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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 公 开 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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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太原亮箭轨道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裁定受理太原亮箭轨道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指定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担任太原亮箭轨道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为(2025)晋01破33号。
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报名、随机选聘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由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信息显示已全部实缴。注册地址为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为范如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鸿斌任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增礼变更为赵廷远;*开通会员可解锁*,债务人的股东因名称变更:由太原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赵廷远变更为梁志勇;*开通会员可解锁*,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梁志勇变更为范如虎。
债务人目前不再经营,注册地址已不再使用。
(二)资产接收情况
截至报告时,管理人仅接收到债务人以下实物资产,包括:车牌为晋AZL457瑞风商务车、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车轴齿轮箱磨合实验平台、永磁吸吊器、支撑台架工装、中梁吊具、司机室专用吊具、下线装置1、下线装置2、高速线号印字机、转向架专用吊具、发动机变速箱组装专用装置、校线仪(美国)、作业车整车吊具、假台车、超音频铆钉加热炉、LED显示屏、复印机、财务资料等等。
(三)债务人资产调查情况
管理人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调查了债务人名下有1个工商银行账户,为基本户,账户余额为0,被杏花岭法院冻结额度150万元。另,债务人在中车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共计965.14元,已全部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债务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人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债务人名下除上已接收的江淮牌晋AZL457号小型普通客车外,无其他机动车登记信息。
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名下存在除上述已接管资产以外其他的实物资产。
二、聘请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提供债务人破产工作中所需服务能力的机构;
2、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
3、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惩戒和处分;
4、具有破产审计、评估的工作经验;
5、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库的审计、评估机构。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对债务人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核算,并出具审计报告、解答询问。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资产清册,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盘点;审查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完善债权债务清册;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事宜等;
2、协助管理人债权审查,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3、协助管理人进行债务人资金收支预算、决算审查,以及共益债务、未申报债权、破产费用等数据核查工作;
4、协助债务人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并为本案清算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和涉税问题提供咨询;
5、严格按照以下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须全部体现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审计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2)财务混同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债务人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判断等,并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3)重大债务情况,包括供应商欠款、民间借贷融资等债务的形成、支付及差欠情况;
(4)如发现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5)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6)债务人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情况等。
6、出席债权人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7、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
1、对债务人名下资产进行盘点造册,实施现场勘查,对破产清算情形下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分析偿债能力,出具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等法定优先权对应的特定资产、拟处置的资产等,根据管理人要求单独出具该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
3、对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该特定资产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明细表;
4、出具债务人及管理人要求的现金流测算及盈利预测报告;
5、为本案清算事项相关的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协助管理人与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沟通;
6、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列席债权人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8、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费用说明
(一)审计、评估机构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询证函发送、税费等相关费用均自行承担;
(二)报名单位同意,先行出具报告,服务费用在本案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且出具发票后支付;
(三)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者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如各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者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五、资质及团队人员要求
(一)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二)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三)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2份),纸质申报书用档案袋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申报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法院入库机构证明文件;
(三)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四)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的工作经验);
(五)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根据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七、报名方式
材料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大厦A座18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王国庆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报名时间截止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
八、其他事项
(一)鉴于债务人的特殊情况,可能最终查明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参与摇号的审计、评估机构需在申报资料中明确写明接受在债务人(或破产人)无破产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不收取审计、评估费用,或者由管理人依法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及比例支付审计、评估费用;
(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管理人通过在管理人办公室摇号的方式选定审计、评估机构:管理人将分别代表审计、评估机构的号码放入摇号箱内,充分摇匀后,随机抓取,按照抓取顺序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参加摇号的人员由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组成。管理人公开摇号的时间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30分;
(三)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摇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在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太原亮箭轨道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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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亮箭轨道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随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