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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36分钟前 | 公 开 人: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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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公告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游仙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川07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立邦龙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润泽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川0704破2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盛翔润泽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依法盘活债务人名下资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共益债务投资人。本次招募的共益债投资专项用于“金科骏邦美院”项目二期一批次在建工程续建交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盛翔润泽公司及项目概况
一、盛翔润泽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盛翔润泽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莉翔,登记机关为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唯一股东为成都金越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78号越江庭33幢1层13号。
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主要资产
(一)不动产概况
盛翔润泽公司名下拥有绵阳市游仙区两宗相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未设定抵押,均已被查封,具体信息如下: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取得时间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容积率 |
坐落位置 |
| 1 |
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844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8,762.41 |
二类居住用地 |
2.0 |
游仙区小枧镇顺河村、利民村、大河村(172号) |
| 2 |
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851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4,071.45 |
科教用地 |
0.8 |
游仙区小枧镇顺河村、利民村、大河村(172号) |
(二)项目开发概况
盛翔润泽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金科骏邦美院”项目。该项目拟分七期开发建设,规划建设楼栋36栋(除36号楼为商业外,其他楼栋均为住宅),房屋1947套,车位1164个。一期建设6栋住宅,已完成开发建设并交付。二期分两批次开发,一批次建设3栋小高层,目前处于在建(停工)状态。二期二批次及后续各期项目均未动工。本次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范围仅限该项目二期一批次3栋小高层在建物业,其余分期地块、楼栋不属于本次投资范畴。
项目建设现状如下:
1.一期:包含7、8、20、21、22、29号楼,房屋套数274套,总建筑面积32,496.63㎡,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对应车位已完工,已售房屋264套,已售面积30,313.34㎡,未售房屋10套,未售面积2,184㎡。
2.二期:分两批次开发。一批次包含23、28、30号楼,均为小高层,房屋套数376套,总建筑面积49,942.39㎡,其中30号楼主体工程已完工;28号楼主体已达到预售形象进度;23号楼主体工程未完工;一批次已售房屋32套,已售面积3,266.20㎡;未售房屋344套,未售面积36,583.47㎡。二批次包含6、9、19号楼及车位,尚未动工及销售。
3.三期:包含33、34、35号楼,均为小高层,房屋套数282套,总建筑面积42,374.01㎡,尚未动工及销售。
4.四期:包含24、27、31号楼,均为小高层,房屋套数423套,总建筑面积57,394.73㎡,尚未动工及销售。
5.五期:包含4、5、10、11、17、18号楼,均为叠拼别墅,房屋套数80套,总建筑面积19,460.78㎡,尚未动工及销售。
6.六期:包含1、2、3、12、13、14、15、16号楼,房屋套数100套,总建筑面积25,163.03㎡,除13号楼系项目叠拼别墅样板间已建成外,其余楼栋尚未动工及销售。
7.七期:包含25、26、32、36号楼,其中25、26、32号楼均为小高层,房屋套数376套,总建筑面积53,492.25㎡,尚未动工及销售;36号楼为独立商业,总建筑面积1,079.45㎡,现为项目售楼部,已建成并完成精装修。
(三)项目续建成本
根据管理人选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初步测算,“金科骏邦美院”项目二期一批次(含配套幼儿园)完成竣工交付所需续建工程造价总额约为11,150万元。最终续建成本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及项目实际开发支出为准。
(四)其他资产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盛翔润泽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记录,无对外股权投资,无注册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银行账户(含预售监管账户)内存款余额约278.05万元;对外应收债权、办公设备等零星资产以最终审计、评估结果为准。
三、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管理人共接收88户债权人申报的93笔债权,申报总金额为1,982,706,788.18元。申报债权主要类型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共31笔,申报金额64,397,018.45元;
2.税款债权:共1笔,申报金额1,831,564.15元;
3.普通债权:共61笔,申报金额1,916,478,205.58元(其中大额借贷类普通债权4笔,其余为材料供应、服务、营销等经营类普通债权)。
注:目前债权审查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上述为债权申报数据,非最终审查确认结果。最终债权金额、性质以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管理人已完成职工债权的初步调查工作,已公示职工债权金额6,223,650.12元。
第二部分共益债务投资招募要求及须知
一、共益债务招募金额及用途
结合项目开发进度及房源销售初步安排,二期一批次复工续建所需最低资金额度为7,000万元。本次共益债务招募要求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共益债资金规模不低于7,000万元,专项用于“金科骏邦美院”项目二期一批次在建工程续建交付,以及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所需的必要破产费用、破产债权及其他费用清偿支出。管理人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工程复工复建的工程进度,分批申请支付。
二、共益债务的偿还方式和还款保障
本次借款本息依法作为共益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债务人盛翔润泽公司资产变现收益在优先保障二期一批次项目开发建设必需资金的前提下随时偿还。
三、共益债务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
1.投资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欠缴税款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投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核心投资能力要求
本次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以财务投资人为核心定位,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对房地产项目投资逻辑与破产重整程序有充分认知;
2.认可本项目“共益债财务投资+债务人组建经营团队开发管理”的重整开发模式,除可选择委派人员对项目建设与运行行使监管权外,不干预项目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能够配合项目开发节奏安排资金投放;
3.具备与本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能够足额、按时提供项目所需共益债资金,并出具能够证明银行现金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等资金证明、资信证明等履约能力佐证文件;
4.投资人应承诺可提供的投资额度不低于7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投资人需承诺在二期一批次复工复建资金超出当前预计的7000万元时,可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投资额度;
5.投资人应承诺投资期限不低于30个月,自款项实际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款项分批到账的,按照各笔款项实际到账之日分别计息。如盛翔润泽公司资产在30个月内实现变现的,管理人可以提前清偿共益债务本息,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6.原则认可项目后续结合实际情况以物抵债或者采取信托受益权等非现金清偿安排,配合推进以房抵债以及设立信托等工作,助力降低项目现金支出压力。
