报名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参与选聘的函(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审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报名机构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裕隆医学检验所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7.报名机构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项目组成员近三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书面承诺书;
8.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或同类企业审计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清算工作经验、为相同或类似企业审计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审计方案、报价、时间计划、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等);
9.本项目报价函及付款方式(报价为包干价,币种为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含税费、餐饮、住宿、差旅);
10.载明经办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由本人签字)。
报名材料应加盖报名机构公章、骑缝章 ,提交纸质材料须一式两份、密封胶装 。为确保文件送达管理人,建议报名机构于邮件发出后或邮寄后致电管理人确认。
五、关于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 报名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 , 以电子邮件发出或快递寄出报名材料的时间为准)通过机构企业邮箱向管理人发送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或送至管理人处 。对于可能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或对于案件进程有影响的机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报名材料。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对符合本公告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分。本次比选不组织现场陈述,管理人将根据参选单位提交的报名资料对各报名机构进行评比,根据评分高低确定产生1个中选机构,其他机构不再书面通知。对于最终选定的机构,管理人将向上海三中院进行备案。
原则上,如报名机构总数仅为一家,且经管理人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将成为中选机构并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备案;如唯一的报名机构报价过高或存在其他管理人认为不适合担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且与该机构充分沟通后仍未果,管理人将就相关情况报告上海三中院并再行选任审计机构,选任方式待另行通知。
六、其他
1.本公告中所列裕隆医学检验所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2.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和或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中选机构履职过程中发生财产、人身损害的,自行负担。
4.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工作人员: 汪律师、朱律师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wangyu@winzonelaw.com、zhuhui@winzonelaw.com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3楼
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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