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 公 开 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浏览次数:17次 |
打印
分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京01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林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京01破6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利益,管理人需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完成对林大林业公司资产、负债的审计和评估工作。经报北京一中院批准,现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选聘审计、评估机构。
一、林大林业公司基本情况
林大林业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王尧,注册资本为7346.938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8号楼1层101室。经营范围: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和规划设计;承接林业、工业及水土保持规划的工程设计;建筑及古建筑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服务;旅游信息咨询;会议服务;餐饮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进出口一般林木种子、草坪草种子、花卉、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林大林业公司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终止挂牌。目前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不动产、货币资金、车辆、知识产权及股权等。
二、审计、评估机构的工作内容
(一)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审计机构服务范围系对林大林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含分、子公司等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专项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梳理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林大林业公司债权债务情况,清查账外资产、负债,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 全面审查林大林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
3. 组织对林大林业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对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为管理人后续进行资产损失税务申报或核销提供依据;
4. 对林大林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对外债权进行核查,协助管理人判断对外债权的回收可能性,配合管理人追收;
5. 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 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出具林大林业公司及分、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7. 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8. 对股东实缴出资情况、是否有延迟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查;
9. 对林大林业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前述行为和业务,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0. 审查自林大林业公司成立以来的以下情形: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2) 林大林业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3) 林大林业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4) 林大林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5) 林大林业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 林大林业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11. 就林大林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如需);
12. 对破产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如需);
13. 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的工作内容
评估机构服务范围系对林大林业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协助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资产、核查资产权属状况及权利限制情况,协助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2. 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全部资产进行现场清查、盘点与核对,编制资产清查盘点清册,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进行专项记录;
3. 对林大林业公司全部资产(含分、子公司等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专项资产)进行评估,出具林大林业公司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分、子公司及专项评估报告,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定类别的财产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如需);
4.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6.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回答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7. 在资产处置中,就处置底价、处置方式、快速变现可行性等提供专业建议;
8.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资质要求
1. 报名机构需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存续的专业审计、评估机构;
2. 报名机构具备开展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资质;
3. 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类业务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重大不良记录以及竞业禁止情况;
4. 报名机构与林大林业公司债权人、林大林业公司及股东、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依法不应担任林大林业公司审计、评估机构的情况;
5. 不接受申报机构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同一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不得同时报名参加审计和评估机构的选聘。
四、审计、评估机构的评审标准
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对报名机构进行初步资质审核。管理人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与初步资质审核合格的报名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结合报名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竞争性谈判情况,根据本次选聘的评分标准对报名机构依次打分。按照最终得分的平均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者入选。评审委员会对评议和打分过程将制作会议记录,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留存备查。
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pdf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拟参与遴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向管理人指定邮箱提交电子版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并向管理人地址邮寄纸质版申报书(一式三份,所有材料皆须加盖机构公章)。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参与林大林业公司破产清算项目审计、评估工作的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2.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1)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效的机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授权委托文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对项目的理解、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后续服务承诺;(2)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计划、提交工作成果实现等,以及参与人员的审计、评估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 质量管理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内容;
6. 申报机构工作业绩。申报机构*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今(以合同的签订时间、法院文书落款时间为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破产案件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审计、评估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复印件或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为准;
7. 报名机构、报名机构工作人员近三年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类业务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重大不良记录以及竞业禁止情况的承诺书;
8. 报价方案:报价应为固定价,并包括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以及审计、评估基准日超过一年后按照新基准日所重新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9. 报名机构与林大林业公司债权人、林大林业公司及股东、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依法不应担任林大林业公司审计、评估机构情况的声明;
10. 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确保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的工作人员;
11. 委托合同范本;
12. 其他与本次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有关的材料。
六、报名方式
请报名机构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向管理人指定邮箱提交电子版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向管理人地址邮寄纸质版申报书(一式三份,以寄出之日为准)。
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国寿金融中心20-21层,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人:胡律师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ldlyglr@163.com
七、其他事项
1. 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北京一中院同意,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 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竞争性谈判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3. 在林大林业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额外增加费用;对于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审计、评估机构不作调整或拒绝调整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4. 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5. 因破产清算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6. 审计、评估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在管理人规定的日期入驻林大林业公司进场工作;
7. 参加本次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相关费用由报名机构自行承担;
8. 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的申报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9. 如最终报名的审计、评估机构不满足选任条件,管理人有权重新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
10. 管理人将根据报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陈述环节。
八、特别提示
参加本次选聘的审计、评估机构一经提交申报材料,即表示其已全面阅读、理解并承诺接受本公告所载全部条款及内容,且该等条款对报名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另行签署委托合同而减弱或免除。本公告未作明确约定的事项,由后续签订的委托合同另行补充约定。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