五、本次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投资人因本次重整投资所产生的交易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对应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义务主体自行承担。
七、投资人认可本次招募公告全部内容,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于报名截止日前向管理人账户交纳投资保证金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并备注“盛翔润泽共益债务投资保证金”。未中选的投资人,管理人将在中选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资保证金。中选投资人交纳的投资保证金,可在签订正式《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后,按约定转为投资款。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西路支行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73
第三部分特殊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特别说明
1.本次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由管理人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暂停或终止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同时,管理人可根据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情况,在报游仙法院同意后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交纳投资保证金期限;若决定延长有关期限的,管理人将提前通知已报名的共益债务投资人。
2.本招募公告为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或承诺文件,仅为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管理人对项目任何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的保证或担保。公告披露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工程进度等信息,均为管理人初步调查结果,最终以审计评估报告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内容为准。
3.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可自行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自行判断项目投资价值与风险,可自行聘请法律、财务、税务、工程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将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阅及现场踏勘便利。
4.本次重整采用“共益债财务投资+债务人组建经营团队开发管理”的运作模式,共益债务投资人以共益债方式向项目提供财务资金支持,其投资本金及收益作为共益债务,依法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除可选择委派人员对项目建设与运行行使监管权外,投资人不介入项目工程建设、销售运营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本项目债权审查工作尚未全面完成,最终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优先受偿范围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在测算投资规模时,应充分考虑未申报债权、未决诉讼仲裁、或有负债、隐性债务等潜在债务风险。
2.本项目二期一批次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工,已完工程质量、工程量等情况,以最终工程质量鉴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土地及在建工程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查封、权利限制等瑕疵,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效登记信息为准。
3.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市场供需变化、销售价格波动等存在不确定性,项目销售进度、去化率、实际销售货值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项目运营由债务人组建的经营团队操盘,运营效果受团队执行能力、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关投资与经营风险由共益债务投资人自行承担。
4.因客观原因或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未获游仙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已签署的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共益债务投资人应将本项目有关资料退还给管理人,管理人将无息退还共益债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且不构成管理人违约,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前期投入的全部成本。
第四部分招募流程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即2026年8月20日17:00止)。
2.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2)邮寄报名。
3.特别说明:不论现场报名还是邮寄报名,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应保障管理人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签收报名资料。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彩虹路与新民街交叉口东20米骏邦美院售楼部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律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报名材料
1.共益债务投资人主体资格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共益债务投资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原件。
3.共益债务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欠缴税款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证明材料。
4.共益债务投资人最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日始),如未经审计的,可提供财务报告(注:若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可无需提供此项资料);最新的征信报告。
5.共益债务投资人接受本招募公告第二部分第三条、第四条所设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书。
6.共益债务投资人资金实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证明银行现金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其他显示具有投资资金实力的证明。
7.共益债务投资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详见附件3)。
(四)签署保密承诺函与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可于提交报名材料之时或报名材料提交完成后,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4),并向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付款时备注:盛翔润泽项目尽调保证金。《保密承诺函》及尽职调查保证金转账凭证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扫描件,按照与报名材料相同的方式提交至管理人。尽调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西路支行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73
经管理人审查,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募条件且已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足额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有权对本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如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的,可提前与管理人预约,管理人将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尽职调查保证金在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经管理人核查不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复制留存项目非公开信息或将项目信息用于本次投资以外用途等情形的,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缴纳路径无息退还。
