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1破33号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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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13
发布于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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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1分钟前 公 开 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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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裁定受理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查明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公平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高效、有序开展,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对相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通会员可解锁*57222,法定代表人韩劭华,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4084万元人民币,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1号,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住宿餐饮烟酒(零售)食品百货针纺织品工艺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建材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房地产开发饮食加工机械制造广播专用录音机广播电视设备(发射设备除外)光学仪器技术培训服装加工制作及原辅料清洁设备及维修清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家政服务家用电器干鲜果蔬商品包装递送货物贮藏计算机网络服务无线寻呼文化用品批发零售;物业服务。

二、审计工作内容

1.对债务人破产重整受理日之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并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等进行解释和说明。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2)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从债务人处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3)审计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并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情况(如有)独立发表意见;(4)审计债务人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5)审计债务人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

6)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并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7)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承认不实债务的行为;(8)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供管理人清查追收;(9)审计负债情况;(10)根据需要,对债务人控股或参股企业财务进行审计,为债务人对外投资评估提供基础。

2.协助管理人审查或调查债权,梳理并核对所有申报债权,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编制或复核债权表。

3.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5.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需要出具单独报告或意见书的,应当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需要出具。

三、评估工作内容

1.对债务人资产在法院受理重整之日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并按管理人要求按期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

2.分析债务人在重整和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重整价值分析报告》。

3.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盘点、调查工作。

4.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根据法院要求或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6.在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四、审计、评估机构资质条件

1.参选机构应当为石家庄辖区范围内列入《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单位,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机构状态“正常”、资质状态“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具有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及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2.参选机构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

3.参选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经验及破产重整相关业务经验(侧重于股权评估)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5.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6.参选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应分别报名,且不得为同一控制人或互为关联机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参选材料参选文件格式自拟,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2.参选机构关于与债务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声明。3.参选机构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4.参选机构类似项目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服务效果说明等。5.参选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印件。6.参选机构初步的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报价、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7.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参选机构需将参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骑缝章,并密封。

六、参选方式参选机构在参选期限截止前(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将书面参选材料一式三份邮寄或现场递交至指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若邮寄递交方式,以邮件签收之日为递交参选文件之日。

七、服务费用提示及支付

1.本项目审计、评估,除支付审计费、评估费外,管理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因审计、评估机构履职过程中的差旅、食宿、办公等所有相关费用由相关机构自行解决。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八.特别说明事项

1.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该监督也适用于审计、评估机构。

2.若报名参选的审计或评估机构各只有一家,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则直接确定中选机构。若存在多家机构报名的,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工作方案、资质、规模、人员经验、报价、服务便利性等因素选定服务机构。

3.债务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评估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评估,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

4.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5.参选机构的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6.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7.本公告解释权归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所有。特此公告。

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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