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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3分钟前 | 公 开 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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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杭州泰昕微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资产)的公告
(2026)泰昕破管字第15号
各社会中介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江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裁定受理对杭州泰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泰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因资产处置需要,现邀请各机构参与本案有关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的遴选,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评估资产概况
(一)泰昕公司概况
泰昕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评估的商标及专利情况
泰昕公司名下商标共3件;专利共29件(其中已授权的15件,实质审查的14件);集成电路布图共22件;软件著作权共2件。
上述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及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1. 协助管理人核实泰昕公司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2. 就管理人委托的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开展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并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意向竞买人提出的疑问作出相关解释;
5. 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或人民法院需要评估机构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选聘资格条件及业绩要求
1.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3. 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泰昕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工作质量和工作要求,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四、需提交的材料
选聘材料一式二份,一律装订、密封,封面标注“泰昕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选聘文件”及选聘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正文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 评估机构简介及有关本案的评估服务方案;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
3. 入围各地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证明材料;
4. 评估服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人员安排,负责人及其工作经验,拟定评估方法,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及报价等。
特别提示:
管理人接收到的泰昕公司材料有限,泰昕公司财务资料无法用于本次评估的可能性极大。请选聘机构重点关注上述情形,确认能否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服务方案中予以重点说明并提供解决思路。
5. 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
(1)与泰昕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
(2)对工作中接触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应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
(4)近三年内无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5)先行提供工作成果,如因评估期限届满重新出具或补充出具评估报告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五、费用提示
(—)评估费用报价:可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收费标准。评估费用报价需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报价均包含差旅费、食宿费等全部费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参选单位因报名、评审产生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拟聘请的评估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将与中选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鉴于泰昕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后,该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按照先工作、后付费的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后作为破产费用支付。申报机构一旦响应参与报价,即视为接受该评估费用付费约定,申报机构的报价不可撤回。
六、报名及遴选方式
(一)报名方式
选聘机构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将申报材料及对应的证件、资料和承诺函等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报名材料应密封递交。
联系信息:林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胡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2号泰和天辰国际广场5号楼2401室。
(二)遴选方式
1. 管理人将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统一开标评审并就报名情况存档备案;
2. 对全面响应管理人要求的报名机构,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工作方案,机构规模,商标类无形资产评估经验,报价等事项,择优确定评估机构。
七、特别说明
1. 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滨江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因此评估机构也应接受滨江法院与债权人监督。
2. 本次选聘过程及结果向滨江法院报送之后,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3. 被选定机构须全面、严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可通知备选机构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遴选。
4.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杭州泰昕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泰昕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泰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