(五) 提交《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应最晚在报名截止日(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之前向管理人提交《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投资人提交的《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并明确承诺投资方案项下内容均不可撤销。投资方案内容建议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共益债务投资人的简介,包括基本的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以往参与房地产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经验和优势(如有)等。
(2)投资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成本、投资期限、支付进度、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方案中应明确包含投资人最高能够为本项目提供的共益债务规模,是否允许按照项目需求投放融资、是否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还款或延后还款等内容;
(3)共益债务投资本息回收的保障诉求(如有);
(4)是否接受以项目房源抵偿债权的安排或者采取包括信托受益权等其他非现金清偿方式偿债,以及配合推进以房抵债、减少项目现金支出、提升债权清偿效率的其他具体方案;
(5)其他有利于项目重整、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方案内容。
(六)特别提示和说明
1.以上报名材料及《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需加盖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所有报名材料及《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均应装订成册,密封后提交,密封袋上须注明投资人名称。
3.提交报名资料及《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份数不得低于陆份(其中正本不低于壹份);同时应提交全部报名材料及《共益债重整投资方案》电子扫描件(壹份,刻录光盘或存入U盘)。
二、共益债务投资人遴选
1.报名时间截止后,管理人将依据本招募公告要求,在游仙法院监督下,以实现盛翔润泽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依据本项目《共益债务投资人方案评审标准》(详见附件5)对各投资人最终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依次确定第一顺位中选投资人、第二顺位中选候选人、第三顺位中选候选人。
2.评定为第一顺位中选投资人的,管理人将向其发出《中选通知书》,第一顺位中选投资人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
3.中选投资人提交的全部报名资料及投资方案以及在本项目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所作的一切之承诺,均是管理人制作《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的依据并应体现在协议条款中,并将作为《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前一顺位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不能签订或履行《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或者存在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次确定后一顺位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5.如果仅有一家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报名且符合本招募公告条件的,或虽有多家投资人报名但是仅有一家符合招募公告条件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该投资人投资方案满足项目续建核心资金需求、符合评审底线标准且无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可直接确定其为中选共益债务投资人;如投资方案不符合项目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予中选的决定。
三、投资保证金的处理
1.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全部投资保证金:(1)提交虚假报名材料、虚构资金实力或资质条件的;(2)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后续遴选环节,或中选后拒绝签订《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的;(3)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项目非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给项目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4)存在影响遴选公平公正的行为。
2.管理人将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未中选投资人(不含备选投资人)所交纳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备选投资人交纳的投资保证金在中选共益债务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正式《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3.中选共益债务投资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按照其提交的报名资料、投资方案等与管理人签订《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其违约,其所交纳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4.如《重整计划草案》在签订《共益债重整投资协议》后超过2个月仍未获游仙法院裁定批准的,中选共益债务投资人在提供同等金额银行履约保函的基础上,可申请暂时退还同等金额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5.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获游仙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自收到游仙法院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选共益债务投资人所交纳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1.本公告由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项目重整进展另行通知。
2.意向共益债务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产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最终中选与否,均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次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全程接受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监督。
特此公告。
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31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兹证明 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姓名: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执业律师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其参与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上述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如下:
一、 代为递交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的相关资料;
二、 书面或口头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陈述委托人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代为参加磋商和谈判,代为接受管理人或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代为变更、确认投资方案;
三、 代为与管理人联系,签署有关文件;
四、 代为处理本次投资人招募其他相关事宜。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人应当在前述资料上加盖鲜章。
附件3:
投资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投资人名称 |
|
| 特别提示 |
