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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1分钟前 | 公 开 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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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文件
(2026)邦信阳破管字第1号
关于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招募函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沪0115破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沪0115破2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因本案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1、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公开信息在此不赘述,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进行查询。
2、目前债务人能够提供的文件有:2010年至2019年手工明细账、记账凭证;2010年、2017年至2019年的总账;2020年至2021年序时账;2020年至今的财务报表、电子版明细账和科目余额表;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机构暂未出具正式报告)。【审计材料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审计内容
1、对债务人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受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净资产状况发表审计结论。结合账面反映的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等事项;
清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配合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工作;
清查债务人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
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或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注册资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财产或账外投资;
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
审查债务人的股东或关联方、高管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
出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并做阶段性审计工作汇报;
清查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账务处理。
上述清查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载明。
2、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3、解答管理人财税相关咨询,具体工作要点包括:
接受管理人关于该破产案件财税事宜的咨询,提供专业合法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协助管理人处理相关税款汇算清缴等涉税事项;
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涉税的合理要求。
三、其他
1、【电邮方式递交服务方案】请各机构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2:00前,以电邮方式向管理人递交审计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系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PDF格式;管理人邮箱:liuning@boss-young.com。
2、【方案内容】服务方案中可以包括:单位简介、资质、相关业绩、委派处理本案的审计师名单、相关审计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等。请以“机构名称-审计服务方案”命名电子文件。
3、【附件】各机构在递交服务方案时还应向管理人出具以下附件:(1)无利益冲突承诺书;(2)保密承诺。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将遴选结果报人民法院并获得许可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
5、各机构应对本函及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最终遴选结果将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邮告知中选机构。未中选机构将不再另行通知,请知悉。
上海斯泰安涂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 3月 20日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招募函(斯泰安).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