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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东化工园区管理中心:
报来的《阜阳颍东化工园区管理中心S316颍东口孜至杨楼孜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508-34*开通会员可解锁*-914730)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需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生态保护及恢复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路线起点桩号为K0+000,路线终点桩号为K3+069,路线全长3.069公里,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m,利用现有中小桥梁1座。建设内容主要为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涵洞工程、环保景观等。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保护耕地和植被,减少对植被及动物的干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弃渣场、预制场、拌和站、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优化土石方平衡,尽可能减少弃土、弃渣量。做好表土剥离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湿法作业、物料苫盖、密闭运输等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强化土地平整、建材运输存放和使用等环节扬尘点管控。施工期项目沿线区域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场地抑尘。废水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标准限值。
4.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机械合理布置,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禁止高噪声机械夜间施工作业,临近环保目标处建立临时隔声障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限值。运营期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挖方合理利用,不能利用的弃方运至政府指定的弃土场及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危险废物贮存工作。
6.施工期按照国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各类污染。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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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