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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 公 开 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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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询价公告
一、转让背景与依据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棉棉业”)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新2722破申1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指定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开通会员可解锁*,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递交辞职申请;*开通会员可解锁*,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772民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对精棉棉业持有的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农农资”)54.8263%股权依法进行处置,现通过公开市场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并以公允价格转让。
二、转让股权信息
股权持有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出资额:142万元
持股比例:54.8263%
三、标的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69983
3.注册资本:259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5.注册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城友谊北路16号
详情如下,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69983 |
企业名称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丁立新 |
注册资本 |
259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1999/11/4 |
营业期限自 |
1999/11/4 |
营业期限至 |
2029/11/3 |
登记机关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8/2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住所 |
新疆博州精河县城友谊北路16号 |
经营范围 |
烟花爆竹销售,有毒品(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剧毒品除外、 自治区内审定(认定)不再分装的各类农作物大田用种零售。化肥、农膜、土产、畜产、日杂、 建材零售,枸杞、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边销茶批发零售,皮棉、棉籽、棉短绒、农 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 比例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认缴 出资日期 |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
实缴 出资日期 |
首次 持股日期 |
1 |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54.8263% |
142.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42.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2 |
丁立新 |
29.3436% |
76.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76.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 |
马志强 |
3.9575%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4 |
秦新华 |
3.9575%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5 |
杨学英 |
3.9575%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6 |
高新文 |
3.9575%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25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四、重要提示:标的企业所涉案件信息详情
序号 |
案例名称 |
审理法院 |
案号 |
审判日期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审判程序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1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河沿子第二十六经营部与姜景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9)新2722执755号 |
2019.11.26 |
执行 |
买卖合同纠纷 |
执行 |
|||
2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场第三十二经营部与靳依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年新2722民初1146号 |
2017.07.10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场第三十二经营部 |
靳依传 |
|
3 |
高思民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托托乡第六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7)新民申709号 |
2017.04.28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其他 |
高思民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托托乡第六经营部 |
|
4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1313号 |
2017.02.2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陶存良 |
|
5 |
高思民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托托乡第六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6)新27民终718号 |
2016.12.29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二审 |
高思民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托托乡第六经营部 |
|
6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田华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1987号 |
2016.12.15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 |
田华锋 |
|
7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835号 |
2016.12.09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马 志 强 |
8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杨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字第1986号 |
2016.12.05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 |
杨文智 |
|
9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温久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
(2016)兵0501民初624号 |
2016.11.2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 |
温久学 |
|
10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郑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1984号 |
2016.11.0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 |
郑现义 |
|
11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李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1983号 |
2016.11.0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 |
李传杰 |
|
12 |
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执331号 |
2016.08.22 |
执行 |
买卖合同纠纷 |
执行 |
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5)精民二初字第363号 |
2016.08.09 |
民事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吕恩建;刘洁彬;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丁立新;卞华 |
|
14 |
原告格尔木汇业颗粒钾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996号 |
2016.08.0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格尔木汇业颗粒钾肥有限公司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15 |
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5)精民二初字第330号 |
2016.02.23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鑫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存良、弋引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
(2015)乌民一初字第01499号 |
2015.10.29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陶存良 |
|
17 |
李金玲、陈春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21)新2722民初1352号 |
2021.11.1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李金玲;陈春峰 |
袁铁军;于素华 |
|
18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河沿子第二十六经营部与姜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8)新2722民初1324号 |
2018.07.3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
19 |
毕正房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8)新2722民初591号 |
2018.04.24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0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河沿子第二十六经营部与魏玉广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1372号 |
2017.08.08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1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河沿子第二十六经营部与麻艾沙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1373号 |
2017.07.18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2 |
新疆兵团农资奎屯配销有限公司与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1073号 |
2017.07.03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3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河沿子第二十六经营部与文志斌、王江平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809号 |
2017.05.15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吉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14号 |
2017.02.24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5 |
精河县精农农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八家户农资配送中心与杨文智一审民事调解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7)新2722民初29号 |
2017.01.09 |
民事 |
民事 |
一审 |
|||
26 |
马峰与吕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16)新2722民初1422号 |
2015.10.1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马峰 |
吕玉林 |
五、转让方式
公开转让。
六、受让人须知
1.本《受让人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买受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次公开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转让具备法律效力。买受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公开转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为期7天,在此期间意向买受人需将意向价格报知管理人,管理人将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处置原则,在汇总、比较所有意向报价的前提下,择最高价成交。
4.转让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任何可能的服务费、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
5.本次转让的股权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买受人需自行调查了解。转让协议签署后即视为买受人已经知晓并接受该股权所有隐含风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法承担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应股权可能存在的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
6.买受人签署转让协议后,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涉及的风险及瑕疵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诉讼仲裁状况、财务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标的股权是否能够过户、相应股权是否出资等等风险),且因转让股权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造成的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受让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受让股权,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该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致使股权受让不能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转让与变更登记
1.管理人应于询价到期日向最高价意向购买人发送成交通知,买受人应在成交后五日内与管理人签署转让协议并将转让价款汇至管理人账户。
2.转让价款支付后,买受人需自行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管理人在文件签署、出具证(照)时予以配合,对能否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亦不承担责任。如最终未能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已付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九、税费及其它费用承担
标的物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办理,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时代广场c座10楼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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