1.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投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投资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适用于管理人向投资人送达各项文件。送达地址信息的联系人应固定为一个自然人。 2. 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投资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相关文书、材料、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全部责任由投资人承担。直接送达的,相关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4.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过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文件名称以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记录,以此确认送达。 5.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通过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以此确认送达。 6. 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投资人文书内容,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并对通话过程进行录音,以此确认送达。 |
| 投资人送达信息 (须全部填写) |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QQ号: |
| 信息确认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如上述信息变更的,将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本单位愿意承担因信息错误或信息变更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保密承诺函
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鉴于我方拟参与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将接触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保护披露方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保密承诺如下:
1.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贵方向我方、我方代理人或顾问提供的,有关贵方或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
1.1.2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经营等有关保密信息;
1.1.3交易信息,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其他保密信息,我方获得的其他与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
1.2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记录、传递保密信息的无形介质和储存保密信息的有形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等。
1.3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2.非保密信息
下述各项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2.1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违约,已为公众知悉的保密信息;
2.2贵方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根据我方所知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在贵方向我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贵方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
4.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项目的相关人员、我方为该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我方承诺已与前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本承诺函约定的保密义务,我方承诺对前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保密义务及期限
5.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承诺将釆取合理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自愿向贵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我方如有违反保密义务行为,完全同意贵方对该保证金的处理方案。
5.2对外披露的许可义务
未经贵方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4条人员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或许可任何该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5.3保密期限
自本保密承诺函盖章之日起至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6.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7.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8.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保密承诺函,贵方有权没收我方缴纳的保证金。如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贵方造成损失的,贵方在没收保证金后仍有权继续向我方追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等。
9.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函引起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
10.1本承诺函经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我方所做岀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我方所做出的承诺具有不可撤销性,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共益债务投资人方案评审标准
| 评审内容 |
评分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投资人资金实力及房地产投资业绩 (30分) |
资金实力 (15分) |
投资人提供了本次报名期限届满前20日内、不低于7000万元的资金余额证明的,得15分。 |
未提交资金余额证明,提交的资金证明余额低于7000万元,或者提供的资金余额证明非本次报名期限届满前20日内的,均不得分。 |
| 相关业绩 (15分) |
近五年内,具有房地产项目投资业绩或房企破产重整项目投资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 |
一般房地产投资业绩,应提供投资协议,投资凭证等佐证资料。 房企破产重整投资业绩,需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或已执行完毕,且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
|
| 公益债融资方案 (70分) |
(一)共益债规模(20分) |
投资人承诺最高能够为本项目提供的共益债规模不低于7000万元的,得10分; 投资人承诺能够为本项目提供的共益债最高额度高于7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20分。 |
投资人需提交承诺函,及内部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就该承诺内容作出的决议。 |
| (二)共益债成本(30分) |
以有效投资人申报的年化资金利率最低值为基准(简称“最低利率“),申报该最低利率的投资人本项得满分30分。 其余投资人申报的年化利率每高于最低利率1个百分点(1%/年),扣减5分;利率差额不足1%的,按实际利差比例折算扣减分值。本项最高扣减分值为30分。 |
投资人需在投资方案中明确说明共益债成本或提交承诺函,及内部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就该承诺内容作出的决议。 |
|
| (三)融资灵活性(10分) |
允许按项目需求投放融资的,得5分; |
投资人需提交书面承诺函。 |
|
| 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还款或延后还款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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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现金清偿接受度(10分) |
全面接受以项目房源抵偿债权、信托受益权分配等非现金清偿安排,且承诺配合推进以房抵债工作、降低项目现金支出压力的,得10分; |
投资人需在投资方案中明确说明接受非现金清偿的具体方式与配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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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接受部分非现金清偿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视接受范围酌情评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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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不接受非现金清偿安排的,不得分。 |
20260731绵阳盛翔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公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